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执行令(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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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案件执行全部法律条文(3篇)

案件执行全部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在我国,案件执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文,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应遵守的全部法律条文,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执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三)》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四)》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三、执行程序1.申请执行(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执行通知(1)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3.财产调查(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障执行。

4.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2)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执行和解(1)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终结执行程序。

(2)执行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强制执行(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

(2)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督促执行令(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用)

督促执行令(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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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执行令(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用)
××××人民法院
督促执行令(××××)……执……号××××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执行的×××与×××……(写明案由)一案,……(写明案件逾期未执行完结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院在收到本督促执行令之日起立即执行该案,于××××年××月××日前执结,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院。

此令
××××年××月××日
(院印)【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督促执行命令时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7•【文号】法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针对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要求1.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

2.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机构;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切实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1)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并配备专人接待来访与处理来信;(2)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文等方式,及时向下级人民法院交办;(3)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减少传统来人来信方式信访。

5.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1)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进一步督促办理;(2)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对辖区法院进行通报;(3)将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4)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2.03•【文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2〕6号2012年2月3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以下简称裁判,含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党政机关长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损害了法律权威,降低了党政机关公信力,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

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顺利有效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

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是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的民事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在我国,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全社会尊法、守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少数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存在不尊重和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现象。

有的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妨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顺利执行。

有的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不规范、不遵守协议、不履行相关义务引发诉讼纠纷。

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还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信心,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执行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执行依据第四章执行当事人第五章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执行立案第三节执行调查第四节执行措施第五节制裁措施第六节协助执行第七节执行停止和终结第六章执行救济第一节执行异议和复议第二节异议之诉第三节执行回转第七章执行监督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八章执行财产的范围第九章对不动产的执行第一节查封第二节变价第三节强制管理第十章对动产的执行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第一节对存款等资金的执行第二节对一般债权的执行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第十三章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第十四章清偿和分配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第四编保全执行第十七章保全执行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应当自觉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三条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四条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及时、高效、持续进行,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停止。

内部函(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内部函(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法妞问答
内部函(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正文
内部函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民申字第××号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你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

我院现以(××××)×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

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分层次的,按照“(一)”、“1.”、“(1)”的序号列明。

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一)”、“(二)”、“(三)”;有两级层次的,写为“(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一)”、“1.”、“(1)”。

]
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

××××年××月××日
(院印)。

执行文书审批制度

执行文书审批制度

执行文书审批制度
第一条执行案件由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审判职称的执行员组成
合议庭办理。

书记官和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执行工作。

办理执行案件,要严格执行合议庭合议及审批制度。

第二条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裁决组和复议组组长审批:
(一)执行通知书;
(二)报告财产令(发给被执行人用);
(三)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发给申请执行人用);
(四)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
(五)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
(六)传票;
(七)征询对执行行为、财产权属和评估鉴定结论异议的公告;
(八)委托送达函;
(九)委托调查函;
(十)退卷函。

第三条下列事项和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批:
(一)因并案执行、工作调整等决定变更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须报书记官处备案登记);
(二)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报告;
(三)委托评估、鉴定、审计;
(四)借阅本院已归档的案卷材料;
(五)排定审查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合议庭及承办人;
(六)督促执行令(发给下级法院用);
(七)执行监督、协调案件的登记立案及排定合议庭和承办人;(八)协助执行通知书;
(九)向下级法院转办执行投诉申诉事项的文书;
(十)对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申诉的答复;
(十一)结案通知(发给当事人用);
(十二)结案审批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执行案件质量,特制定《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本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试行。

试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本文书样式制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有ll个条文,涉及到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内容,对上述司法解释有重大修订,特别是在执行管辖和执行救济制度上的变化,如对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复议程序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区分等已经突破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试行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各省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督促检查是对法院系统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它是加强审判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应当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逐级负责。

对督促检查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院领导负责,办公厅(室)主管,分流办理。

院领导应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工作,检查有关落实情况。

第五条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机构,没有条件的应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基层人民法院办公室应配备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由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理论、法律专业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作风扎实的人员从事督促检查工作。

督促检查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审判职称。

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地办理督促检查事项,并保守秘密。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七条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进行。

