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次债务人的却将到期,可否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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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的四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仅在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方不产生效力,更不能约束第三人行为;若严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人行使权利将深受束缚,难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基于利益的平衡,立法创设合同保全制度,从而使得债权的行使效力及于第三人的的特殊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中也移植了合同保全制度,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由于合同法规定较为原则,如构成要件标准,可行使范围狭窄,行使方式单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虽然对代位权制度进行条文细化,但实务中仍然可操作性不强,使得该制度难以发挥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
小编对实务中常见四个问题展开分析。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1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具体债务数额尚未确定或者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实践中,债权人经常遇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合同项下债权,尚未结算,债权人据此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次债务人往往进行抗辩称,“尚未结算,数额未确定,尚需确认,不属于到期债权”。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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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行使抵销权作者:任建华邱新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11期摘要:适于抵销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因而代位权不能阻却次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
抵销权是形成权,代位权无法阻却形成权性质的处分权。
代位权清偿原则并不改变代位权的债的保全属性,而债的保全属性将代位权进行了限定。
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允许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因债权消灭而无法认定代位权成立,在具体处置中应该驳回原告基于代位权行使而提出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代位权形成权抵销权一、问题的提出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朱某、邵某和第三人某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小额貸款公司曾向任某、张某、材料公司出借1500万元。
张某、邵某、朱某、沈某签署股东会决议,载明材料公司自正常生产以来至2012年5月20日为止生产经营亏损8835万元,此经营亏损额由各股东按股份比例承担,其中朱某承担16830675元。
同日,材料公司、朱某、邵某共同签订还款协议,载明朱某应支付材料公司16830675元,系朱某为材料公司股东所承担的公司亏损额,期限自签订之日起3年。
如朱某无法偿还,由邵某担保偿还。
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被告朱某、邵某和第三人某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请求:(1)朱某偿还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 183万元; (2)邵某对朱某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邵某将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材料公司归还邵某借款2000万元。
该院经审理后判决,材料公司支付邵某2000万元。
在本案一审期间,邵某提出其可将对材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朱某用于抵销本案债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该抗辩应是对债权真实性的抗辩,邵某的上述主张不属于可以向债权人抗辩的内容。
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处分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202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形考任务网考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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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A.承担连带责任 57.承揽人有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该义务要求()。 A.承揽人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自己的工作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58.《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 ()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6.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
C.委托人 67.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 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D.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68.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之外,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 于 ()。 B.研究开发人 69.甲乙两个单位共同开发研制出一项技术成果,甲单位明确声明放弃对此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 由乙单位申请并获得了该专利的申请权,那么甲单位()。 A.免费实施该专利 70.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技术合同。 D.技术合同 71.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解决某项技术开发中的一个 特定技术问题,乙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甲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乙公司提供的技术 资料和工作条件又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由于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则该项技术成果依法() A.属于甲公司 72.甲公司盗取了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并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按照该技 术成果进行生产,乙公司发现后,采取的如下救济措施中,哪个不予以支持?() C.要求丙公司支付使用费 73.甲公司将其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在申请专利 过程中,发现一份与甲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基本类似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受理,且在甲公司专利申请 之前公开,知识产权局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 陈述意见,故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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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债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种。
下⾯由店铺⼩编⼩编为您介绍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第⼀、债权⼈对债务⼈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债务⼈对次债务⼈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已将所⽋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
⽐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从字⾯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
从法律⾓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这⾥的意思就是债务⼈不履⾏对次债务⼈的到期债权,⼜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次债务⼈主张权利的,债务⼈就怠于⾏使。
第三、债务⼈的债权已到期,债务⼈已陷于履⾏迟延,必须是债权⼈对债务⼈以及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均到期,⽅可⾏使代位权。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是债务⼈向债权⼈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债务⼈履⾏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的期限利益。
这⾥的意思就是债权⼈与债务⼈的债权,债务⼈与次债务⼈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个不到期的,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的专属债权,债权⼈就可以⾏使代位权。
因此,债权⼈要⾏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个要件,债权⼈都不能⾏使代位权。
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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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代位求偿权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
三、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请求其履行债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二)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存在清偿能力。
”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三)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存在清偿能力。
”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
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参加诉讼。
”5.《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诉讼,应当依法判决。
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判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2.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这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司考易-4.10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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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合同法解释(一)》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一)》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合同法解释(一)》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13条)(2)与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中债务人的三种行为相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必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5.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管辖法院。
《合同法解释(一)》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被告也就是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3.《合同法解释(一)》16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向法院A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法院A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学]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改
![[法学]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改](https://img.taocdn.com/s3/m/707fb84fcc22bcd127ff0c50.png)
毕业论文任务书一、课题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中法官回避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史以及立法现状,并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发现该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
