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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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八月

释义 (2)

正文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三维丝股份的计划 (11)

四、本次权益变动决定的批准和授权 (11)

五、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1)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 (13)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13)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4)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5)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

十一、结论性意见 (16)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法律意见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致:周口市城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州”或“本所”)接受周口市城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城投园林”)的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编制的《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格式准则1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宜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或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做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周口城投园林向本所保证:周口城投园林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周口城投园林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仅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周口城投园林。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周口城投园林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周口城投园林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口城投园林系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城投园林的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1、周口城投园林的股权控制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周口城建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周口城投园林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经核查,本所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口城投园林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8年05月1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其控股股东周口城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取得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三维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境内、境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并经本所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查阅周口城投园林的财务报表、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9d40504.html,/)、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9d40504.html,/)相关信息,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近五年是否受到相关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平台的查询结果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并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争取为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带来更为丰厚的回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不存在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合法、合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三维丝股份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委托表决权的权益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谋求继续受让前述表决权所对应的股份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周口城投园林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其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四、本次权益变动决定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7月10日,周口城投园林执行董事雷康签署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公司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展开收购计划;2019年7月15日,周口城投园林唯一股东周口城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接受三维丝大股东罗红花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委托投票权,同意周口城投园林与罗红花、罗祥波(二者系夫妻关系)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2019年7月16日,周口城投园林唯一股东周口城建签署股东决定,同意前述议案内容。

2019年8月16日,周口城投园林与罗红花、罗祥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级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所需的内部批准程序,尚需取得上级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

五、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9年8月16日,周口城投园林与罗红花、罗祥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

议》,罗红花将持有的三维丝57,854,328股股份(占三维丝总股本的15.01%)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股东权利(除收益权、转让权、质押权以外)全权委托给周口城投园林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周口城投园林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57,854,328股普通股对应的15.01%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8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两者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较为接近,且均未能控制董事会,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表决权(即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外,公司股东还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收益权。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罗红花仅将其持有的三维丝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周口城投园林行使;股份处分权及相关收益权等权利并未委托给周口城投园林,仍由罗红花享有,相应义务亦应由罗红花继续承担。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规避《公司法》第141 条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周口城投园林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876,09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83% 本次权益变动后,周口城投园林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57,854,328股普通股对应的15.01%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8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两者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较为接近,且均未能控制董事会,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罗红花持有的57,854,32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5.01%,其中57,810,600股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占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比例为99.9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转让,仅为股份表决权委托,不涉及股份交割。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为罗红花、罗祥波(双方为夫妻关系)与周口城投园林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三维丝57,854,32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1%)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周口城投园林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对价,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现金交易对价。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三维丝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推动上市公司业务结构优化,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并提升股东回报。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针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和安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无实质性影响。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周口城投园林已出具《关于保证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承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和机构独立。该措施有助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经核查,周口城投园林成立于2018年5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同时,为避免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周口城投园林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核查,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三维丝股票的情况如下:

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周口城投园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三维丝股票的情况。

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述的不得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壹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盖章)张才金

经办律师:

江忠皓

经办律师:

陈孝辉

签署日期:2019年08月19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动辄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来说,其各种制度的建设,无论如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其中最初级的,考查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虽然千差万别,各有不同,但究其来说都离不开四个方面:业务管理、决策管理、人才资源管理、分配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既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又造成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解决的办法是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律师事务所;又要统一市场开发,整合客户资源。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目前存在的

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有一个管理合伙人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聘请一名执行经理,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二、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使决策失去民主;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型、合作

