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病历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一、绪论医疗机构病历是记录患者就诊过程的重要文书,对于医疗工作的连续性、患者诊疗效果的评价以及医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提高病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病历管理的基本要求1. 编制病历(1)医疗机构应当为每一位患者编制病历。

病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过程、用药情况、医嘱等内容。

(2)病历应当采用规范的书写格式,包括横线划横、关键词下笔画线、日期时间必须清晰等要求。

(3)对于特殊患者,如未成年人、孕产妇、老年人等,病历中应当有针对性地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家庭情况、社会心理因素等。

2. 病历保存(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存和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安全可靠。

(2)病历的保存期限一般为30年,具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3)电子病历应当采取数据备份、冷热备份、防火墙等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病历查阅和利用(1)医疗机构内部的医务人员根据患者需要或者医疗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利用病历。

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保护患者隐私。

(2)病历信息的传输和共享应当确保安全可靠,不得外泄和篡改。

三、病历质量管理1. 病历质量评价(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病历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病历质量评价应当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包括病历规范、科学性、完整性、可读性等方面的要求。

2. 病历审查(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审查制度,由专业人员对病历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存在问题或者不规范的病历,应当及时反馈给责任医师,要求整改并进行教育培训。

3. 病历异议处理(1)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机构的病历有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

(2)对于医疗机构无法解决的病历异议,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监督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申诉。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一、总则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病历管理在医疗机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病历的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病情描述:患者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3.体格检查:详细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体格检查结果等;4.辅助检查: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等结果;5.诊断和治疗方案:确诊疾病、制定治疗方案等;6.病历记录者签名:所有记录者需在病历上签名,并注明记录时间。

三、病历的管理1.电子病历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病历归档:对于纸质病历,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归档制度,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整理;3.保密措施: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病历信息的保密性;4.病历借阅: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病历借阅,不得擅自查阅他人病历。

四、病历的时效性1.门诊病历:患者门诊就诊后,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完成病历记录;2.住院病历: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及时记录病情变化和治疗效果;3.出院病历:患者出院后,医疗机构应在72小时内完成出院病历的书写和整理。

五、病历的审阅1.医师审阅:所有医疗机构的病历应定期进行医师审阅,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质控审核: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控小组,定期对病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病历的安全1.备份管理: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防止病历信息丢失;2.病历遗失:医疗机构应建立遗失病历的报告制度,及时补充遗失信息;3.病历销毁:对于无需保存的病历,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销毁处理。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务必严格遵守,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最新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最新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最新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旨在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相结合的方式保存。

电子病历应通过我院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查询和打印;纸质病历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整理和归档。

2. 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至少30年。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的病历,应保存至纠纷解决后至少2年。

3.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防止霉变、损坏和丢失。

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病历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和泄露。

4.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5. 病历归档:病历归档应遵循一事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确保病历资料齐全、排序合理、便于查阅。

归档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病历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6. 病历保管:病历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管理规定,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及时更新。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内容,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三、病历书写1. 书写原则- 实事求是: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和结果。

- 及时准确:医务人员应在诊疗活动结束后及时书写病历,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

- 规范清晰:病历书写应遵循统一的格式和标准,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2. 书写内容- 基本信息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 病史采集:详细记录患者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

- 体格检查: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一般情况、系统检查等。

- 诊断与治疗:明确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并记录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变化。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存期限,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保存:(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2)门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3)急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4)死亡病历:自患者死亡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5.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6.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前,对患者病历进行评估,确需继续保存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处理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查阅不受影响。

9.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查阅、复制等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当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4)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3)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撕毁,确需修改时,应当在原文上划线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诊断、治疗等关键环节,应当有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10.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在病历管理中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0.4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历质量控制,确保病历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10.5各级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病历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病历书写、审核、保存等职责。
十一、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11.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反馈,不断提高病历质量。
3.2住院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保存,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3.3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复印、打印等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病历资料。
3.4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无故拒绝。
3.5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时,应当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身份,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2.4门(急)诊病历应当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记录、检查检验结果、诊断和治疗措施等。
2.5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病历的审核、评价和监督工作。
2.6病历质量控制部门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三、病历的保存与提供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易于查找。
九、病历管理与患者权益保护
9.1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病历资料查阅、复制、保密的权利,保护患者隐私。
9.2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中应当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9.3患者对病历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患者。
9.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关切,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病历的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
5.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门的病历柜内,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疗机构的病历信息系统中。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或丢失。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的保存、归档和查阅等工作。

(3)病历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确保病历的有序存放。

(4)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整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于涉及医疗纠纷、重大医疗事故等特殊病历,应采取永久保存措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原则(1)及时性:医务人员应当在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中,及时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治疗等信息。

