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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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错误性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四条各种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适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五)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的责任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

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六条处罚,其它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限一周内搬回,延期不搬加重处分;

(八)凡未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习、上课等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情节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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