爱尔眼科: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致: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d40504.html,/)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一、必要性 (一)行业市场的需求 新中国的律师行业迄今已走过二十多个年头,发展速度不可谓不快,外部环境也在日益改善,。现在律师业务从房地产、投融资、项目建设、公司设立、重组改制以及劳动人事等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多元化发展拓宽了律师的业务范围,丰富了律师的眼界,相应的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单个律师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外部的人脉关系及体力、精力、时间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满足市场对律师服务水准的要求,因此律师团队合作是市场的要求,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要求 对于目前这样一个客户需求日益细分、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必然是一个拥有出众团队竞争力的组合,这就需要有众多高素质律师人才、专业特长合理搭配且内部完善的合作协调机制。 据调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地区,排名在前的律师事务所无一例外都是团队合作强的所,正如一位加拿大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专家所言,“当律师事务所学会以团队方式运做后,他们就会繁荣。团队有利于平衡客户、雇员和律师的各项需求。”,因此,估测一个所的业务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只需要考察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的团队合作情况,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言,如果想要让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得以发展,或者说仅仅是维持目前的地位,那么他需要的就不仅仅是认真考虑团队合作问题,而是逐步地认真地付诸行动。因为一个没有市场、没有发展前景的律师事务所显然不是一个具有向心力的事务所。 (三)律师个体的需求 介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每个律师个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地位都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每个律师对自己、对律师事务所都有不一样的要求,但是对名誉、收入、提高业务水平、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的要求是绝大多数律师的共同愿望,为实现这些要求,就需要有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作为支撑,但正如笔者前面阐述的,目前的市场是需要有团队竞争力的市场,这就决定了律师个体对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合作是有着自然的、强烈的需求。 二、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不同阶段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笔者认为大致上应该划分成三个大的阶段,即原始(或自发)的合作阶段、团队制度合作阶段和高级团队合作,原始合作阶段其人员的组合并非是从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出发,而更多的以主力律师(一般是案源较多的合伙人)加上一至多名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力律师精力、时间不够充足和协办律师案源不足导致收入过低的问题,当然也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律师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组合,从这一组织方式我们可以分析到其办案效果是1+1≤2,而因为其分配制度是在原有的个案分配制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2018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H Law Firm Partner Meet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如果老合伙人死了,谁来坐他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是他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 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 (提问者:应届毕业生网友,提问时间:2010年05月05日) 答: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我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应该向合伙制转变,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所有

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这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确实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淡化权利均等意识,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一、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这种家长往往依靠个人魅力,在国资所或律师所起始阶段,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决策失去民主; 二、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国际大所梅森律师行称之为“决策统一模式”),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 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据资历、创收等贡献因素,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美国律师界称为“仁慈的独裁者”,我国称为家长)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所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样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如果老合伙人死了, 谁来坐她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 是她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 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 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 ( 提问者: 应届毕业生网友, 提问时间: 05月05日) 答: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 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 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 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 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 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 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 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 二者是不同的专业, 不同的人材, 能够兼得, 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当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 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中国当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 应该向合伙制转变, 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 所有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 , 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 这种制度是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 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 。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 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 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 , 不但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 当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 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 确实取得一些成效, 可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 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 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能够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 淡化权利均等意识, 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 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 合作人) 会议。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该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该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 (供规模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万元x%; xxx万元x%; 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管理合伙人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推选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担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新标准样本

协议编号:WU-PO-737-66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新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新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伙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条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讲天同运作方式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讲天同运作方式 ——笔记整理 1、业务内容专一而精致,不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专注于诉讼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 (1)民商事争议; (2)金融债券清收(涉及执行,但是与诉讼紧密相关); (3)破产重整业务(重点业务):大客户破产重整业务; (4)涉外诉讼与仲裁。 2、三大诉讼法宝 (1)诉讼可视化——可视化图表 作用: a.原则:必须保证制作的图表客观真实,从而清晰案件关 系。 b.减轻”法官”负担,帮助”法官”梳理案件关系。 c.提高客户体验,使客户看到办案律师的努力。 (2)模拟法庭(一般在庭审前一周左右) A准备方式:针对疑难案件,”法官”由原为”法官”的律师担任。 a.”法官”事先知道案情:可以对律师产生高压,提高律 师事前准备的细致程度、随即判断与临场应变能力。

b.”法官”事先不知道案情:对于办案团队有分歧的案件, 让“法官”可以做出中立的判断,为办案律师提供参考。 B特点: a.共同参与、多样观点、发现问题、改进方法、解决问题 b.对代理意见与当事人观点进行分析,让客户观看模拟法 庭,进而说服客户。 C作用:提前庭审环节、培养状态;提高出庭效率;训练青年律师。 (3)天同大数据 A三个层次:初级:天同码(类似英美case share);中级:海量裁判文书(无讼);高级:天同档案馆(代理案件归档与结案报告,律所共享)。 B天同归档整理次序: 由前到后:结案报告、结案法律文书、律师工作(初步分析意见、工作联系单、工作报告:按时间顺序整理)、我方二审/再审文件(二审/再审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证据材料等)、对方二审/再审文件(同上)、委托代理材料、法院通知文书。 2、标准化流程 基本信息录入;利益冲突检索;预立案;确定承办团队;发送 前期工作计划;评估案件风险;出具评估报告;第一次正式 会谈;提交呈报文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补充案件材料;制 作案情图表、摘要;提交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报告;辅庭律

