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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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必须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项目招投标(含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四条对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进行统一监督、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场参与交易各方和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作为昆明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各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四)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采购)条件及代理机构入场资格进行监督备案(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由市财政局审批);(五)负责完善更新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进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七)对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九)对市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进行监督。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3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3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七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机构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第二节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程序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和管理第五章代理机构的管理第六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制定、修订和变动应提交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目录所涉及交易项目类别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二)政府采购;(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六)海域使用权交易;(七)海岛使用权交易;(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九)河流资源交易;(十)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十三)政府特许经营;(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交易。

三、交易主体1. 交易主体包括供需双方,即资源供应方和需求方。

2. 资源供应方应具备合法持有资源的权利,并遵守交易规则。

3. 需求方应按规定进行交易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四、交易流程1. 发布交易信息:资源供应方应填写交易信息表,并在指定平台上发布。

2. 资格审查: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

3. 报名参与:符合条件的需求方应按要求报名参与交易。

4. 竞价交易:采用竞价模式进行交易,双方进行竞价,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5. 中标结果公示:交易所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双方。

6. 签订合同:中标方和需求方按规定时间签订交易合同。

7. 履行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易义务。

8. 评价监督:交易双方可对对方进行评价,并由交易所进行整理和监督。

五、交易规则1. 公开透明:交易信息、交易流程、交易结果均需公开,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2. 竞价原则:采用竞价模式进行交易,最终交易价由市场供需决定。

3. 诚实守信: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4. 不得串通瞒报:交易双方不得串通瞒报信息,损害其他交易方的利益。

5. 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交易监管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2. 监督措施:建立监督机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 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七、法律责任1.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追究。

2. 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4号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4号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27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市长2014年3月28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项目单位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的活动。

前款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以项目业主身份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各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组织建设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六)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八)配合项目单位督促合同履约;(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十)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各县、市、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推动、统一平台、管办分离、规则主导、综合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器械耗材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按照“管办分离、全市合一、依法监督”的原则及“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第六条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二)统筹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四)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六)督促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条市公管办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机构,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公管委各项决策部署;(二)牵头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等;(三)按照政府授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管,对行政监督部门、市交易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四)组织、指导专家库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五)统计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通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六)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七)承担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集中采购、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进场、公开透明、公平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干预项目交易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管与行政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办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省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成员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职责的机构组成,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监管局。

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和指导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范等工作,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会议议题。

第九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管、监督检查等职能,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二)确定本行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范围,督促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三)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四)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运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开展协同监管、智慧监管,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能为:(一)负责土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发布;负责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管理和见证,对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交易各方主体及有关监督部门提供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督平台;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开标、评标现场影音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三)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进行通报曝光;协助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诚信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以及违规处理等相关内容。

2.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

其中,土地交易范围涵盖城市土地、农村土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

3.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之前,参与交易的各方需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获取相关资格证书、编制交易方案、确定资金来源等。

准备阶段的重点是确保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和交易方案的合理性。

3.2 公告发布公告发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向公众发布资源交易信息,提醒潜在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

公告内容应包括资源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

3.3 投标报名交易主体需要向交易机构提交投标报名文件,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投标报名文件应包括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交易方案等。

交易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报名,并对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核。

3.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环节,它包括开标和评标两个过程。

在开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主体的资格和报价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3.5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交易机构签订交易合同,约定交易的具体细节和履行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交易价格、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6 履约管理在履约阶段,交易各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交易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违约情况。

4.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拍卖、竞标、协商等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市场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的交易。

三、交易主体
1. 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享有平等参与交易的权利。

2. 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舞弊、串通等违法行为。

四、交易程序
1. 公示交易信息:交易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交易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等。

2. 投标/报价/竞选:交易主体应当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书、报价单或参与竞选。

3. 成交公示:交易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4. 签订合同:成交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合同。

五、交易监督
1. 监督机构:设立相应监督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2. 投诉处理:接受各方投诉,并及时处理。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参与等。

