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与第三版观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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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与第三版观点比较
第一部分
1、绪论增加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
2、第二章基本原则:平等适用、罪刑相适应改为“法益保护”
“责任主义”
3、第四章犯罪概说:删除“犯罪的本质”,增加“犯罪的成立
条件”。
4、第五章犯罪构成改为“违法构成要件”
5、第六章客观构成要件改为“构成要件符合性”
6、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改为“责任要件”;主观要件
符合性改为责任要件符合性。
7、第九章共同犯罪,增加“承继的共同犯罪”、“片面的共同
犯罪”、“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8、罪数“本来的一罪”“拟制的一罪”改为“单纯的一罪”、
“包括的一罪”、“科刑的一罪”。
9、第三编法律后果论增加“坦白”内容(刑法修正案八)
10、476,死刑,增加:“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罪的死刑,
显示了减少死刑的立法方向。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是减少死刑
的适用,从报应刑的角度考虑,尤其对经济犯罪、没有危及人
身安全的财产犯罪不宜适用死刑;只有实际上减少死刑的适
用,才能减轻人们为了保护法益而对死刑产生的依赖感,进而
在刑法中进一步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条款。”“总之,保留死刑,沿革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但是刑法理论应当倡导废除死刑。”
第二部分罪刑各论
11、第十九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加上了 2011
年6月7日司法解释的内容;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加上2009年11月26日修正后的司法解释“本书认为,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对于非法保存、控制大量枪支、弹药的行为,即使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没有关联,也应认定为储存。”
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注意:认可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值与检验》。
生产作业事故罪改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设施、条件责任事故罪改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2、第四版详细论述了“尚未销售或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的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未遂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实际结果是法定刑的升级条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安全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想象竞合犯。
增加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增加“处罚阻却事由”:“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
增加“虚开发票罪”;增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增加“组合领导传销活动罪”;强迫交易罪增加了客观行为方式;增加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3、伤害未遂的法定刑选择,删除了第三版“因为行为人益重伤害
故意造成了轻伤结果时,在轻伤范围内主观有责性与客观违法性相一致,呈露故意轻伤的既遂,根据故意轻伤的法定刑处罚具有合理性。”
14、关于遗弃罪,增加:行为对象,“其中的年老、年幼并无清晰
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无确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理解和认定。”
15、强奸罪行为对象增加“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子性交
的,以及男子强行与其他男子实施非自然性交的(如口交、肛交)不成立强奸罪。行为造成伤害的,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符合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侮辱罪。”
增加关于强奸罪的“暴力手段”。
16、奸淫幼女,第三版:嫖宿卖淫幼女的,不成立强奸罪;第四版:
嫖宿卖淫幼女的,同时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1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增加“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伤
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改为“具有性的意义”。
1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三版:如果拐卖妇女得到了妇女的同意,
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应以犯罪论处。第四版:如果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同意,就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19、诬告陷害罪:增加:“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
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阻却违法
性,不成立诬告陷害罪。”807
20、强迫职工劳动罪改为“强迫劳动罪”,主体上改为“自然人或
单位”(据刑法修正案修改)。增加:本罪分为两个类型:一是直接强迫劳动;二是协助强迫劳动。
21、增加“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关键是情节严重这一要素,
是仅就第三种类型而言,还是同时就上述三种类型而言?本书认为:正确的答案应为前者。”
22、虐待被监管人罪增加:问题三:对于被监管人员指使实施殴打、
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被指使者),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指使行为达到了一定强度,可以评价为对被指使者形成了物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强制,对被指使者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指使行为没有达到上述强度,被指使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监管人员仍然是本罪的正犯,被指使者成立本罪的共犯。
2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三版: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
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可按虐待罪论处。
第四版:丈夫因不同意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但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应当特别慎重。
24、虐待罪,增加:“但是行为人在长期虐待的过程中,同时实施
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不能证明重伤或死
亡是由伤害行为引起的,只能认定为虐待罪。”
25、组织乞讨罪改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增加“组织未
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侮辱罪增加“本罪属于抽
象的危险犯”。
26、增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
人信息罪”。
27、增加:“本书对财产概念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
“原则上,只要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就可以认定为财产损
失。”841,“侵占罪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因为侵占罪以占
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丧失财物的占有为前提。换言之,侵占罪
是将占有非法转变为所有或者脱离占有的财物非法转变为所
有的行为,故侵占罪的法益应限于占有以外的所有权权能。”
28、问题是,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诈骗等财产罪的对象。”
“首先,刑法分则…。况且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甚至可以
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财物,因而是值得保护的重要利益,将其作
为盗窃、诈骗等罪的对象,具有现实的妥当性。”第三版:表
述中无盗窃罪。
增加:“财物是否包括虚拟财产?”“将虚拟财产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也是可能的。”“本书认为,成立盗窃、诈骗等财产罪以非法占有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