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煤矿行业“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行业“六大系统”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b8e7d2192e45361166f595.png)
煤炭公司“六大系统”管理规定为切实推进煤矿企业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煤矿整体救灾能力,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和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及紧急避险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以三年之内完成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领导组办公室: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XXX(兼)1、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3、压风自救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4、供水施救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5、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6、紧急避险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二、项目基本要求1、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5)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6)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b2c05aae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37.png)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确保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
二、管理要求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班次进行工作。
2.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上岗证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3.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进行工作。
4.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面罩、防护鞋等。
三、作业管理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工作安排和指令进行作业,禁止私自更改或跳过作业流程。
2.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安全规范,不得擅自进入未核准的区域或执行未授权的任务。
3.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作业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四、应急处置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逃生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掌握应急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及时与地面人员沟通。
3.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检查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完好性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2.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及时上报发现的安全隐患,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六、管理责任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安全和生产质量负责。
2.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做好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和培训记录。
七、违规处理1. 对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2. 对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中所称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包括矿工、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2. 本规定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4752701af45b307e8719738.png)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https://img.taocdn.com/s3/m/d5347b2f76c66137ee0619e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2024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四篇)
![2024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bf18890f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f4.png)
2024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金山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金山煤矿。
第三条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____、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_)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____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
3、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4、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____min。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5篇)](https://img.taocdn.com/s3/m/cb6939ac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23.png)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及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
第三条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____、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_)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____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____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____(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bf68b8a31b765ce040814df.png)
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 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https://img.taocdn.com/s3/m/41a9db24767f5acfa0c7cd2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aq1048《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资料
![aq1048《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5baadb89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0e.png)
aq1048《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 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人员定位各项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各项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56b80bfbe1e650e53ea996c.png)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安装、使用与维护1.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1)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2)安全管理功能①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②能够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③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④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3)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4)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6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7)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2。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2)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矿调度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调度室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98eb4277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e9.png)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 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 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 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 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 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 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 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 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 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设施,并设 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 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 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 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 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 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 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 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 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 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 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 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 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 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课件 (一)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课件 (一)](https://img.taocdn.com/s3/m/6040b057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ad.png)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课件 (一)随着科技的逐步发展,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已经成为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协助管理者实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人员动态,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规范。
一、使用规范1.系统登录:每位井下作业人员都应该拥有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登录系统,禁止使用他人账号进行操作。
2.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员应该对井下作业人员的角色进行科学管理,确保不同用户只能访问自己需要的信息,防止机密泄露。
3.数据上传: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该通过系统将相关数据及时上传,保证系统数据的完善和准确。
4.数据下载:煤矿管理人员利用系统数据时,应该下载并备份重要数据,以备不测。
5.数据保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的所有数据都应该被视为机密信息,任何人都不能将此类信息向外部泄露。
二、管理规范1.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管理规范。
管理者应该对各个用户进行权限设置,并严密监控和审核每个用户的操作记录。
2.规范操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操作必须规范化。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范操作流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更改已经确定的规范操作流程。
3.疏导机制:在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时,因为可能会遭到突发的意外,管理者应该设计相应的疏导机制来疏导突发事件,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4.故障提示:故障提示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非常重要的功能之一,因此管理者需要对故障提示的设置进行专门的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该功能。
5.备份管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包含了众多重要数据,因此管理者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管理系统,不定期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免发生任何不可逆的数据丢失。
总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是煤矿生产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管理者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制定专门使用规范,建立健全的备份管理机制,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ab9618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87.png)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是煤矿生产的主体,井下作业是煤矿生产的核心。
