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

合集下载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鄂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2007年12月2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特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

在“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全省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面临较大压力。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推进小康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谐湖北建设,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为此,必须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2、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主要目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一日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鄂办发[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鄂办发[2005]32号2005年7月13日)自199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决定》(鄂发〔1994〕7号)以来,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针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是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其适用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一票否决”:(一)当年没有全面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二)因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又没有明显改善的县(市、区);(三)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责任单位;(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单位;(五)违反《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对其监管不力的主管部门;(六)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鄂政办函〔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0日“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一、开展“十大行动”,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一)健康素养提升行动。

1.完善全民健康教育体系。

健全省、市、县三级健康教育体系。

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

加强健康教育师资培养,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职前和职后教育内容。

充分发挥全媒体的重要作用,完善新型公众健康教育平台,传播健康生活方式和保健知识。

到2030年,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基本健康知识掌握率达到90%。

(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

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助配合单位,下同)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

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到203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35%。

(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2.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

制定实施全民营养计划,开展食物(农产品、食品)营养功能评价研究,全面普及科学膳食及营养知识,推进健康饮食文化建设。

建立健全居民营养监测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

实施临床营养干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配备营养师。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等机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

到2030年,居民营养知识素养明显提高,营养缺乏疾病发生率显著下降,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20%,居民超重、肥胖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鄂政办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岱梨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李元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焦红省卫生厅厅长胡德春省体育局局长周锋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张仲陶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胡述斌省医改办主任黄俭省教育厅副厅长陈吉学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华新省财政厅副厅长袁善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田文彪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歆昕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焦泰文省农业厅副厅长陈楚珍省饮水办主任董祚华省林业厅副厅长张忠宝省商务厅副厅长张瑜省卫生厅副厅长陶红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程师林晓华省体育局副局长冯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阮力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宋少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笱淮远省广播电视电影局纪检组长曹敬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晖省旅游局纪检组长李如春省总工会副主席陈正祥共青团湖北省委副书记叶景丽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朱春霞武汉铁路局总会计师张钦省红十字会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张瑜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1.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实施方案

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实施方案

仙桃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切实抓好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性病管理中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有效保障和促进全市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鄂卫函[2009]671号转发)、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发[2010]32号)和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10]57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内容与流程(一)卫生局疾控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性病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部分的工作由市卫生局疾控科统一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同步组织,同步实施。

根据《规范》要求,主要做好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包括:1、制定下发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建考核专家库;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及经费的分配标准,督促各级经费的及时下拨和落实;3、组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检查工作。

图1:卫生局疾控科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流程示意图(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科根据市卫生局要求,市疾控中心慢病科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具体内容包括:1、制定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2、培训、指导和督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3、考核评价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全过程。

查阅报表资料,考核是否开展辖区高血压患者筛查,并对35岁及以上原发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和至少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是否开展危急情况处理、分类干预、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管理率要达到当年工作指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鄂人社函〔2024〕115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函〔2024〕115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9月24日关于推动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鄂办发〔2024〕18号),力争用2年时间,构建以全量就业信息资源库为基础,以基层为重点,覆盖全民的就业供需对接平台和15分钟便民就业服务圈,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基层服务网点覆盖全域(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就业公共服务网点。

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

积极推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列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级组织主责事项清单。

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就业公共服务窗口,推进就业服务下沉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二)因地制宜建设零工驿站。

坚持“零工聚集在哪里、驿站建设到哪里、服务保障到哪里”思路建设零工驿站,聚焦人员集中居住区、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合理规划布局数量适宜、规模适度的零工驿站。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鄂教体艺[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鄂教体艺〔201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鄂发[2008]10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康管理项目(一)常规体检问诊(既往病史,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不适症状)、内科(心、肺、肝、脾)、眼科(视力、色觉、沙眼、结膜炎)、口腔科(牙齿、牙周)、外科(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二)实验室检查1、结核菌素试验(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三)健康评价、干预与追踪随访1、为每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2、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学生健康状况分析评估并提出分析报告。

