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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2014年/8月/1日/第003版

视点

从日美国家做法看如何打击与防范通讯信息诈骗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近年来,尽管公安机关始终对通讯信息诈骗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此类犯罪依然愈演愈烈,极大地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通讯信息诈骗较为传统的方式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和邮件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诈骗团伙提供了新的手段与通道,犯罪渠道变得更加多样化和难以追踪,公安部门侦破难度进一步加大。

针对这些变化和挑战,其他国家都有哪些好的对策?近日,我们了解了日美两个国家的应对之策,希望能够为遏制通信信息诈骗提供一些借鉴。

日本:成立专门机构

综合整治

日本也是遭受通讯信息诈骗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对于此类诈骗的打击可谓不遗余力。概括起来,他们主要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通过规范名称警示公众。针对利用通信信息手段实施诈骗的行为,日本也曾经出现过多个地域采用不同名称的现象。2004年底,日本警视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论通过信件、电话或者是网络手段,最终都会有资金汇款这一环,为了引起公众对“汇款”的警惕,日本警视厅在2004年12月9日对此类犯罪发布全国统一名称“汇款诈骗”。截至目前,由于采用“汇款诈骗”名称及宣传,相关诈骗案件得到比较好的控制。

二是加强机构和警力配备。自2004年开始,日本警视厅就设立了副部长级别的防范“汇款诈骗”本部,并在各区县设有独立的搜查班和技术班,每年都会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手段向公众开展宣传并征集对策。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日本为了严控“汇款诈骗”的发展,制定了银行、通信行业的实名认证以及严格的审查手段,确保银行账户及通讯账户均可追查到人。2008年,开始设立实施“汇款诈骗救济法”,如果一旦发现账户异常,银行可直接冻结受害人的账户,并返还被诈骗金额。

四是提供技术手段保障。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研究对策补充基金。2011年开始,部分日本银行在ATM机上安装了手机信号干扰器,用户在取钱或汇款时不能使用手机,以防止犯罪分子用手机指挥用户操作取钱。此外,2013年,富士通和名古屋大学开发了手机对话内容分析的APP,将诈骗常用的关键词设定为危险词语,一旦电话内容中包含该类词语,手机会马上发出警报声,并在屏幕上出现提示语:“这可能是诈骗电话,请注意!”

美国:主要控制手段是完善法律美国每分钟至少出现5个有关诈骗的电话,钓鱼邮件更是数不胜数。美国针对诈骗案件的主

要控制手段是完善法律,除通过法律保护用户的信息外,还赋予银行、运营商主动封锁账户、拦截电话等权利。

鉴于通讯信息诈骗犯罪手段变化多端,美国对此类诈骗的控制逐步由通讯渠道转向银行渠道。美国通过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账后可以对自己的转账行为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立即冻结对方账户。由于大多数美国人采用信用卡消费,信用卡公司可在规定时期内帮助用户追回因诈骗而损失的资金。

借鉴:多部门联动、提高公众

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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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在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从国外经验来看,治理诈骗最重要的是多部门联动,重在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通过监管、宣传、法律等多种举措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率,是维护群众财产安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最佳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此类诈骗犯罪描述比较宏观笼统,对运营商和银行的责任与权力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相关企业在配合打击工作如拦截电话、封锁冻结账户时,如果发生用户起诉,无相关法律支持。因此,尽快完善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二、加强部委合作,共同治理打击。目前,犯罪分子不断利用高科技手段,以集团化作业形式开展诈骗犯罪,因此,建议成立专门机构,实现公安、通信、金融行业的联动。比如成立严厉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犯罪的联席会议及小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门槛与犯罪成本。尽快制定警银快速查询、冻结机制。从顶层设计着手,建立银行与公安机关的快速查冻工作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形成快速冻结及查询工作机制。在央行和银监会的授权下,在省和地市两级开放快速查询端口,使公安机关在本省、本市就可以对全国各地的涉案账户进行查询。推动央行、公安机关与银联等机构联手建立快速止付机制,使被骗群众报警后,银行与公安有直接对接通道,前期可以先临时冻结,然后再补手续,及时截断涉案资金转移渠道,为受害群众及时挽回财产损失。

三、规范诈骗犯罪名称,有效提升防范效果。提高群众防范诈骗意识是遏制此类案件高发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尽管我国各地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防范此类诈骗的宣传,但近年来上当受骗的群众仍然大幅上升。究其原因,通常使用的“电信诈骗”这一通俗表述不准确、不全面、不清晰,并且“技术味”太浓,且没有完整涵盖此类犯罪案件的链条,不利于群众认知和防范,不利于公安机关打击,不利于多部门协同开展宣传教育,没有起到应有的宣传教育效果。

插入论文电信诈骗与通讯信息诈骗的辨析

在我国,长期以来在宣传中习惯将“利用网银技术、变号技术、网络电话技术、短信群发技术实施的诈骗活动”统称为“电信诈骗”。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披露的此类犯罪活动总共有10大类40多种。此类诈骗案件的作案手段大致可概括为通信线路和银行网络“两条渠道”、“信息流” 和“资金流”“两个切入点”。将这类犯罪行为统称为“电信诈骗”,仅反映了“两个渠道”中的通讯线路,以及“两个切入点”中的“信息流”,并没有全面反映此类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一些公安机关已经意识到“电信诈骗”这一称谓对打击防范此类犯罪活动的不利影响,陆续弃用“电信诈骗”并另外进行表述,包括“通讯诈骗”、“通讯(网络)诈骗”、“虚假信息诈骗”、“利用信息技术诈骗”和“信息诈骗”等。但“一类犯罪,各自表述”的现象可能会在打击防范此类犯罪过程中面临混乱。比如,在某省说是“利用信息技术诈骗”,另外一省却说是“通讯(网络)诈骗”,公众乍一听,很可能误以为是两种诈骗行为,其实说的都是一回事。从宣传教育的角度来说,这种情况可能会造成宣教混乱、公众误解的被动局面。

为破解当前的防范宣传短板,切实增强群众的防骗意识,有效减少“潜在受害人”数量,有必要对此类犯罪形式进行全国统一的重新命名。这些犯罪行为的命名要准确反映此类犯罪行为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发展趋势,便于进行宣传和警示教育,有利于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和防范意识。

据调查,此类诈骗犯罪的主要受害者是家庭主妇、退休老人、农村群众以及涉世不深的大学生。他们之所以上当受骗,根本原因在于对此类犯罪行为了解不多,缺少足够警惕性和防范能力。因此,此类犯罪行为统一的称谓必须形象生动、表意清晰、易于理解,不能过于抽象,不宜过多使用技术性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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