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一般是医疗事故导致的. 医疗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那么,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例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医疗纠纷的常见纠纷类型是什么?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因影像学检查示右下肺阴影,于2010年2月5日至被告处专家门诊就诊, 医生初诊认为系恶性肿瘤, 并安排原告入住医院.2 月9 日行下肺部穿刺检查,2 月11 日病理示: 少量细胞核异型, 疑恶性,与临床不符请复查.被告以此病理为依据,诊断:支气管肺癌,右下肺,原发性,周围型,未分裂,iiib期.在被告医生向原告表示病理诊断和诊疗计划没有差错、愿意承担错误使用化疗药物法律责任的情况下, 原告从2010年2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 在被告处接受4周期gp方案化疗,每次均出现严重胃肠道反应和i度骨髓抑制,身体健康受到伤害, 且右肺阴影并未缩小.2010 年6月初, 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服用特罗凯6个周期, 服用后长期出现腹
泻、皮疹、肝功能异常等毒副反应. 被告认为原告系肝癌晚期, 在2010年8月3日为原告行肺癌根治术, 术中多处活检提示肉芽肿性病变, 出院诊
断为:右肺肉芽肿性病变.2010 年10月至11 月, 原告借出治疗前的肺部穿刺涂片至他院会诊, 经诊断为阴性, 未见可疑恶性细胞, 原告此时才发
现被告对原告误诊误治. 原告认为, 被告违反诊疗规范, 导致误诊原告疾病, 错误让原告使用抗癌药物、行肺癌根治术, 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损, 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9,240 元、误工费25,372 元、家属误工费(儿子误工费49,607 瑞士法郎, 折合人民币347,249 元, 女儿误工费人民币27,010 元)374,259 元、护理费7,320 元、交通费84,507 元、住宿费9,7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 元、营养费7,320 元、残疾赔偿金175,404 元、后续治疗费30,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 元、律师代理费15,000 元、鉴定费7,800 元、复印打印邮寄费500元、餐费781 元.
被告医院辩称,本案医疗纠纷经过两级医学会鉴定, 责任已经明确, 被
告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赔偿比例,被告认为应为70%.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请: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原件确认医疗费. 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绩效工资较少部分, 但原告主张的其他收入减少部分没有证据证明,故被告不予认可. 对于交通费,被告认为, 原告居住在本市,火车费发票均发生在2014年,故无法认定与本案有关; 畅购公司的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不予认可; 认可交通卡充值发票、出租车发票,并据此认可交通费920元. 原告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均是之后开的,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主张餐费没有依据.原告主张的家属误工费(原告之子女)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主张其儿子的误工损失, 提供的国外文件应经过翻译并经中国政府认证, 且国外的标准与我国的并不统一,另原告主张其女儿的误工损失, 仅提供了公司出具的证明,并无公司营业执照、工资单, 不能证明其误工事由,故被告不认可家属误工费.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打印邮寄费无异议. 原告伤情未构成伤残, 故被告不认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没有提供律师代理费的证据,且并无律师参与庭审, 故被告不认可律师代理费.原告的治疗已经终结,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医疗依赖, 故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
经审理查明,2010 年2月5日原告因“胸闷、咳嗽2月余”入住被告处.pet-ct检查(外院2010-2-3)示:1、右下肺外侧基底段不规则软组织密度影,fdg 摄取增高, 考虑为右下肺结核并双肺门、纵膈及双侧锁骨上窝淋巴结结核可能大, 右下肺外侧基底段周围型肺癌并多发淋巴结转移不除外;2、右中肺慢性炎症. 初步诊断: 右肺阴影,性质待查.2 月11 日膜式
薄层细胞检测(肺穿)诊断: 少量细胞核异型, 疑恶性.2 月12日原告出院.
2月20日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 胸部ct 增强诊断: 右肺下叶胸膜下阴影, 伴右肺下叶小结节, 不排除恶性病变可能;右肺下叶慢性炎症; 右肺门及纵膈淋巴结肿大,右侧胸膜增厚.2月22日行gp化疗方案.3月12日至3月26日原告入住被告处行第二次gp化疗.4月2 日华山医院pet-ct 诊断: 右下肺软组织影、双侧肺门、纵膈多发淋巴结fdg 代谢异常增高,延迟显像suv 最大值升高; 双侧锁骨区小淋巴结fdg 代谢轻度增高,结合病史, 考虑恶性病变及其转移所致,与外院pet-ct 结果比较, 病灶suv 最大值减低.4 月13 日至 4 月27 日原告入住被告处行第三次gp化疗.5月5日至5月20日原告入住被告处行第四次gp化疗.出院诊断:支气管肺癌(原发
性、周围型、右下肺、未分型,c- t2n3m0,iii b期,ps1分).7月29日原告因“发现右肺阴影半年,已行4次化疗,拟手术治疗”入住被告处.8 月3日行右下肺下叶结节楔形切除术+胸膜结节活检术. 术中冰冻病理报告:肉芽肿性病变.8 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肺肉芽肿性病变.8 月18日病理诊断:(楔切肺)肺局部纤维组织增生,见大量多核巨细胞及不典型类上皮结节, 伴慢性炎细胞浸润. 后原告的病理切片在多家医疗机构病理科会诊均未发现肯定恶性细胞.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导致原告目前存在多器官功能障碍, 造成原告人身损害, 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委托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对涉案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该会分析认为:1 、患者影像学所见虽然不除外肺癌可能, 但医方未得到确切的病理诊断前提下即对患者行gp 方案化疗及特罗凯靶向治疗不符合肿瘤治疗常规.2、医方行右肺下叶结节楔形切除术+胸膜结节活检术, 明确了病变性质有其合理性.3 、所供病理涂片及术后切片均未见到肿瘤细胞,而为肉芽肿性病变,也不支持医方答辩中所谓“符合肿瘤化疗后病理改变” .4 、化疗及靶向治疗造成病员一定人身损害. 鉴定意见为:1 、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 、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 与患者陶玉泉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4、本例医疗损害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 元.
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市医学会再次鉴定.该会分析认为:1 、患者因右肺发现阴影至上海市胸科医院就诊, 医方仅凭肺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提示“疑恶性”给予其化疗,
化疗指证并不明确, 术后病理证实为“肉芽肿性病变” . 医方过错与患者接受4次化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肺穿刺细胞学检查“疑恶性” , 多家医疗机构影像学检查均提示考虑恶性病变可能, 故本病例
的诊断确属疑难.3 、医方为进一步明确右肺结节性质, 行右肺下叶结节楔形切除+胸膜结节活检术有手术指证.4 、目前无客观检查依据证实患者所述的多器官功能障碍与化疗有关.鉴定意见为:1 、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 、上海市胸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化疗指证掌握不严的医疗过错, 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患者接受多次化疗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