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 篇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所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执业机构。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商誉和权利;共同对事务所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本所名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本所注册地址:邯郸市滏河南大街58号。 第三条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以此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所办成享有良好信誉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合伙人 第六条本所的全体创办人为合伙人,他们是: (一)侯振刚,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810635308; (二)宋辛铭,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310327009; (三)蒋继光,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510794236; (四)李东,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XX10522024; (五)魏慧敏,女,律师执业证号:11204200011516221。 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除应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二)经管委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定,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以上; (三)有能力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四)认可并接受本所的发展宗旨和文化; (五)愿意签署本所章程及本协议并承诺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第八条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三名以上合伙人以 书面方式向合伙人会议正式推荐,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后产生。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合作及相关利益分配指引教学提纲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合作及相关利益分 配指引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合作及相关利益分配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本所合伙人间专业化分工及开展业务合作,在日趋激烈的律师业务竞争中发挥事务所整体优势,本所合伙人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指引。 第二条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指引所称“合伙人”,包括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和三级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合作”,包括共同承担业务和将业务部分或全部交由其他合伙人承办。虽提供一定协助但所涉工作量不大或者贡献不大的,则该协助或者贡献不属于合作范畴。本指引所称“承办”,指合伙人自行经办或该合伙人将业务交由律师或律师助理等经办。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或“客户”,是指委托本所办理律师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本指引所称“开发”,是指将委托人引进本所并使其与本所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条全体合伙人对本所所有律师业务信息均应采取积极态度,不得浪费业务资源,并积极与相关专业合伙人共同合作,努力争取客户委托,共同承办或交由其他合伙人承办。 事务所鼓励合伙人之间联合开拓业务,以集合事务所整体优势,提高事务所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联合开拓由业务员信息源合伙人提出,邀请其他业务相关合伙人共同开拓某项业务,其他合伙人则给予相关信息、资源、知识、经验上

的支持或共同出席有关业务开拓的会议,以协助信息源合伙人争取获得某项业务。 第五条联合开拓的业务仍属业务信息源合伙人的业务。在此基础上,业务信息源合伙人需要与其他合伙人进行业务合作的,由该合伙人提出,并与其他合伙人就合作方式达成一致后进行具体合作。 第六条合伙人可以将其开发的业务移交给其他合伙人承办或与其他合伙人合作承办,并按照本指引规定分享利益分配。 第七条合伙人进行业务合作可选择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一、业务介绍方式:业务信息源合伙人将自己开拓的业务介绍给其他合伙人承办而自己不再办理该项业务(一般性联络协助除外)。业务介绍这种合作方式的业务收入分账比例是:40%记入业务信息源合伙人账上,60%记入业务承办合伙人账上。对于上市或其他需要承办律师承担重大法律风险的业务,该等业务按照移交业务合伙人分得30%,承办业务合伙人分得70%的比列分配。 二、五五分账方式:业务信息源合伙人提出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办某项业务,业务收入与相关专门费用(指交通费等)均按50%:50%记账和分担。这种方式适用于紧密合作的情形。 三、计时比例方式:业务信息源合伙人邀请其他合伙人共同合作进行某项业务时,明确各合伙人(包括该合伙人部门所属律师及律师助理)均对参与的工作进行计时,最后按合伙人(各部门)计时工作量分摊该项业务的收入与相关专门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法律顾问业务和单项非诉讼法律业务需要跨部门合作的情形。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三月