3、对存在健康危险因素的学生进行危险因素干预和追踪随访。

4、以学校为单位每学期开展一次以上健康教育讲座。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16【摘要】鄂卫生计生规[2018]2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行为,遏制细菌耐药,依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近年来的政策与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修订了原《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鄂卫规[2012]3号),并经委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6页(P20-25)【作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24.21【相关文献】1.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J], ;;;;;;;;;2.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J],5.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血液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鄂政办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随着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保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落到实处,2004年2月27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明确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

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为了促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规定落到实处,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鄂卫生计生通〔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90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省卫生计生委等省直11部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30号)要求,切实解决他们在就医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省卫生计生委就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一)目标人群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

凡目标人群,户口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均应为其核发统一制作的《湖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诊服务卡》。

(二)定点医疗机构1.部、省属医疗机构:确定省第三人民医院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武汉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省、武汉市联合定点医疗机构。

2.市、州属医疗机构: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至少一家市级综合性公立三级医院作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3.其他医疗机构:居住地的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至少一家县级综合性公立医院,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方便诊疗服务及优惠政策内容(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湖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诊服务卡》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其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享受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等优先政策,实行挂号费、门诊输液费全免。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各科室、各村卫生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2009—2011年)1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鄂卫发〔2009〕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刘升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在我镇得到普及,城乡人群之间享有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的效果,制定我镇现阶段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高,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二)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充实。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 0 1 9 . 1 2
部 门 文 件
湖 北 省 卫 生 健康 委 员 会 湖 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湖 北 省 财政 厅 湖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湖 北 省 医 疗保 障局 关 于 印 发 建 立健全现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省 级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鄂 卫 通 〔2 01 9 〕 2 1 号
各市 、
州、
直管市 、
神 农架 林 区 卫生 健康 委 、
发展 改革委 、
财政局 、
人 社局 、
医 保局 :
现将省卫 生健康委 、
省 发展 改革委、
省财政 厅 、
省人社厅 、
省 医保 局联 合制 定 的
《 建 立健 全现 代
医 院 管 理制度 省 级试 点 工作 方案 》 印 发给 你们 请 结合 实 际 认真 贯彻 落实
(国办发
〔 201 5 〕
号 3 8
)、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现 代 医 院 管 理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发
〔 20 1 7〕
号 6 7

以及
《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
政办 发 各 革 求 ( 鄂
为 贯 彻 落 实 《 关 于 开展 建 立 健全 现代 医 院 管
理制 度 试 点 的 通 知 》
体 改 发 ( 国 卫
〔 2 0 1 8 〕 5 0
号 ) 、 《 关 于 印 发 卫 生 健 康系 统 近 期 重 点 落 实 的 医

湖北省政府组织机构_1343

湖北省政府组织机构_1343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湖北省政府组织机构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教育厅]
• [省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省旅游局]
[省粮食局]
• [省物价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 [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 [省监狱管理局] • [省公务员局]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知识产权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水利厅]
• [省农业厅]
[省商务厅 ]
•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
•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审计厅]
•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 [省地方税务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省新闻出版局]
• [省林业局 ]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各市、州、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2013年10月12日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在湖北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公安行政部门以及户籍登记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具体事务。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鄂发改价调〔2020〕409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409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局)、财政局、卫健委(局):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免疫规划疫苗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市场竞争产生。

二、疫苗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时,可以向受种人或其监护人按不超过27元/剂次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

预防接种服务包括预防接种前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酒精等消毒剂、无菌棉球或棉签等)、接种信息服务等。

三、县(市、区)疾控中心(含承担县级疾控中心职能的市级疾控中心)承担向辖区其它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储运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武汉市每支7元,其他市州每支9元;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除疾控机构外的其它接种单位的,接种单位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四、收费单位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五、疫苗接种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使用票据,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鄂人口委[201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的通知
(鄂人口委[2012]5号)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近几年来,由于医用卫生材料及计划生育手术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使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增加,成本上升,原定标准偏低。

为切实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精神,保证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达到“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对计划生育
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结算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
1.B超查环查孕
B超环孕情监测8元/例;
2.放置宫内节育器
8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常规药费);
3.取出宫内节育器
8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常规药费);
4.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术
20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常规药费);
5.人工流产钳刮术
25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住院费、常规药费);
6.中期妊娠引产术
50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住院费、常规药费);
7.输卵管结扎术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