XX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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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20XX年X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任用 (1)

第三章任期 (3)

第四章离任 (3)

第五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XX公司(简称“XX”,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XX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XX

1.XX总裁、副总裁

2.XX各中心总监

(二)子集团

1.子集团执行董事

2.子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

3.子集团财务经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三条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应职位“职务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条人员任用应按照任务需求,以核定的定编人数为限。

第五条任用程序:

(一)XX

1.XX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XX副总裁和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由XX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

3.XX其它中心总监——由XX总裁提名,总裁办公会聘任;

(二)子集团

1.子集团执行董事——由XX董事长提名具体人选,人力资源中心审核,董事会聘任,

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2.子集团总经理、XX副总经理——由子集团执行董事提名,XX人力资源中心审核,XX总裁聘任,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3.XX集团副总经理——由XX集团总经理提名,XX人力资源中心审核,XX集团执行董事聘任,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4.XX集团财务经理——由XX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提名,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子集团总经理聘任,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XX财务经理——由XX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提名,人力资源中心审核,XX总裁聘任,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六条选拔

(一)选拔本着提名竞岗、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多方位测评的基本原则。

(二)选拔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

1.内部招聘:各级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公司内部现有的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提交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任免程序中所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免;

2.外部招聘:如果公司内部人员难以满足公司空缺职位的人员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外部招聘的候选人可有以下几种来源: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公司员工、朋友、相识人员介绍、推荐;委托猎头公司物色等等。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

2.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受禁治产(禁止治理自身资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4.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5.吸食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7.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8.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第三章任期

第八条XX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XX财务管理中心总监与XX总裁的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子集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子集团总经理每届任期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子集团副总经理和子集团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子集团财务经理和子集团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但是在一个单位至多可以连任届。

第四章离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离任包括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调任他职、辞职、解聘。

第十五条离任必须经过离任审计。若审计结果正常,准予离任;若审计结果异常,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在任人员若因业务发展等原因需予调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直接上级同意,按照任免的程序办理调任手续。

第十七条被调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交接工作,方可到新任部门就职。

第十八条被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离任的,其职务由其直接上级或直接上级指定的人员代理,并通报XX董事会或子集团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被调任人员薪资按其到任新职位之日起采用新职位相应的薪资待遇。

第二十条XX总裁辞职,应在离任之日算起,提前六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离职申请和有关事项说明。在董事会未作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XX副总裁和财务管理中心总监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总裁或董事会提交离任和辞职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在征求XX总裁的意见之后,报董事会审批,并报XX 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在董事会未作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十二条子集团执行董事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XX董事会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相关事项说明,报董事会审批,并报XX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在董事会未作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十三条子集团总经理、XX副总经理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子集团执行董事和XX 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相关事项说明,由XX总裁审批,并报XX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XX集团副总经理辞职,应提前两个月向子集团总经理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并经XX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审核,由XX集团执行董事作出审批,并报XX 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子集团财务经理辞职,应提前两个月向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征求本单位总经理意见后,由XX总裁作出审批,并报XX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将对其作出免职和解聘:

(一)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职者;

(二)违反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三)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受理者。

第二十七条免职和解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离任审批程序与任命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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