(2)真实性: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严禁篡改、伪造病历。

(3)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转归等内容。

(4)连续性:病历记录应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确保病程的连贯性。

2. 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体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墨水。

(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方言、口语或简称。

(3)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机构的病历模板和规定格式,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四、病历归档管理1. 归档原则(1)按照病历保存期限和分类要求,将病历进行归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病历应按照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保存,确保病历资料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2. 病历保存方式:病历应以电子病历为主,纸质病历为辅。

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服务器上,并定期备份;纸质病历应存放于病历室或指定场所,确保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蛀。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或出院之日起计算。

4.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5.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死亡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至相应部门或患者家属。

移交过程中应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6.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保存应遵循以下要求:(1)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2)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抽取、遗漏、丢失病历;(3)确保病历资料的及时性,及时记录患者病情变化、诊疗过程及结果;(4)确保病历资料的可追溯性,病历修改、签字等应符合规定,便于核查。

7. 病历保存监督: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监督制度,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管理规范、安全。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反映患者病情、诊断、治疗、护理及转归的全过程;(2)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刮擦、刀片修改;(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名词、术语,避免使用简称、缩写或非正式用语;(4)病历书写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隐私权。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至少30年。

3. 保存方式:采用纸质和电子病历双轨制保存。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用病历柜内,确保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霉变;电子病历应存储于我院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安全。

4. 保存责任:各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病历的保存管理,医务科负责全院病历的监督管理。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需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过程应详细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6.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出院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至相应科室或患者本人。

7. 病历借阅:借阅病历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病历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确保病历的完整性。

8. 病历保存环境:病历存放区域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确保病历质量。

三、病历书写1. 书写规范:a. 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伪造。

b. 病历应采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写、缩写或非正式用语。

c. 病历内容应真实、客观、全面,反映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转归等情况。

d. 病历书写应及时,不得拖延或后补。

2. 书写要求:a. 门(急)诊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及治疗意见等。

b. 住院病历应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等。

c. 病历中涉及到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需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3. 书写责任:a. 门(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负责书写,住院病历由主管医师负责书写。

2024年门诊病历管理相关规定

2024年门诊病历管理相关规定
(九)会诊纪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仪式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在名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纪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纪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遗嘱,医师签名等。
门诊病历管理相关规定 篇2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病历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书写,并有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纪录清楚,可辨。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有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2024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24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急诊病历
特殊检查及治疗病历
强调快速、准确地记录患者主要症状、体 征、初步诊断和急救处理措施,以便及时 救治。
针对特殊检查如内窥镜、影像学等及特殊治 疗如放疗、化疗等,应详细记录检查治疗过 程、结果及患者反应等信息。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字迹潦草、涂改不规范、重要信息遗漏、诊断依据不足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 病历质量下降,影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采用分层、模块化设计,确保系 统稳定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
硬件设施
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 等,确保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软件系统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 电子病历应用软件等,满足医疗业 务需求。
数据采集、存储和传输标准
数据采集标准
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024年医疗机构病 历管理规定
演讲人:
日期:
目录
• 病历管理概述 • 病历书写规范与要求 • 病历保存、归档与借阅制度 • 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与应用 • 质量监督、评价与改进机制 •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途径 • 培训、宣传与普及工作
01
病历管理概述
病历定义与重要性
病历定义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 、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它是患者医疗健康档 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借阅病历的条件,如 医疗、教学、科研等需求 ,同时确保借阅人员具备 相应的资质和权限。
借阅程序
设定严格的借阅程序,包 括申请、审批、登记、归 还等环节。
借阅责任
借阅人员需对借阅的病历 承担保管责任,确保病历 在借阅期间的安全和完整 。
04
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与应用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
8.2病历管理教育
(1)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管理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定期开展病历管理知识教育;
(2)病历管理教育应当强调病历的重要性、管理规范及法律责任;
(3)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内部会议、培训、网络学习等多种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管理意识;
(4)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病历管理研究,推广病历管理先进经验。
(3)其他病历: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归档期限,但不少于3年。
三、病历的书写与质量控制
3.1病历书写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撕毁;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尽量避免使用缩写;
(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日期和时间,应当按照公历日期和时间表示。
3.2病历质量控制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病历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2)病历质量控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病历质量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和整改;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考核制度,将病历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
(4)病历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医务人员的监督。
15.1政策宣传
(1)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病历管理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2)政策宣传应涵盖病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内容;
(3)医疗机构应利用内部培训、会议、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宣传;
(4)政策宣传应注重实效,确保医务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病历管理政策。
15.2政策普及
五、病历的信息化管理
5.1病历信息系统建设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信息系统,实现病历的电子化管理;

