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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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2014修订)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在综合市场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将适时调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评价要素与标准。
第二章评级要素
第五条评级要素包括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
第六条风险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资本管理情况以及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可评估、可控制、可化解。
第七条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研发与创新能力、营销能力及公司声誉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加强研究创新投入,提高直销能力,有效应对舆情管理,维护公司及行业形象和声誉,以确保公司及行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
第十一条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完成信托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须向非现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的基础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信息、信托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
非现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进行会谈,以及走访信托公司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银监会各级机构对信托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银监分局的评级结果必须于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局(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评级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辖属分局的评级
结果一并报送银监会。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于次年4月底前根据本指引完成年度自评,并将评级结果及评级工作底稿报告属地监管机构。信托公司自评是信托公司根据监管评级办法自我评价的过程,自评结果对监管评级结果不产生影响。
第十五条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填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初评工作应当由评级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完成。评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银监会或各银监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市场准入监管人员等。
初评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级别,不评定级别的档次。初评结果应当由监管部门负责人或银监局(分局)局长主持的会议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初评结束后,银监局将评级结果
上报银监会,银监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级审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确定评级结果的级别和档次。
评级结果确定后,银监会将最终审定结果书面通报银监会各级机构。
第十七条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信托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通报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评级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1级:表明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完善,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风险管理能力强,业务管理中几乎无薄弱环节。公司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业绩优良,资产管理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公司处于一种全面、均衡、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状态。
综合评级2级:表明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能力强,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较为匹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经营业绩良好,资产管理能力强。公司处于一种健康、积极、向上的发展状态。
综合评级3级:表明公司经营基本稳健,治理结构较为合理,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但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
基本匹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经营业绩处于行业中等水平。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管理能力。
综合评级4级:表明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问题,至少在一个要素方面不太稳健。具体表现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风险管理能力存有明显的不足,或资产管理能力一般,获利能力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或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公司需要对出现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制定对策加以整顿或改善。
综合评级5级:表明公司经营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风险管理能力较低,有可能对信托受益人的利益造成威胁,或业务发展缓慢或停滞,资产管理能力较差,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或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合规管理存在较大疏漏。公司有必要集中力量开展全方位自查,查缺补漏,逐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并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审慎开展业务。
综合评级6级:表明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对公司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也严重威胁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监管机构有可能对此类公司采取停业整顿等较为严重的监管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评级结果还应当作为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当提示公司加强该要素的管理;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当及时与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