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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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

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

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

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

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

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

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

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

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

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

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

度变革。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

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

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

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

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

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它们是:

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

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

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

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

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

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

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

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

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

行。

因此,实行立法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

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

立法所要求的观念更新。

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

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

法、以权废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

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

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

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

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国

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立法、依法治国的

策略选择。

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关立法立法空白

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

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立法机关的立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

造法律条件。

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

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

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

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再次,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可以说,

离开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最后,立法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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