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砼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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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
需方(甲方):
工程名称:
供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
建设,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
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由需方向供方采购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
第一条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全称)
2、工程地点:市路号
3、供货期:从年月日至止。第二条、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单价、浇注部位
上表说明:1、表中预拌混凝土的数量为订购概算数量,不作为供需双方的结算依据,若订购数量超出预算量,超出部分双方需另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供方方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与需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更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或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依据要求需方支付任何款项;2;若预拌混凝土不使用泵送,则扣除泵送费(按上表中的泵送单价扣除元/ m3);3、此单价均为工地价(包到需方指定施工面),已含泵送费、xxx%增值税,并不随市场材料价格波动作任何调整。
第三条、订货与发货方式:
需方每次订货时,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供方(当一次订货量超过300m3时须提前48小时),以便供方做好原材料及供应混凝土前的准备工作,通知中应明确浇筑时间、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和浇筑部位等,遇临时有变更的,需方须提前2小时通知供方。第四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1、质量验收标准:按下列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验收:
(1)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
(2)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GB/T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4)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5)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6)GB5020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验收方法:以现场交货结果作为判定混凝土质量依据,具体做法为:由供方持证试验员在交货地点按照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制作试块,取样前通知需方试验人员到场确认,在搅拌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1/4至3/4之间进行,且应在混凝土到达现场40分钟内完成。坍落度检测应在混凝土运捣交货地点时的20分钟内进行,坍落度符合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控制值:50-90mm坍落度允许偏差±20mm,≥100mm坍落度允许偏差±30mm,其试块要按规范标准养护。试块制作(包括模具费用)、养护及运输费用由供方负责。送检费用由需方承担。
3、验收评定方法:混凝土强度或抗渗评定分别按GB/T50081-2002、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和GB/T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如混凝土的试块评定为不合格,则经双方认可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已确认因供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或抗渗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并支付鉴定费,属需方原因由需方负责。
4、需方验收员以供方送货单上标明的数量进行签收,并签字。每次供应的最后尾数由需方确定,只能报一次尾数(即只能有一车装载少于8 m3)。预拌混凝土体积按2400kg/ m3计算,负误差不超过2%,如需方对供方计量有异议,可以当场提出,以便校核,否则视为确认。需方有权对任意车次抽检,如果抽检发现运输车的实际装载预拌混凝土的体积少于送货单的体积,则当月内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均按抽查车次的实际体积中最低值重新计算当月的预拌混凝土总量(即结算的预拌混凝土体积=送货单的预拌混凝土体积总量Χ(抽检运输车的实际预拌混凝土体积最小值/抽检运输车的送货单预拌混凝土体积)
5、供方运送时间不得超过小时,且从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到卸料完毕不得超过3小时,供方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后,未经供方同意需方不能往混凝土中加任何物质。若因需方原因超过规定的时间,供方不负责质量责任;若是供方原因,则由供方负全责
6、需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材料结算员:联系电话:;现场指定签单人:联系电话:。(需方所有人员必须为公司登记在册人员)
7、供方方生产负责人:,联系电话:;质量负责人:,联系电话:;资料员:,联系电话:;结算员:,联系电话:;生产调度电话:、。传真:。
8、需方只对指定签收人员在发货签收单上签字并加盖“收货章”的数量给予确认,单价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执行。未经需方盖公章确认,附加在发货签收单上的其它附加条款或需方人员所签认的欠条等单据,需方不认可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除此之外的需方任何个人在送货单或其他单据上盖章或签字均属无效,供方不得以此要求需方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送货单按上述程序办理,结算单按结算程序办理,且结算单中需要项目经理及合同中指定验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方为有效结算凭证。
第五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按月办理结算,上月26日起至本月25日止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双方对清上个周期的账目办理完善结算手续,以供需双方确认的验收单为依据,由需方验收人员开具结算凭证经项目经理签字方可作为结算付款凭证;价格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补充协议的价格)结算。
2、付款方式:办理完结算后个工作日内,供方根据结算金额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按当次结算货款的80%支付供方
货款,剩余的20%货款待该月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的28天强度报告合格后,并将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报告及水泥、砂、石等材料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资料送交需方后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的20%货款。
3、在完善相关结算付款手续后,供方根据当期确认付款金额先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混凝土销售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供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付任何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方的各项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供方应在开票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需方。需方收到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供方。因供方延迟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需方不能抵扣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
4、需方应付货款应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等方式付款,禁止现金支付。
5、供方负责将每次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对账结算单(盖有供方单位公章或结算专用章)扫描并发送至需方单位(分公司材设科邮箱)邮箱备案,并将结算单对账单原件邮寄至(分公司地址,邮编,材料设备科收)。
第六条、需方责任
1、布管所需架子,马凳由需方负责,并为供方提供塔吊配合泵管的安装与拆除。固定泵送管的架子由需方架设及加固,应满足混凝土泵送要求。
2、需方负责布料及振捣成活,并协助处理每次混凝土浇筑完后泵机剩余混凝土。
3、供货前需方应清理出满足供方车辆行走的道路,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做好现场管理工作,保证工地内道路畅通;水电及照明满足施工要求;在交货地点设立标志,安排专人指挥车辆;负责在工地出口处设立洗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