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十八项重大反事故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1.1 加强作业场所的危险点分析和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1.1.1 各单位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
〔2005〕83号)和DL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
1.1.2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内容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工作,并根据危险点分析做好安全措施。要定
期检查危险点分析工作。
1.1.3 在作业现场对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方,应设立安全警示牌,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交叉作
业的现场应有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1.2 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1.2.1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水平。特别是临时、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并在证明其具备必要安全技能情况下,指定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带领下方可工作,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新参加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1.2.2 各单位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学会安全防护方法及在发
生伤害事故情况下自救和互救的方法。
1.2.3 要有针对性对各种作业人员(包括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定期进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务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严把安全关。
1.3 加强外包工程人员管理
1.3.1 加强对各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
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1.3.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引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较低,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1.4 加强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灼烫伤等人身伤害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充足合格的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根据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定期检验,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2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2.1 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
2.1.1 要重视和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完备的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建设结构合理的电网。对
电网的薄弱环节,要尽快给予强化。
2.1.2 电源接入点要合理,受端系统受电应按多条通道、多个方向进行规划和实施,每个通道的输送容量
不应超过受端系统最大负荷的10%--15%,以减少失去一个通道时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不利影响。
2.1.3 发电厂不应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2.1.4 一次设备投运时,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应同时投入
运行。
2.1.5 要加强稳定控制及保电网安全最后防线措施的设计研究工作,稳定控制措施设计要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要合理地设计稳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设计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和低压减负荷,以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崩溃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2.1.6 加强110kV及以上母线、220kV及以上主设备快速保护的建设。对500kV(330 kV)设备的主保护要实现双重化配置,220kV及以上环网运行线路要配置双套全线速动保护,500kV(330 kV)及枢纽220kV厂
站母线应配置双套母差保护。
2.2 电网安全运行和技术措施
2.2.1 要严格按照电网运行控制要求控制系统运行,禁止超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要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要求尽快将相关元件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到规定值。需要按电网运行控制要求控制的设备,要通过调度机构的EMS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并要有越限告警功能。
2.2.2 系统运行要按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旋转备用容量。
2.2.3 应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对于高一级电压网络建设初期,暂时不能消除的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要采取稳定控制措施防止系统稳定破坏,并要采取后备措施以限
制系统稳定破坏后的影响范围。
2.2.4 省网及大区网间要采取自动措施防止一侧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事故时扩展到另一侧系统。特别重要的系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要采取自动措施防止相邻系统发生事故时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2.5 电网运行控制极限是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主要技术措施,要做好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的运行管
理,密切跟踪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电网运行控制极限。
2.2.6 要加强并网发电机组励磁系统、PSS(电力系统稳定器)和调速系统的运行管理,管理应侧重于参
数设置、设备投停、设备改造等。
2.2.7 要加强稳定控制措施及保系统安全最后防线运行措施的管理。要密切跟踪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稳定控制措施,完善失步、低频、低压解列等装置的配置,并做好装置的定值管理、检修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其它安全自动装置要足额投入。
2.2.8 应避免220kV及以上枢纽厂站的线路、母线、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母线无快速保护运行时,要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并严禁安排母线及相关元件的倒闸操作。受端系统的枢纽厂站继电
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应侧重防止保护拒动。
2.2.9 要加强开关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确保元件故障能快速、可靠地切除。对500kV(330 kV)厂站、220kV枢纽厂站分闸时间分别大于50 ms、60 ms的开关,要尽快通过检修或生产改造加快分闸速度,经上述工作后分闸时间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开关要尽快给予更换。
2.3 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
2.3.1 要重视和加强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工作,规划、设计和调度均要严格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相关规定要求的深度进行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结合电网发展的实际,合理安排运行方式,适时调整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相关的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
2.3.2 电网调度机构在制定电网运行控制极限值时,一般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极限值的基础上留有一定
的稳定储备,因此系统设计在计算线路(或断面)输送能力时要考虑到这一情况。
2.3.3 在系统规划、设计和电网运行计算中,发电机组均应采用详细模型,以保证能反映出系统的动态稳
定特性。
2.3.4 在系统设计和电网运行计算中,应保证所采用模型和参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系统规划计算中对现
有电力系统以外部分可采用典型详细模型和参数。
2.3.5 应通过开展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建立系统计算中的各种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详细模
型和参数。计算应使用合理的模型和参数,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度。
2.4 并网发电机组的保护定值要满足电网对机网协调的要求。
2.5 防止系统电压崩溃
为防止系统发生电压崩溃稳定破坏事故,要继续贯彻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198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国家
电网生[2004]435号),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2.5.1在规划设计电力系统时,必须包括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规划设计、并按照无功电力在高峰和低谷负荷时均能分(电压)层、分(供电)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同时应具有灵活的无功电压调整能力与足够的检修事故备用容量。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储备,并应有一定的动态无功补偿。
2.5.2对于接入电网的发电机组,满负荷时滞相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受端系统应为0.8至0.85;满负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