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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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贾荣玉

在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因此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合同。按照法律有没有规定名称来划分,可以把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规定了具体名称的合同,就是有名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名称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比如,《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这些合同就属于有名合同。除了有名合同之外,人们在生活和经营活动中,还自行创立了一些五花八门的合同,有些合同不具有典型性,法律中没有规定名称,这些合同就属于无名合同。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各有不同。人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技术上、细节上的问题进行说明和提示。

首先,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有不同的要求。假设处于一个高度诚信的社会,大家都是君子。那么,签订合同时本着一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心去签就是了,用不着千方百计防范合同陷阱、在合同字眼上反复推敲。假设处于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法官都秉公执法。那么,即使合同有什么地方约定不完善、不清楚,公民的权益一样能得到保障。为什么说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同存在瑕疵,公民的权益仍然能得到保障呢?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是说,合同即使内容有所欠缺或模糊,法官也可以本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来解释合同、并进行判决,从诚实信用的角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法官会不会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解释合同、来适用法律呢?现实中,我国法官的意志和判决往往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据事实和法律。这个道理,是无数律师和当事人在无数惨痛的教训和失败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大家一定要引起高度注意。

社会诚信缺失、司法公正性难尽人意,这是当前的社会背景。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司法状况,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以下三种基本观念:

1、要树立风险观念。风险主要指两类风险,一类是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各种合同风险。比如说去赊销货物,货物赊销出去了,但是对

方会不会准时把货款给付呢,这就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对方是否会违约,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但作为我们自己,则要有风险意识,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假设对方可能违约,要考虑到如果对方违约,我们在合同中应当为对方设定哪些违约责任、我们应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类风险是在诉讼中的风险。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耗力的事,一场官司从诉讼到执行拖个一年两年并不奇怪,赢了官司输了钱也很寻常,这些都是诉讼中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风险,就是法官作出判决,有时并不仅仅依据事实和法律,方方面面的因素都可能左右最终的判决结果。从这个角度上看,诉讼有风险甚至风险非常大,因此,大家应尽可能避免打官司。要避免打官司,就要注意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2、要树立证据观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各类证据。保留各类材料,一是出于档案管理的需要,二是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运用各类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生纠纷要打官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必须运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打官司,归根到底就是打证据。在实践中,因为没有证据观念,不注意保留证据,一些本来应当胜诉的案子最后反而败诉的教训非常多。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多一个心眼,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3、要树立时效观念。我国的民法、刑法、行政法中,都规定了时效制度,三种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探讨的内容只涉及民事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普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则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许多单位都不太注意时效问题。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起诉,权利得不受法院的保护。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风险观念、证据观念和时效观念。我们今天重点讨论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作为预防风险的第一步,就是在签订合同以前,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审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对对方基本情况的调查,这一工作有助于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

候,根据对方的单位性质、规模、信用情况,在提供货物或劳动等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比如对信用不好、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对其付款方式等约定上可以严格一些;而对于规模大、信用好的企业,则在付款方式等约定上可稍微放宽一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原则上应在合同上加盖单位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尽量避免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盖章的情况。如果对方盖的是法人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公章,则应当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如对方只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审查对方有无签订合同的资格,可以避免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无效合同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三)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拟定和审查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拟定和审查是防范和规避合同风险的核心环节。一般来讲,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合同由签订双方协商共同起草的情况是很少的,绝大部分情况都是由一方提供预先拟好的文本,再由另一方进行简单补充。买卖合同,多数情况都是自己拟定合同,然后再交与对方协商。自己拟定合同条款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防止对方在合同条款中预设陷阱。

除了自己拟定的条款外,对方也可能要求增加一些条款。对此,签约单位要特别谨慎地审查对方提供的合同条款。总体上来讲,审查合同时,大的原则是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而对于合同条款的审查,则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合同条款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避免给以后履行时埋下隐患。涉及到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必须据理力争,要求对方变更。

当然,一个句子是否通顺,是否有语病,字词是否有歧义,可能有些人就看得出来,有些人就不见得看得出来。一个人的文字水平如何,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人的语文素养问题,也是一个人的经验积累问题。除了审查合同字句是否表述准确清楚之外,我们还要注意合同约定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合同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合同条款无效。各类法律法规,是浩如烟海的,律师、法官甚至法学权威,要精通每部法律都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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