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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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

电子处方管理制度

各科室:

我院最新电子处方系统已经正式投入使用,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各科室按照执行。一、医院电子处方的开具,药品的调剂、保管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规定。

二、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获得相应使用电子处方开具权,由医院分配登录编号和个人密码,登录和使用电子处方的开具,并妥善保管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露给他人。具有调剂资格的药剂人员获得相应的电子处方调剂、审核权,并妥善保管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露给他人。

三、电子处方的“前记”部分由“一卡通”办卡处录入,要求录入人员要如实详细地将患者个人信息录入院内计算机系统(特别是“年龄项”和儿童的“体重项”),并建立医院的诊疗卡。不得采用冒名顶替的录入。

四、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不合规定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及发药。

五、收费员必须按医生电子处方的医嘱进行收费(一卡通直接到药房刷卡取药除外),不得擅自更改或手工录入其它收费项目,如需改动

收费项目录,应联系处方医生修改确认后方可收费。

六、一般处方药品以七日用量为限,急诊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处方当日有效,过期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调配。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我院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七、为保证医疗安全,医师处方要确保医师本人签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门诊部专职医师采用每日下班前集中手签方式,各病区医师采用即开即签方式手签处方,药房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如在规定时限内仍不签字者则视为不合格处方并按医院规定处理。

八、医师离开诊室时,要关闭电子处方系统,严防他人代为开药。不准代签,更不准在空白处方上预先签名交给无处方权者使用,一经发现即予严肃处理。

九、处方由药房严格把关,药剂人员按处方分类、分级权限对照签字留样严格执行,不准超越权限范围使用,对无处方权医师的处方或不合格的处方应拒发药并予登记。

十、药师对处方有质疑时,应当与门诊病历记录或医嘱核对病人信息、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并向开具医师询问、核实,无误后发给药品。十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使用纸质处方开具,不得使用电子处方。

十二、药剂科应当将打印的纸质处方收存备查。保存期按规定执行。十三、药房每月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对重大错方和大方及伪方应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十四、药剂师(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于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情节严重者,应报告药剂科及医务科检查处理。

十五、药剂人员及医技科室人员不得开专业用药之外的处方,特殊情况报请业务院长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十六、本办法为我院《处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请参照我院有关文件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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