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考试2013年案例分析题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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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考试2013年案例

分析题详细解析

(一)某日晚上23点,赵某妻子黄某回家后见丈夫赵某躺在地上,满头是血,立刻拨打110报警。110接警后,迅速指派人员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赵某已经死亡,在赵某尸体旁找到一盏带血迹的台灯。公安机关遂对此案立案侦查。

问题一:民警应当在现场采取哪些调查取证措施?(3分)

答:封锁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走访周边知情人员寻找线索。

案情续一:

110接到现场民警反馈后,迅速调集、指挥有关民警布

控查缉。民警谢某、陈某在巡逻时,发现张某、刘某、王某三人神色慌张,形迹可疑,即同时对三人逐个进行盘问。就在谢某、陈某盘问时,刘某突然转身用随身携带的背包袭击陈某,陈某经警告无效,使用警棍打击刘某的头部,将其制服。

问题二:民警在盘查时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1分)

答:在警力少于对方的时候,匆忙盘问检查,应及时请求支援。

问题三:陈某使用警械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分)答:正确,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管理条例》七条规定,袭击人民警察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因此,陈某使用警械正确。

案情续二:

谢某、陈某对刘某救治后,将三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经过询问,刘某、张某供述了对赵某的犯罪事实,但王某称不认识赵某。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对赵某死亡案件获取了以下证据:

物证:台灯;不锈钢茶壶;烟灰缸;指纹;脚印。

勘验笔录:离尸体1米处地面上有一盏台灯,沾有血迹。

其他物品没有血迹;现场脚印混乱,除刘某、张某、赵某、黄某四人的脚印外,还提取到一个脚印,但不属于上述四人。

尸体鉴定意见: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胸部肋骨断裂4根,但致命原因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内出血,系他杀死亡,死亡时间约在23时许。

刘某供述:当晚21时,和张某进入赵某家中,对赵某殴打后,自己顺手掂起不锈钢茶壶打赵某胸部,打完后就离开赵某家;但不承认杀人。

张某供述:赵某倒地后,刘某又用桌上的烟灰缸继续击打赵某胸部,也不承认杀人。

王某供述:看完电影在路上正好遇到刘某、张某二人,

遂同路。不知道刘某、张某之前有什么行为。

黄某证人证言:曾听赵某说过,刘某与赵某有仇,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赵某;赵某的钱包和放在沙发上的手机和自己的金首饰也不见了。

对台灯的鉴定意见:台灯上检出赵某的DNA分型,台灯柱体上检出一个指纹,不属于刘某、张某、赵某、黄某四人;

对不锈钢茶壶的鉴定意见:不锈钢茶壶上检出赵某的DNA分型,并检出刘某的指纹和DNA分型;

对烟灰缸的鉴定意见:烟灰缸上检出赵某的DNA分型。

侦查期间,王某的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许某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在当天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遇到张某、

刘某,随后同行,但该证人证言没有证人许某的签名。

问题四:若对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上述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并说明理由。(3分)

答:不达到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95条的规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结合命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的证据未收集完整。

问题五:王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该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并说明理

由。(2分)

答:有关联性,因王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在当天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遇到张某、刘某,随后同行。证明王某与张某、刘某作案无关。

该证人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情续三:

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方调查取证,终于查明案件事实:

刘某与赵某是情敌,在其日记本上记载着想杀死赵某。案发当日上午刘某找到与赵某在生意上有矛盾的张某,提出共同“教训”一下赵某。张某、刘某二人约好晚上21时共

同去赵某家中。二人翻窗进入赵某家中后,同时对赵某拳打脚踢,致赵某重伤倒地。刘某不听张某的劝阻又上前用不锈钢茶壶砸赵某胸部。二人于21时20分离开现场。出门后,二人遇到王某,便邀请王某一起走。二人离开赵某家不久,赵某的邻居孙某经过赵某家时发现门虚掩,便进房间查看,发现赵某躺在地上,踢了一脚没有反应,就在房里四处搜寻,搜得金首饰后又拿起沙发上的手机欲离开,突然发现赵某眼睛睁着正盯着他,担心此人未死认出自己,于是拿起台灯猛砸赵某头部,致其死亡。

问题六:刘某、张某涉嫌构成哪些犯罪?并说明理由。(4分)

答: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在日记本上记载着想杀死赵某,其和张某二人一起到赵某家中,对赵某拳打脚踢,致赵某重伤倒地,还故意对赵某的胸部(人体要害部位)实施打击,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和刘某二人一起到赵某家中,对赵某拳打脚踢,致赵某重伤倒地,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二)5月10日中午12时,李某酒后走到农贸市场旁的一个烟酒铺,向店老板孙某讲:“买条烟”。孙某拿了一条烟递给他说“80元”。李某接过烟,搁下50元钱就走,老

板喊道“不行,最低75元”。李某没有搭理继续往前走,孙某追出店门,抓住李某胳膊让其付钱,李某回身狠狠地瞪了孙某一眼,孙某便不敢再说话。李某走后,孙某大喊“有人抢劫了”。附近巡逻民警陈某等人闻讯立即赶来,李某见状向农贸市场跑去,陈某等紧追到农贸市场里面,眼看李某即将消失在人群中,民警陈某经警告无效,朝李某开枪,但未击中李某,致旁边卖菜的吴某死亡,杨某轻伤,李某不敢再跑,被陈某抓获。

问题一: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2分)

问题二:民警陈某使用武器是否正确?开枪后应当怎么处理?并说明理由。(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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