2. 涉及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经机构审定。

以上内容为格式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档,总字数超过1200字,如需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内容,请指示。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清远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章政府采购第三条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采购需求确认、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投标、评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等程序。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公开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出让程序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包括出让方案编制、出让公告发布、报名、投标、竞价、谈判、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等程序。

第八条出让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出让价格等。

第四章建设工程第九条招标方式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十条招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包括工程概算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投标、评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等程序。

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评标报告等。

第五章产权交易第十二条交易方式产权交易采用公开交易、协议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交易程序产权交易程序包括交易公告发布、报名、竞价、成交、合同签订等。

第十四条交易要求产权交易的要求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监督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监督措施监督措施包括监督抽查、投诉处理、信用评价等。

第十七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DB34T 1744-2012)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在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实行资产分类管理,加强资产使用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第二章资产采购管理第五条交易中心采购资产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交易中心采购资产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质量保证的供应商。

第七条交易中心采购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八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确保资产合理、高效使用。

第九条交易中心应当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资产实行不同的使用管理措施。

第十条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监督,确保资产使用符合规定,防止资产闲置、浪费或滥用。

第四章资产维护管理第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维护责任,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资产损坏或故障。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资产维护的监督,确保资产维护工作按照规定执行,提高资产使用寿命。

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处置责任,确保资产处置合规、合理。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资产处置方案,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等。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程序,包括审批、公告、公开竞价等,确保资产处置合规、合理。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6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6•【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任振鹤2024年7月6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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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交管委)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县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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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严格按规则和程序搞好交易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备案和交易形式的选择及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管办分离、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投标监管体制。

第六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政府采购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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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交易。

国有(集体)产权、林权、股权、经营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转让租赁。

其中林业产权转让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

(五)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

本县范围内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药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六)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

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七)国有投资项目B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

通过合同约定,将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收购)和BO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通过合同约定,用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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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涉及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开标、评标、交易组织、交易评审、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服务费收取、保证金收退、签发中标通知书或交易结果确认文件等工作一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政府投资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其他各类交易项目,鼓励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交易中心采用以下方式交易: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拍卖;
(七)挂牌出让;
(八)协议转让;
(九)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的确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项目进场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标单位确定交易方式,报交易中心审核;对重大项目的交易方式以及招标单位或交易中心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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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上存有异议的,需提交县交管委研究确定。

第九条项目采用招标交易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定评标办法时,应积极实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使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普通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交易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评标法指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的一种评标方法)。

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在评标阶段仅对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对技术含量低、规模较小的交易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普通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要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以防止恶意低价抢标。

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交易项目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十条交易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在项目交易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管办分离,分段负责。

交易项目在进入交易中心受理之前,招标单位要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项目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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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在招标单位项目交易条件具备时方可由招标单位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交易中心受理后按照交易规则独立完成交易过程;项目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等相关手续进行备案,同时将相关交易结果出具相关手续,招标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一阶段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要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

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中心网站、电子屏上发布。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要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要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评审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阅。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中介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备案。

中介代理机构的选择由相关部门代表统一在交易中心采用随机抽取或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要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建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应收取的有关服务费用,经物价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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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核准后实行。

同时,交易中心要对中介服务等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交管委和监督办公室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交易保证金要实行统一收取退付、集中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立专户,确保交易保证金的及时收取退付,杜绝因报名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出现泄密而造成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本条交易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等。

第十九条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

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由中标单位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报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更换,随意更换的,依法进行查处。

中标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要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交交易中心保存,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

交易中心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接受质疑,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督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督办公室和检察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一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做好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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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交管委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执法活动和交易中心工作的指导,督促公共资源项目进交易中心交易。

对必须进交易中心而未进入的,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相关手续,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续手续,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全县重点项目、应急项目、涉及简化招标交易程序、交易项目审批手续暂不齐全、采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交易方式等特殊情况的应报县交管委研究批准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30日起试行。

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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