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破解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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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破解的路径选择

关于《公司僵局破解的路径选择》,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公司僵局是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与封闭公司治理机制的固有矛盾相结合作用的产物。公司僵局的发生会对股东的利益构成严重损害。根据期待权、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合同理论,应当打破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破解的路径包括司法救济和股东自力救济两方面。路径的选择应当遵循穷尽内部救济、公司主体最大化和诉讼目的正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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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僵局;救济;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兰艳,广西时经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广西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7)12―0102―06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

职权实现的,但因股东间和公司管理人员问利益冲突或意见分歧而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等原因,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一、封闭公司僵局的成因和危害

相对于向社会公开招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封闭公司(在我国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公开招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更易出现僵局情况。“公司僵局是封闭公司所特有的问题”。表面上看,股东或董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分歧是公司僵局形成的直接原因。但如果把公司僵局的产生简单归因于股东或董事间的对立,结论未免过于粗浅。公司僵局是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与封闭公司治理机制的固有矛盾相结合作用的产物”。

首先,依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重大决议则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有的国家要求的比例甚至更高。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各方股东委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

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由此形成。另外,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就某些事项的通过事先约定否决权,尽管持股比例远低于50%,仍然可能造成僵局。资本多数决制度为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基础。

其次。在封闭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大都亲自参与公司管理,容易出现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过分结合的情况。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有担任公司董事或经理直接管理公司的倾向,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被破坏,极易造成公司决策层或管理层产生派系分歧,潜伏僵局危机。此外,封闭公司有严格的股权转让限制,股东很难像上市公司的股东那样通过外部市场自由增减持有的股份从而避免僵局的产生。封闭公司治理机制的固有矛盾是公司僵局产生的内在因素。

再次,封闭公司往往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人合多于资合。基于人合性,股东自愿接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着对其他股东信赖的心理行事,一旦人合性恶化甚至丧失,演变成以股东利益分配为核心的争斗,则失去了达成任何决策的平台,在分歧产生之后,股东之间彼此不再信任,由于缺乏协商的基础就很难再坐在一起讨论解决的方案,于是公司僵局便形成了,并且常因无法打破僵局而使其持续下去,直接导致公司治理状况恶化,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甚至生存。封闭公司人合基础的恶化是公司僵局容易形成并难以打破的主要原因。此外,长期重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作用,忽视公司章程的自治作用,也是造成公司僵局

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旧《公司法》强调国家强制性规范对公司治理的管理作用,忽视股东们的主观能动性及个人智慧,因而股东的意思自治在公司治理中体现很少。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但毕竟是由自然人控制支配的,由于人的复杂性和公司情况的差异性,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者不可能预见公司治理的所有情况,仅依靠稳定的成文法作为判案依据解决问题,而不发挥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的自治功能,这极易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

公司僵局的发生,无论对公司抑或对股东都很不利。在多数情况下,会对股东的利益构成严重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耗损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望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耗费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由于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所以,控制公司一方往往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正如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所言:“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让他们坐等一年,等等。”从我国封闭公司的实践来看,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法上的多数表决制度是无可挑剔和指责的,需要讨论的是如何打破公

司僵局。

二、解破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

总结破解公司僵局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期待权理论

期待权理论认为,股东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情事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情事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但只能在特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其期待利益落空时,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股东在加人公司时,享有期待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持续性和获利性的权利,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的期待就会落空,持有异议的股东就有权退出。因此,倘若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的投资政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股东的“预期利益落空,就有必要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肇始于20世纪初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产生冲击,它主张现代社会中的公司不仅仅是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应是最大限度地顾及和实践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并通过强化董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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