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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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偷税罪与漏税的界限
偷税罪是一种有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有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差不多上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不,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有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是一
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有意,其主观恶性小,因此不能以犯罪论。
(二)偷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通常是指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它的最大的特点确实是合法性和公开性。因此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是偷税行为,应给予鼓舞和提倡,因为利润的增加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提高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
(三)以解释为依据,正确处理“真空地带”问题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同时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同时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依照以上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未能被包括在内:
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同时偷税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同时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这确实是我们所讲的“真空地带”。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差不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这种两种情况无法认定为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真空地带”的偷税行为,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专门大,假如不定罪处罚,有背于立法的本意。“真空地带”是由于立法者被数字表面的逻辑关系所迷惑,一时疏忽所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从《解释》规定来看,能够得出如此的结论,只要纳税人实施了上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都应定罪处罚,因此刑法出现的“真空地带”也应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该讲是做了一个扩张解释,扩大了定罪的范围。对“真空地带”如何定罪处罚,《解释》只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在修改刑法时加以完善。
(四)“数额+比例”定罪标准的不确定性
1、《刑法》未能明确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导致计算偷税比例有其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构成是以“数额+比例”的标准来衡量的,偷税比例的计算结果,要紧取决于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刑法》未能做出明确规定,目前要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是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经济行为所应缴纳的税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是偷税行为起止期间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所属的那个纳税期限内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关于第三种观点,按所偷税种的不同,又能够分为“分期、分税种”的计算方法和“合期、合税种”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在于“纳税期限”和“税种”两个因素,纳税期限越长,税种越多,偷税比例越小。
2、《解释》对应纳税额限定在所有税种的范围之内是否科学
《解释》对一些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三条规定: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解释》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纳税期限”,原则上是按一个纳税年度来确定;二是明确了跨年度偷税行为的偷税数额和比例的计算;三是明确偷税额采取了“合期、合税种”的计算方法,即偷税额是所偷各种税的总额,不是以分税种来分不计算,而是进行了统算,应纳税额也是总额的概念。依据是“合期、合税种”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偷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重点打击偷税罪。因为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