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范本

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范本

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范本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范本【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是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步骤。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程序有时可能会受到阻碍或出现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执行,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文就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的步骤和范本进行详细的探讨。

【正文】1. 申请前准备在正式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前,债权人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准备。

这包括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申请监督执行书等文件。

债权人应当梳理好执行行为和事实,以便清楚地陈述案情和执行情况。

2. 申请书格式撰写申请书时需要注意格式的规范性。

一般来说,申请书应包括标题、正文和申请人信息等部分。

其中,标题应明确表达申请的目的,比如"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

正文部分应详细陈述案情和执行情况,强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上级法院介入解决的原因。

3. 申请书主体内容在申请书的正文部分,债权人应详细叙述案情和执行情况,重点强调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需要上级法院解决的问题。

可以提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执行标的难以查封扣押的原因等。

债权人还可以在申请书中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判例或法院指导性文件,来支持申请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4. 申请书附件申请书附件的准备是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附件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被执行人的相关唯一识别信息明文件;- 债权人的权利证明文件,如合同、借据等;- 执行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照片、视频等;- 其他与执行有关的材料,如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函等。

5. 申请递交和审核申请书的递交应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向下一级法院递交申请书,并要求转交上级法院审理。

上级法院将对申请进行核查和审理,并根据案情和执行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参加审理,并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或证据。

【观点和理解】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是债权人在执行中遇到阻碍或问题时的一种合法维权途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法[2019]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要始终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三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案件提级执行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提级执行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提级执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原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程序。

这种执行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对案件提级执行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提级执行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为案件提级执行提供了宪法依据。

2. 人民法院组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

”这一规定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执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24条规定:“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级执行:(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二)被执行财产不易查封、扣押、冻结的;(三)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四)其他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这一规定明确了案件提级执行的情形和条件。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级执行:(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二)被执行财产不易查封、扣押、冻结的;(三)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四)其他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这一规定与《执行法》第24条的规定相一致,为案件提级执行提供了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

5. 执行程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第3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级执行下列案件:(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二)被执行财产不易查封、扣押、冻结的;(三)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四)其他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案件提级执行的情形和条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苏高法审委〔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11〕9号(2011年8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监督指导工作,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完善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促进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1.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是人民法院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政策的客观需要,是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途径,是开创新时期全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全省各级法院要着力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工作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有力、指导有方、科学合理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监督指导工作水平,不断推动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2.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依法监督指导原则。

上级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切实履行好对下监督指导职责,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维护审级独立原则。

上级法院应当科学确定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维护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禁借监督指导之名不当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监督与指导并重原则。

上级法院应当以有效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下级法院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以有力的指导确保下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科学可行原则。

上级法院开展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的监督指导措施应当切实可行。

--上下级法院双向互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一)18﹣1.传票(存根)样式××××人民法院本联存卷18﹣2.传票样式××××人民法院本联送达被传唤人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传唤当事人时使用。

二、如有其他事项,可在注意事项栏内续号增写。

三、人民法院印章,应加盖在末行年月日处。

19﹣1.拘传票(审批联)样式××××人民法院拘传票(审批联)本联存卷19﹣2.拘传票样式××××人民法院拘传票本联执行拘传后存卷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拘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拘传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文书样式20.中止执行裁定书样式××××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 (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9日京高法发[1999]4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规定》第2条明确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不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规定。

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作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2)被执行的财产附着多重法律关系,法庭难以处理的;(3)由执行机构执行有利于法庭今后开展工作的。

3.《规定》第5条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等。

4.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和结果的,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知要求作出处理,在2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适用上把握不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提出本院具体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

二、关于执行管辖6.人民法院之间在执行案件中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协调的,按下列办法进行:(1)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分别由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2)不属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3)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发生争议需要协调或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04•【文号】法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法发[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4日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201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

高级人民法院督查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选配处级干部担任。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当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

第五条督查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督查督办。

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报告通报。

及时向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汇总通报各承办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

(三)协助调查。

协助本院领导解决执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题;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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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执行令(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用)
××××人民法院
督促执行令
(××××)……执……号
××××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执行的×××与×××……(写明案由)一案,……(写明案件逾期未执行完结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院在收到本督促执行令之日起立即执行该案,于××××年××月××日前执结,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院。

此令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督促执行命令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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