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整理版.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
•
•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立案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六章勘验、检查
•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
•第八章搜查
•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
•第十章鉴定
•第十一章辨认
•第十二章查询、冻结
•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十五章查缉
•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第十七章拘传
•第十八章取保候审
•第十九章监视居住
•第二十章拘留
•第二十一章逮捕
•第二十二章羁押
•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
•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
•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
•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
•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
•第二十八章管辖
•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
•第三十章受案
•第三十一章回避
•第三十二章询问
•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
•第三十四章扣押
•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
•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
•第三十八章辨认
•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
•第四十章听证
•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章执行
•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
第一章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
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管辖
2-01.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是以下案件除外: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报复陷害案(刑第二百五十四条),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间谍案)。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02.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4.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2-03.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