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142970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17.png)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交建管〔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交建管〔2017〕16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7年1月23日经2017年第1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公路设计信用评价行为评定标准2.吉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4.不良投标行为扣分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号第11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和《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吉林省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设计、施工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741f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3f.png)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的信用建设,促进施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企业若同时具有多项资质,按其最高等级的资质确定。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基本状况、业主评价、竣工验收三部分,所占信用分值权重分别为20分、40分、40分。
企业基本状况包括资金能力、近五年奖惩情况等指标;交通主管部门及业主评价包括合同履行和进度质量等指标;竣工验收为参加竣工验收的施工企业的得分。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一)省内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申报企业基本状况并进行自评;2、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及排序,并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省辖市交通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3、各省辖市交通局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基本状况自评表进行审核后上报省交通厅,省直单位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报省交通厅;4、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级、一级、二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省辖市交通局对三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5、省交通厅对全省各项目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拟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6、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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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68c79847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3b.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
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1.08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54号
•【施行日期】2024.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54号
关于公布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
告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形成了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说明
2.2023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3.2023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4.2023年度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2024年11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5c1ab54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6.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附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9c16b56294dd88d0d26ba8.png)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a887f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51.png)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湘交基建[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基建〔2009〕152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提高施工单位的诚信意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省交通厅组织对全省公路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施工单位是指从事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
包括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机电工程专项资质、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审定、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等。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19f2c1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e9.png)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冀交基字〔2007〕50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内容第三章信用级别和评价程序第四章信用档案的建立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六章信用档案的应用第七章附则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和对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养护项目。
从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
第三条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所属其他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的认定和评价工作(详见附表一)。
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负责对从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信用档案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倡导诚信。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9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552f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0a.png)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9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日《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
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委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规框架,制订、修订我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2、具体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3、对全省公路工程甲级、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对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复审;4、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二)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市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57942ece009581b6bd9eb40.png)
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1-10-01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我厅对《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桂交基建发…2010‟40号,2010年5月13日施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二○一一年十月日抄送:交通运输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级公路管理局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2011年10月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准确地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全区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工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对在我区路网及高速公路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实施自治区级综合评价;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f5f4dc9941ea76e58fa04d2.png)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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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63d269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d9.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桂交建管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4〕10号)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管理处。
2014年1月14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准确地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承担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广西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
![信用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24618fff90f76c661371a9a.png)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270556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10.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819ad92a417866fb94a8e19.png)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是指在浙江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具有相应资质(从业资格)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是指有关从业单位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监以及试验检测负责人。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1 -2.指导并组织开展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3.负责乙(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5.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用评价信息。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应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有关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具体负责丙(三)级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参与其项目建设的从业主体履行信用评价工作职责。
第六条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承担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的从业主体;(二)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在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三)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
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2575a65bcc7931b765ce1553.png)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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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系对山西境内新、改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二级(含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情况的客观纪录和评价认可。
第三条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省交通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审定并发布信用评价等级,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评价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信用评价、汇总及上报审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质量监督站。
省交通厅重点办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
价考核审查工作;省交通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从业单位自检基础上负责本项目所属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五条省交通厅建立的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在山西省交通厅网站(,以下同)上公布。
第六条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由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各考评单位应及时向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属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保证其业绩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法进行定级考核,信用评价按等级和分值大小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
注: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凡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或有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他人资质,或中标后又无故弃标,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
1、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3、出现其它可直接定级行为的;
第十条从业单位承担多个建设项目时,其评价等级根据分项评价结果,除D级外,其它实行加权平均,作为该企业在该年度的最终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综合评分定级是指省交通厅每年年终根据考核审查单位考评结果的基础上的综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各考评部门应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AA、A级的考核认定比例一般应控制在5%和10%以内。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年11月10日前,将所属从业单位的全年考核结果报信用考核审查单位。
8月1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的不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有不良行为的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信用考核审查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对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审核。
第十五条考核领导组根据上报的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平时检查情况,确定各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考核结果,并于每年2月1日前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考核领导组进行必要核实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等级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对设计项目采用年度跟踪考核,项目终结评定的办法进行。
考核结果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初公布,并在省交通厅网站和山西交通报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由省交通厅颁发。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省交通厅根据考核定级结果,对从业单位进行奖罚。
第二十条综合考核定级为AA、A、B级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其中,AA、A级因无在建工程,导
致信用评价中断的,信用等级可保留一年,超过一年的,按首次进入我省的企业对待。
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其信用处罚执行时限以省交通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处罚时限内不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和A级的从业单位,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投标时,在有效时限内给予以下奖励:
1、资格审查阶段,当采用有限数量评分法时,履约信用得分为满分。
2、在评标评分时,根据投标报价排名得分给予AA级和A级分别增加a和0.5a的加分奖励,其中,a值为前五名得分差的平均值(不足5家时,按实际数量计)。
3、诚信保证金可按AA和A级分别给予50%和30%的优惠。
上述奖励可同时使用,并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不奖不罚。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投标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以下处罚:
1、资格审查阶段,当采用有限数量评分法时,履约信用得分为零分。
2、对参加的投标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和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制;
3、在评标评分时,扣减0.5a分的处罚分值(a值计算方法同上)。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处罚期限内限制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拟在项目投标中使用信用奖励时,应在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内装入“关于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的声明”,并附省交通厅颁发的“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对设定信用奖罚的项目,应根据省交通厅每年公布的各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结果及从业单位奖励期限
内已中标情况,进行信用奖罚。
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或未参加过我省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在交通部上一年度信用记录中,有第九条不良行为的,则按D级对待;无信用评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按B级对待。
第二十六条当从业单位出现第九条不良行为之一时,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领导组将其现有信用等级重新核定为D级,有效期从发现年度算起。
第二十七条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办法》将是工程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重要条款之一,建设单位未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考核的,该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参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所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是指经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理的事故。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及二级以下农村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山西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附二:山西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附三:山西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附四:山西省公路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附五:山西省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