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史 罗 马 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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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人格)
(一) 人 与人格 在罗马法上,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具有法律上
的人格。所谓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 有血有肉的人(拉丁文为homo,相当于英语的 human)。而法律意义上的人,我们可以称为人 格,拉丁文为persona,相当于英语的person。 Persona一词最初的意思是演戏时用的面具,后来 引申为一定的角色和身份。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人格)
(二)人格的内容 依据罗马社会中自由人身份和地位的不同,
罗马法上人格的内容大体有三项: 自由人身份 (status libertatis) 市民身份(status civitatis) 家庭身份(status familias)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人格)
(三)人格的变更:人格减等
四、监护与保佐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紧密相联的制度, 是监护和保佐。罗马法上的监护和保佐, 对后世各国民法有很深的影响。现代的监 护、保佐制度,主要是为了对欠缺行为能 力者的人身和财产予以监督保护,弥补其 能力的不足;而罗马法上的监护和保佐, 主要是为了保护家族的利益,后来才逐渐 重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六、婚姻法
(四)婚姻关系消灭 2. 相对原因(离婚) 1) 片面离婚 a. 无过失的片面离婚 b. 有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 c. 无因片面离婚 2)协议离婚
六、婚姻法
(五)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婚姻法对后世法律产生了一定影响。除 了合意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外,其他要件也在后 世法律中得到反映,如婚龄的要求,无禁婚事由 (血缘关系、姻亲关系、重婚、寡妇再婚)等。 在夫妻的权利义务方面,后世法律继承了一些罗 马法一些消极的成分,如《法国民法典》第213条 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 。此外, 罗马的离婚制度基本为后世法律所接受。
1.人格大减等,即丧失全部的身份。如自由人一变 而为奴隶。
2. 人格中减等,即丧失市民身份,同时失去家庭身 份,但仍保持其自由,如加入外国国籍或被驱逐出 境。 3. 人格小减等,即丧失家庭身份,但自由人身份和 市民身份不受影响。
未成年人(未满25周岁)
未适婚人
适婚人
小幼儿(未满7周岁)
女12周岁
大幼儿(7周岁以上)
罗马法
本论
I. 人法
一、个人与家庭
古代罗马人还没有将个人看成是单独的存在,而是视其为 各种团体的成员。在这些团体中,家庭虽然是最小的,但又 是特别重要的一种。
罗马法上的小家庭(familia),是一个内部具有独裁性 的团体,以家父为其领导人,成员包括家父的妻子、子女、 和奴隶。
在家庭中,家父拥有很大的权力。意大利的罗马法学者 彭梵得说,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家 长的法。
保佐的主要种类有: 1. 精神病人保佐 2. 浪费人保佐 3. 已达适婚年龄的未成年人保佐 4. 特殊原因保佐,如聋哑人、暂时无监护人的被监护人、
胎儿等。
五、法人
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是指由法律赋予其权利 能力的人的集合或财产。罗马法上虽然没有出现 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概念,但基本内容已经具备。
禁婚事由)、举行一定仪式。 结婚仪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2. 无夫权婚姻。这是万民法上的婚姻制度,也称 “略式婚”。 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
成立。
六、婚姻法
(三)婚姻的效力
1. 有夫权婚姻 出嫁的女子成为夫家的家子,祭祀夫家的祖先,妻的地位
近于夫的女儿的地位。妻的一切财产转移给丈夫,而一切家 庭费用也由丈夫一人负担。妻的权利主要在于财产继承。
四、监护与保佐
(一)监护 1. 类型 1) 未适婚人的监护,未达适婚年龄而脱离了家父权 2) 妇女的监护,也以妇女脱离了家父权为限 2. 监护人的职权 1)补充能力; 2)管理财产; 3)提供教育。
四、监护与保佐
(二)保佐 保佐又称保护,起初范围较窄,只限于对精神病人和浪费
人设立。后来逐渐扩大。与监护相比,保佐人的职能主要是 管理被保佐人的财产,而对其人身无任何权力。
2. 无夫权婚姻 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双方有 各守贞操的义务;同居的义务;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些 为后世各国民法广泛采取。 在财产关系方面,实行所谓的分别财产制。妻可以有自己的 财产,但实际上丈夫可以管理妻的财产。
六、婚姻法
(四)婚姻关系消灭 1. 绝对原因 1)配偶一方死亡 2)配偶一方丧失自由人身份 3)配偶一方丧失市民身份 4)伦常败坏。
男14周岁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现代民法所谓行为能力,就是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权利承担义 务的能力。罗马法上尚未出现“行为能力”一词,但相关的制度基本构成了现代民 法行为能力制度的原型。 (一)无行为能力人 1. 小幼儿,指7岁以下的未适婚人; 2. 精神病人。 (二) 限制行为能力人 1. 大幼儿,即7岁以上,14岁以下的男子和7岁以上12岁以下的女子; 2. 未成年的适婚人; 3. 浪费人; 4. 女子; 5. 不具者。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无以上限制者。
(一)法人的种类 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 1. 社团,指以共同利益为目的的数个自然人的集
合体,如国家、地方政府、宗教团体、士兵会等 ; 2. 财团,指主要以财产或金钱的集聚为成立前提
的各种团体,如基金会、国库等。
五、法人
(二)法人理论 1. 法人责任理论 罗马的法学家已经指出团体人格和自然人人格的不同。 【在团体中,成员是否经常变化对团体存在没有意义,因为团体的债务 并不是个别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属于个别团体成员。
——乌尔比安】 2. 法人组织原则 法人的重要组织原则之一,多数决定制也在罗马法中得到确定。 【团体中多数人所为之任何事情,都是全体人的行为。——乌尔比安】
六、婚姻法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就是夫妻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终身结合。 ——莫德斯汀
(二)婚姻的种类 1. 有夫权婚姻。这是市民法上的婚姻制度,也称“要式婚”。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婚龄、合意、具备结婚资格(市民身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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