为了保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当进行,针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提出以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1.1 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1.2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由煤矿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构成,具有决策和协调管理的职责。
二、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调配和管理2.1 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应照实填写个人信息,经煤矿相关部门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上岗。
2.2 井下作业人员个人信息的录入应当采纳现代化的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适时、精准和完整。
2.3 井下作业人员应依照煤矿布置在相应的岗位上进行工作,严禁私自调配岗位。
如有需要,应经领导同意并适时更改相关信息。
2.4 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班组长和工作票签发人员,工作票应报备并经过审核后方可上井。
2.5 班组长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值班把守,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井下作业相关不安全防备工作的执行跟踪管理。
三、培训和考核3.1 煤矿应订立实在的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考核时应依据员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纪录进行。
3.2 培训和考核重要包括操作技能、安全学问、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和考核应经过认真的号召和布置,确保培训和考核的有效性。
3.3 煤矿应建立技能认定机制,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的技能进行认定,对不合格人员应实施教育整顿,直到达到合格标准才能连续上岗工作。
四、安全措施4.1 煤矿应明确井下作业人员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对岗位内的不安全点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掌控。
4.2 煤矿应加强井下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装备,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4.3 煤矿应加强不安全源的掌控,在井下作业前应开展全面的工作安全检查,削减或除去事故隐患,确保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
五、工作量统计和考核5.1 煤矿应建立井下作业量统计和考核机制。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048595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37.png)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AQ 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定位系统1. 煤矿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定位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实时定位:准确显示井下人员的位置信息;(2)考勤管理:记录井下人员的出勤、下井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3)安全管理: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滞留等信息;(4)紧急呼叫:支持井下人员向地面监控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5)区域限制:禁止非法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如有非法进入,系统自动报警。
三、人员定位系统管理1. 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熟悉人员定位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2. 系统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24小时开机和双机热备要求;(2)严密保守操作权限密码,严禁越权对系统进行配置和操作;(3)监控值班员对系统提示的井下呼叫和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及时处置,并向调度室汇报;(4)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5)每月对系统进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6)保持监控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7)穿戴整洁,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四、人员定位卡管理1. 井下作业人员需佩戴人员定位卡,并妥善保管。
2. 人员定位卡发放、回收、更换等环节,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新入职员工需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人员定位卡;(2)人员定位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更换;(3)离职员工需将人员定位卡上交至相关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
3. 对在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https://img.taocdn.com/s3/m/5d25297c2f60ddccda38a0d1.png)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https://img.taocdn.com/s3/m/90b1894b04a1b0717ed5dd16.png)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2d8efbd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4d.png)
**矿人员定位及考勤系统安全治理规定为加强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和治理维护工作,确保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发挥应有作用,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治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和使用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治理过程中牢靠的安全保障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与治理标准》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矿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使用的治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治理规定。
其次条本治理制度适用于**矿。
第三条必需加强人员定位系统治理,明确治理职责,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一〕系统的治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办公室和监控中心、人力资源部等处设置终端,在矿调度室安设一台显示屏。
〔二〕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治理维护及系统故障处理,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不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系统业务治理和入井人员的考勤治理,负责全部帐卡、报表、记录信息的提取和保存等信息处理工作。
〔四〕安设在各单位责任区域的系统硬件设备及线路由各单位负责看管。
副井下口、井下大巷及各车场的读卡器及线路由运输队负责看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读卡器及线路由各采煤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掘进面的定位分站、读卡器及线路由各掘进队负责看管。
各变电峒室设备及皮带巷线路由保运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井上口的检卡屏、读卡器及线路由监控中心负责看管。
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依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与治理标准》〔AQ1048-2023〕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必需具备以下根本功能:〔一〕考勤治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入井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状况进展监测、并可进展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治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特别时报警及特别信息进展统计显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5 矿用分站MT/T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 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3、2识别卡 identification card 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 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 transmission 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主机 host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6并发识别数量 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
3、7漏读率 misreading rate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
3、8工作异常人员 the absentees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 identifiable 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 key 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 forbidden 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最大位移速度 maximum velocity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
4 技术要求4、1 系统组成4、1、1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 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等。
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
4、1、3 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 一般要求4、2、1 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 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4、2、2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
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 安全标志” 。
4、2、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4、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3 功能要求4、3、1 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 /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4、3、2 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 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 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4、3、3 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4、4 主要技术指标4、4、1 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
4、4、2 并发识别数量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
4、4、3 漏读率漏读率不得大于10-4。
4、4 识别卡电池寿命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 年。
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 个月。
4、4、5 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4、4、6 最大传输距离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b)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 台。
4、4、7 最大监控容量最大监控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a)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 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4、128 中选取;b)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 个。
4、4、8 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
4、4、9 存储时间存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a)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 /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 个月以上。
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b)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
4、4、10 双机切换时间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4、5 环境条件4、5、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15℃~30℃;b)相对湿度:40% ~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 kPa ~106 kPa;e)GB/T2887 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 ~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 kPa ~106 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4、6 供电电源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 ~ +10%;b)谐波:不大于5%;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 ~ +10%;——其他井下产品:-25% ~ +10%;b)谐波:不大于10%;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 安装、使用与维护5、1 安装与维护5、1、1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 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 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1、2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 入方向的要求。
5、1、3 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
5、1、4 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1、5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