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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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1 UNESCO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是联 合国(UN)专门机构之一,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该组织1946年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其宗旨是促进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以 利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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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WHC和OWHC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建立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的保护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 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11月,由21名成员组成, 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 入《世界遗产名录》,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 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 一。委员会内由7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 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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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宪章的 萌芽与原型
2.1“立宪”100年 1849年,约翰罗斯金出版《建筑的七盏明灯》 1877年,威廉莫里斯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SPAB) 1904年,第六届国际建筑师大会——《马德里大会建 议》——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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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两部《雅典宪章》 1931年,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 雅典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 宪章》又称修复宪章。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另一份 雅典宪章,确立现代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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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佛罗伦萨 宪章》与《华 盛顿宪章》
《佛罗伦萨宪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 园林委员会于1981年5月21日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 决定起草一份将以该城市命名的历史园林保护宪章。 本宪章即由该委员会起草,并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于1982年12月15日登记作为涉及有关具体领域的“威尼 斯宪章”的附件。 第三条 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 精神子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 存必须根据特定的规则进行,此乃本宪章之议题。 第九条 历史园林的保存取决于对其鉴别和编目情况。 对它们需要采取几种行动,即维护、保护和修复。 第十条 在对历史园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维护、保 护、修复和重建工作中,必须同时处理其所有的构成 特征。把各种处理孤立开来将会损坏其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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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IUCN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简称 为IUCN,是一个专职在世界自然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 该联盟于1948年在瑞士格兰德(Gland)成立。总部在日 内瓦,由全球81国家、120位政府组织、超过800个非 政府组织、10000个专家及科学家组成,共有181个成 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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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ICOMOS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1965年在波兰华沙成立,是世 界遗产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它由世界各国文化遗 产专业人士组成,是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唯一的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审定世界各国提名的世界文化遗 产申报名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于1993年加入ICOMOS,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 会中国委员会(ICOMOS China),即中国古迹遗址保 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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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宪章 主要内容: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 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未越认识 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 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 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第六项 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 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凡是会 改变体形关系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变动都是决不允许 的。 第九项 修复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它的目的是完全 保护和再现文物建筑的审美和历史价值,它必须尊重原始资 料和确凿的文献。它不能有丝毫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 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建筑外观明显地区别开来,并且要 看得出是当代的东西。不论什么情况下,修复之前和之后都 要对文物建筑进行考古的和历史的研究 第十四项 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 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要保证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 它们。这种地段上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要按前面所说各项原则 进行。
3.5 建筑宪章中 的保护共识
1.1933年雅典宪章(65-70条)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及 在历史地区的新建筑设计等问题提出有远见的原则建 议。 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 以教育人民者。 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 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 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转机的新发 展。 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 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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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ICCROM、 ICOMOS和 IUCN
1.2.1 ICCROM 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成立于1959年,通过教育培训、信息交流、调查研究、 技术合作以及舆论宣传等方式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工作,作为咨询机构,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技术性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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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 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 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 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 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 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 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 3.1999年,《北京宪章》 文化是历史的积淀,存留于城市和建筑中,融会在人 们的生活中,对城市的建造、市民的观念和行为起着 无形的影响,是城市和建筑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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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DOCOMOMO 现代主义运动记录与保护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working party for docu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buildings, sites and neighborhoods of the modern movement),简称DOCOMOMO,1990年由荷兰的艾恩 德霍文(Eindhoven)成立于巴黎。 DOCOMOMO的使命在于促使与建成环境有关的公众、 当局、专业人士以及教育团体,充分认识到现代运动 的重要意义;鉴别、确定并创设现代运动作品的记录 档案,包括文件记录、草图、照片、档案和其他文档 材料;鼓励开发适合的保护技术与方法,并通过专业 性工作加以推广普及;反对拆除和破坏有意义的现代 建筑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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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遗产 公约》及其相 关文件 4.1国际公约的 制定
1948年,开始保护“不可移动”的文物古迹 1959年,因阿斯旺大坝修建,拯救受到威胁的努比 亚遗迹。 1965年,建立保护基金的构想在IUCN流行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 会议,通过公约。
公约:
建议:
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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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保护相关 国际机构简介 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关的国际机构与组织,可分为 六类: UNESCO和ICCROM等相关类型的政府间公共组织机 构; ICOMOS、TICCIH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型非政府组织; 欧洲议会、东盟(ASEAN)等地区性政府间的组织; 世界遗产城市组织(OWHC)等与历史城市保护的 城市间合作机构; 志愿者组织之类的遗产保护方面的义务性、非营利 性国际团体; 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或其他保护活动提供 资金援助和技术等支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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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ICOMOS国 家委员会的重 要文件
1979年,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通过《保护具有文化 意义场所的巴拉宪章》 2000年,ICOMOS中国委员会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 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合作制定了《中国文物古 迹保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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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其他相关宪 章文件
1990年,《关于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宪章》 1994年,《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1999年,《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 2004年,《关于文化遗产地解释的宪章》 2005年,15届ICOMOS大会在西安召开,通过《关于 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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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章: 宪章 (charter)是指国家间关于某一重要国际组织的基本 文件,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一般规定该国际组织的宗 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以及成员国 的权利义务等,属于多边条约的一种,如《联合国宪 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 等。 公约 (convention) 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际间为关政治、 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 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 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建议,通常是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 自己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 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 一般指国家、政府、团体或其领导人为说明自己的政治 纲领、政治主张,或对重大的政治问题表明基本立场和 态度而发表的文件。有时,也以会议名义发表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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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ICCIH、 DOCOMOMO
1.3.1 TICCIH 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1978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成立,由产业遗 产领域的各类专家组成,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 询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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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COMOS系统 主要宪章
3.1《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 则,全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 1964年5月31日,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 技术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决议。宪 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其视为 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历史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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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世界遗产 公约》的意义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遗产公约》的两方面工作:保护“文化遗产”和“ 自然遗产”。 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现建立一个保护 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 版一份《世界遗产目录》,《濒危世界遗产目录》, 并规定该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 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 《世界遗产公约》至今已确定分布在138个国家的830 处文化和自然遗产为世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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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宪章》:《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国际 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 华盛顿通过。作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 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诗征以及表明 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任何危及 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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