新版病历管理规定

新版病历管理规定
4.医院应关注国家政策和行业动态,及时调整病历管理策略,确保病历管理工作与国家法规和行业要求保持一致。
二十五、病历管理总结与展望
1.医院应定期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2.医院应充分发挥病历管理在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中的作用,为医疗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3.面对未来,医院应积极拥抱病历管理领域的新技术,不断提升病历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3.非医务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病历,确需查阅时,应经医务部门批准。
4.病历资料在科研、教学、学术交流等活动中使用,应去除患者个人信息。
六、病历质量控制
1.医院应设立病历质量控制小组,负责病历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
2.病历质量控制小组应定期对病历书写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3.医务人员应参加病历质量培训,提高病历书写能力。
2.病历管理应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负直接责任。
3.医院应加强对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内部审计,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4.对病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医院质量管理体系。
十、病历培训与考核
1.医院应定期组织病历书写规范和管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4.医院应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病历管理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提升病历管理的专业水平。
二十一、病历管理监督与评价
1.医院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定期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2.病历管理监督与评价应涵盖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存完整性、病历信息安全等方面。
3.评价结果应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促进病历管理质量的持续提升。
4.医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如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不断优化病历管理工作。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最新版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最新版
6.病历资料在学术研究中使用时,应去除患者个人信息,确保研究活动不侵犯患者隐私权。
十三、病历书写与医疗纠纷处理
1.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纠纷处理提供客观依据。
2.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和提供病历资料,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
3.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病历资料审查机制,对纠纷病历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查。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最新版
一、病历书写规范
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2.病历应采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书写,字体端正,字迹清晰,不得使用铅笔、红色墨水及涂改液。
3.病历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称及非正式名称。
4.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顺序: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转归。
2.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预防。
4.医疗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对病历书写相关的法律纠纷进行及时处理。
十二、病历书写与学术研究
1.医务人员应充分利用病历资料进行学术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1.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质量控制方案,明确质量控制目标、内容、方法、周期等。
2.病历质量控制应涵盖病历书写的各个环节,包括病历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等。
3.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病历进行抽查、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整改。
4.医疗机构应将病历质量控制结果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期开展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水平。
四、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更新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本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本
17.4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隐私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隐私泄露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害。
十八、病历的伦理审查
18.1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伦理审查机构,对病历管理中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
18.2病历伦理审查应重点关注患者隐私保护、病历信息的使用和共享、病历研究等方面。
18.3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伦理审查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18.4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伦理审查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十九、病历的宣传教育
19.1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病历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
19.2宣传教育活动应包括病历书写规范、患者权益保护、病历信息安全等内容。
19.3医疗机构应利用多种媒介进行病历宣传教育,如举办讲座、发放宣传册、设置展板等。
11.4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十二、病历的培训与宣传
12.1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病历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12.2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书写规范、病历管理流程、病历电子化应用、病历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
12.3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病历管理宣传,提高患者对病历权益的认识,增强患者参与病历管理的积极性。
7.2医疗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病历管理中的问题。
7.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4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病历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八、病历的应急处置
8.1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应急管理制度,应对病历遗失、损坏、被盗等突发情况。
16.4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病历考核与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病历管理水平。

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一、病历管理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病历的管理工作。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患者隐私,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二、病历分类与归档
1.病历分为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急诊病历。
2.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负责填写,患者持病历本就诊。
3.病历共享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十、病历的备份与恢复
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2.备份应采用多种方式,包括本地备份和异地备份,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恢复病历数据。
3.医疗机构应定期测试备份和恢复流程,确保备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十一、病历的销毁与存档
3.医疗机构应建立投诉和建议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病历管理质量的提升。
二十五、病历的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医疗机构应明确病历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争议处理机制,公正、及时地处理患者及相关方面的投诉和争议。
3.医疗机构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病历管理争议中依法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十八、病历的培训与教育
1.医疗机构应将病历管理纳入新员工的入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掌握病历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病历管理专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病历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3.医疗机构应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员工对病历管理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十九、病历的持续改进与质量提升
1.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分析病历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旨在明确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2. 保存方式:病历应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同时保存。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的环境中,确保病历不受损坏。

3. 纸质病历的保存: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顺序进行编号,便于查找。

病历柜应设置锁具,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病历丢失、损坏或泄露。

4. 电子病历的保存:医疗机构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数据安全。

电子病历应实现实时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数据恢复测试,确保电子病历的可读性。

5. 病历保存的监督与检查: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负责,确保病历不被泄露。

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对病历保存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还需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全面提高病历管理水平。