致:**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申请注册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本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且该等签署和印章已获取所需的合法授权,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形式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形式 最近,看到某市律师协会的一份文件,题目为《××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对聘用人员的报酬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其中对实行“报酬分成制”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为:律师事务所的净收入不得低于聘用律师毛收入的25%,可以核算到人的包括房屋租金、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执业保险费、律师互助费、律协会费、律师培训费等在内的一切税费均由其自行承担。并在该文件中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柜台出租”、“人头税”等向聘用律师收取固定费用的办法。笔者身为执业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达十余年,深知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合伙所的管理之难,其最难的就是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因为收益分配形式关系到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利益所在,是合伙所管理的核心问题。如果有一个如上所述的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分配标准,这个标准又能为双方所接受,既能能够调动律师的执业积极性,又能兼顾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利益,那么合伙所的管理也就天堑变通途了。但是笔者觉得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如果有这么一条捷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怎么会不作具体规定,只是提出一个“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呢(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难道许多有志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探索的同仁苦苦搜寻而不得的东西,现在被某市律协发现了吗?于是笔者持怀疑的心态对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从现实及理论层面进行思考,并将不成熟的思考结果记录如下,求教于同仁。 一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现状 目前,我国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主要有固定薪金制、固定薪金加报酬分成和报酬分成制三种。而其中报酬分成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流分配形式。就世界范围来说,报酬分成制也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这种分配形式之所以成为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决不是偶然的,具有现实的必然性:这种分配形式最能体现按劳取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固定薪金制是“吃大锅饭”,经实践证明不利于调动执业律师的积极性,因而很少又律师事务所采用这种分配形式,只是的某些特定条件下才被采用,比如针对新执业没有案源的律师,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给固定薪金,解决其起步阶段的后顾之忧,让他们

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XX 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第一章合伙人分配制度 1.合伙人准入条件: (1)所内执业满4年且达到聘用律师18级(含)以上。如在所外已有执业年限的,经 考察可减免所内年限。 (2)连续4年年度考核等级合格以上; (3)具有足够的业务开发或者业务处理能力; (4)遵从所内制度、文化以及理念。 2.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共20个极差,新加入的合伙人入伙定级可根据综合情况评定,每年年终工作述 职考核通过后,可晋升一级,到达20级之后参与年终述职考核,但不再晋升级别。原则上不跳级,但有不晋级、降级和淘汰机制。 3. 合伙人薪酬: (1)固定薪酬:合伙人固定年薪为税前人民币12万元; (2)业务提成:合伙人享有当年度由其本人开拓业务净利润10%的业务提成,第5条第2 款情形除外; (3)年终分红:合伙人依据等级单位利润享受本年可分配利润分红,第5条第3款情形除外。 可分配利润=年度净利润-下年度发展预留资本(不少于年度净利润20%) 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各项成本支出(含预支出) 等级单位利润=可分配利润/所有合伙人等级数之和 4. 合伙人福利: (1)社会福利:由律所缴纳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执业福利:由律所承担律师执业年检以及工会费用; (3)进修福利:可申请参加专业相关培训进修资助; (4)退休福利:合伙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如选择继续留所工作的,依旧享受合伙 人待遇,但等级以每年降低2级的频率逐步下降。 5. 合伙人激励淘汰机制: (1)合伙人年初制定全年工作指标以及计划,确定年度目标; (2)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享受业务提成; (3)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70%的,不享受本年度分红; (4)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做晋级; (5)合伙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降1级处理; (6)合伙人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做淘汰处理,降级为18级主管律师。 第二章律师分配制度 1.聘用律师制度: 聘用律师共设18个等级,年度述职考核通过情况下,分为5年晋升。等级分布为:1-3级:实习律师,4-6级:助理律师,7-10级:初级律师,11-13级:主办律师,14-18级:主管律师。 2.聘用律师定级条件: 实习律师一级:本科毕业且无工作经验; 实习律师二级:研究生毕业无工作经验或本科毕业一年工作经验; 实习律师三级:研究生毕业且有一年工作经验或本科毕业且有两年工作经验; 助理律师: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初级律师: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满一年,并具有相应的办案能力; 主办律师: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满两年,并能够较好的办理案件,应对诉讼;

汉森制药: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7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d40504.html,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 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Tel:(0731)82953777 Fax:(0731)82953779 https://www.360docs.net/doc/9d40504.html,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或“公司”)与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已于2010年4月2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证监许可[2010]509号《关于核准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现拟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已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 本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8301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本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

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模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模板 You have to get the permission of all the signatories to the agreement if you want to change the terms.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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