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会计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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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会计问题的研究
1绪论
1.1.题目背景及目的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1]。
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得到蓬勃发展,同时由于中国IPO的特别制度,使得中国的“壳”资源变得非常稀缺,这也导致一旦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好而亏损,因此上市公司会想方设法的进行重组,防止被退市或者暂停上市结束上市公司的命运,其中就有债务重组。当然很多非上市公司也会由于经营亏损而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也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摆脱亏损,摆脱被停牌和退市的重要途径。债务重组经过多年的发展,也有很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其中债务重组中涉及的会计处理就得到了一定的规。公司实施债务重组产生了很多的会计问题,如何处理这些会计问题,才能真正反映业务发生的实质和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合理保护国家与公司的利益,使得财务困难的公司能够真正扭亏为盈。
1998年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的第12号—《债务重组》就对公司的债务重组所遇到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确定了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且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但是与1998年实施的债务重组会计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关于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问题。2002年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损益部分改为资本公积,而最新的会计准则将这部分损益计回到当期损益,难免会有上市公司再次进行盈余管理。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的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无论是数量还是涉及的资金都是快速发展,特别是一些复杂的债务重组,例如以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组合清偿某项债务,以现金、将债务转为资本组合清偿债务等,设计的公司主体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关联交易,外资股东等,这也使得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越来越复杂。因此研究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非常有意义,从而使得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更加规。
1.2 国外研究状况
1.2.1 国研究状况
1、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
在《会计法》原则指导下,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从1995年立项开始,到1997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于1998年6月完成指定并对外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至此,我国有了第一部专门归置债务重组的规章,弥补了在债务重组交易方面法规的不足。
依规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1998年得债务重组准则首次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或收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包括以下容:(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也同债务人一样,将重组中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按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础[2]。
2、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
为了及时解决已存在的有关问题,财政部决定对原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仍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定义,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3]。
这一变化拓宽了债务重组的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都属于本准则的调整围。
(1)债务重组的方式
将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的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分成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两种,其他则无变化。将资产清偿划分为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清偿两种形式,两者并无实质的区别,但由于选取的计量方式不同将导致差异。
(2)用以偿债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计量方式
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或者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时,非现金资产和股权采取账面价值来计量,而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
(3)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而在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中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核算。
(4) 债权人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
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或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因此,在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情形下,对债权人而言就不再涉及债务重组损失,只需冲减已计提债权的坏账准备。
3、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
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相对2001年的债务重组准则,最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债务重组的定义。本次修订后的定义与1998年的债务重组准则的定义基本一致,是指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就让步的判断是否引入现值没有作明确的说明。
(2)债务重组的方式。与1998年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方式一致,即将2001年的债务重组方式中的现金与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方式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一种方式。
(3)计量属性和债务重组收益。将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中的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同时将原先的债务重组收益由记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调整记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与1998年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一致。
(4)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的重组方式中,对或有支出的会计处理。1998年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相同,但2006年则将或有支出在符合债务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作为预计负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