三、病历书写1. 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体清晰,不得涂改。

(2)病历书写应采用医学专业术语,表达准确、简洁。

(3)病历书写应遵循事实、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4)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中文简体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2. 书写内容(1)门(急)诊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措施等内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

一、总则二、病历的建立1.病历的建立应当在患者就诊时即开始,对于门诊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提供的资料和原始诊疗记录填写相关信息;对于住院患者,患者入院时应当由主治医生或责任护士建立病历。

2.病历的建立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建立时间和填写人。

三、病历的内容1.病历应当包括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医嘱、检查检验结果、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内容。

3.病程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发展过程、治疗情况、病情变化等信息,并由主治医生签字、注明时间。

4.医嘱记录应当包括医生的诊断、治疗、用药等指示,并由医生签字。

5.检查检验结果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检查项目、结果,并由医生解读和签字。

6.手术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手术操作过程、麻醉方式、手术器械等信息,并由主刀医生签字、麻醉医生签字。

7.护理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日常护理、护理措施和效果等信息,并由责任护士签字。

四、病历的管理1.病历应当按照患者的基本信息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索引和管理系统,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2.病历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3.病历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保密规定,严禁将患者的病历信息外泄或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4.病历的借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规定进行,并尽量减少病历离院外借的次数。

五、病历的保存和销毁1.病历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年。

2.病历的保存应当采用物理和电子两种形式,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病历的销毁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销毁时间、销毁人员,并保存销毁记录。

六、病历的合法性证明1.病历作为医疗行为的证明,应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提供给有合法权益的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2.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病历,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提供真实准确的病历及相关资料。

以上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加强对病历的管理,提高病历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门诊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门诊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门诊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一、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门诊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门诊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及启封等管理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 门诊病历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纸质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电子病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门诊病历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等措施,确保病历安全。

3. 门诊病历保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4. 严禁将门诊病历携带出规定保存场所,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需经相关科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病历安全。

5. 门诊病历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经院领导批准后,由相关科室负责实施,并做好销毁记录。

6. 医务人员应加强对门诊病历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

7. 门诊病历的保存管理应纳入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泄露患者病历信息,违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病历书写1. 书写原则(1)及时性:医务人员应在诊疗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成病历书写。

(2)真实性: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医务人员的行为。

(3)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医嘱等全部内容。

(4)规范性: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字迹清晰,图表整洁。

2. 书写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就诊后24小时内完成。

(2)病程记录应包括病情变化、诊疗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3)医嘱应具体、明确,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

(4)病历中涉及到的签名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签署。

四、病历归档管理1. 归档流程(1)门诊病历应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结束后进行整理。

(2)归档前,医务人员应对病历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19.3建立病历管理技术支持团队,为医务人员提供及时的技术咨询和问题解决服务。
20、病历管理的持续发展
20.1跟踪国内外病历管理发展趋势,不断更新和完善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20.2鼓励创新思维,探索病历管理的新方法、新技术,提升病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0.3建立病历管理持续改进机制,确保病历管理制度的长期有效性和适应性。
二、病历书写要求
2.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口语、方言和缩写。
2.3病历书写应明确、扼要,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2.4病历书写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病历分类与归档
3.1病历分为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急诊病历。
3.2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负责书写,患者持病历本就诊。
6.6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质量控制、病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
6.7建立病历管理培训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培训情况,确保培训效果。
七、病历安全与保密
7.1医院应建立健全病历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病历遗失、损坏和被盗。
7.2设置专门病历存放区域,实行严格的安全监控和门禁管理。
7.3病历资料的传输和存储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病历管理与信息化
6.1建立健全病历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病历管理效率。
6.2确保病历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病历资料泄露。
6.3推广电子病历,逐步实现病历的无纸化、智能化。
6.4开展病历大数据分析,为医院管理、科研和教学提供支持。
六、病历管理与培训
6.5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其病历书写和管理能力。
二十、病历管理的评估与改进
20.4建立全面的病历管理评估体系,定期对病历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

2023年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卫生部门的病历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病历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病历内容第四条病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历首页,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二)入院记录,包括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等;(三)诊断记录,包括临床诊断、辅助检查结果、鉴别诊断等;(四)治疗记录,包括用药情况、手术记录、疗程记录等;(五)出院记录,包括治疗效果、转归情况等;(六)医嘱,包括住院期间的医嘱、治疗计划等;(七)护理记录,包括患者的护理情况、用药记录等;(八)其他相关记录,包括手术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病历内容进行差异化整理,确保病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病历管理的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的具体流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工作,对病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格控制病历的查阅、复制和传输,防止病历泄露。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删除、篡改患者的病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病种的病历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病历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病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病历管理问题。

第十三条对病历管理工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提醒、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可能给予相应的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病历的保存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一、修订背景(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

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