使得我国的法官回避制度很少付诸实践,影响了该制度的作用的发挥。
因此,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改革措施,对其加以完善。
二、进度计划与应完成的工作2009年7月21日至9月10日选题;9月15日论文开题及完成写作提纲;9月15日至10月15日,完成论文写作一稿;10月15日至10月25日,完成论文写作二稿;10月25日至11月15日,论文定稿;11月15日至11月24日,论文打印装订;11月25日上交论文。
三、主要参考文献、资料[1] 尚宽. 《债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62页[2] 娄正寿. 《债权人代位权之检讨》. 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3] 杨立新. 《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四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50页[4] 董灵.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与终止》.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第102页[5] 陈荣宗. 《强制执行法》. 三民书局印行. 1989年版. 第578页[6] 张广兴. 《债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20页四、完成期限2009年11月25日前目录引言 (1)一、人代位权概念极其特点 (1)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2)(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2)(二)代位权的行使 (2)(三)诉讼管辖和当事人确定 (3)(四)次债务人的抗辩权 (3)(五)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3)三、我国债权代位权制度审判务实若干问题 (3)(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的确定 (3)(二)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3)(三)代位权诉讼标的的范围 (4)(四)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4)四、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4)(一)在立法体例上,传统民法除法国法将代位权制度规 (4)(二)在制度价值上,传统民法的代位权价值系为保障全 (4)(三)在代位权种类上,传统民法的债权代位权共有种类 (4)(四)在构成要件上,传统民法的种类债权之代位权以债 (5)(五)在行使方式上,传统民法对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多无 (5)(六)在效果归属上,传统民法有“入库规则”即代位权 (5)参考文献 (6)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a8a77171f5335a8102d2209a.png)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案例1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担保法律法规中的代位权与追偿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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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法规中的代位权与追偿权规定担保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一方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在担保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会存在着代位权和追偿权的关系。
本文将通过解析担保法律法规中的代位权与追偿权规定,探讨担保制度对于债权保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规定的影响。
一、代位权的规定担保法律法规对于债权人在担保过程中的代位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无条件地取得担保人享有的权益,并以该权益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我国的担保法律法规中,代位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并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代位权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并以此追偿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追偿权的规定追偿权是担保法律法规中对于债权人追回担保债权的权利规定。
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通过担保人追回担保债权。
我国的担保法律法规中,对追偿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但无法同时行使两者。
追偿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应当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并且必须经过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达成书面协议等。
在实践中,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担保合同对于债权人的追偿权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三、担保制度的重要性担保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手段,对于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担保制度能够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增强其信心。
通过担保合同的签订,债权人可以获得可靠的担保,减少违约风险,提高债务偿还的保障。
其次,担保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审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20个疑难问题裁判观点集成
![审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20个疑难问题裁判观点集成](https://img.taocdn.com/s3/m/75541b724028915f814dc21a.png)
审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20个疑难问题裁判观点集成1.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代物清偿之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即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
因此,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观点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闯,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王富博),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裁判文书选登”。
2.作为次债务人的企业改制后,债权人还能否对改制后的企业行使代位权?〔裁判观点〕企业改制只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因改制而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故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观点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闯,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王富博),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裁判文书选登”。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4bacb1c2ce2f0066f53322cd.png)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那些呢?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综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笔者认为,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行的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笔者现解为,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不行使,即客观上不行使权利,其原因如何以及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但对于债务人不能行使的权利(例如破产人的财产权),或债务人已行使权利,但行使方法不适当,或不适于代位行使的权利等,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判断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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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代位权⾏使要具备什么条件代位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种保全债权的制度。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后,尚未完全履⾏之前,在债务⼈怠于⾏使其对第三⼈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为保全⾃⼰的债权,可以以⾃⼰的名义⾏使债务⼈对第三⼈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使需要满⾜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民法典中代位权⾏使要具备什么条件作为⼀项权利,并⾮债权在⽆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债权⼈均可以⾏使。
1、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合同不成⽴,被确认⽆效或被撤销等,债权⼈就不能⾏使代位权。
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以债务⼈对第三⼈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是因为债务⼈对第三⼈有可以实现的权利。
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对第三⼈享有债权,⽽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从谈起。
⽐如,甲是⼄的债权⼈,其债权于2009年到期,⽽⼄是丙的债权⼈,其债权于2010年到期。
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使代位权,因为⼄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使,是指应该⾏使并且能够⾏使权利却不⾏使。
怠于⾏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使权利。
如果债务⼈已经向第三⼈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使权利。
在经济交往中,有⼀些缺乏诚信的⼈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段之⼀就是放任其对第三⼈的债务,以减少⾃⼰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的履⾏能⼒。
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多数与债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的。
合同法重要考点
![合同法重要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0ecb0f23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ba.png)
合同法重要考点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问题如题目: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懂得。
债权与物权不一致。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与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与请求权。
因此,本题的选项应为BD.重点二:债的分类问题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
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本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懂得问题。
法定之债是相关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关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关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
故本题选项应为BC.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问题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含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应当明确的是,依法律规定,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由于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与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者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
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B.重点四:履行标的问题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偿问题。
代位权法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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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法条具体内容有哪些在现实⽣活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那些不按约定时间内还债,并对债权⼈造成伤害的⾏为做相应的规定,极⼤程度上保障债权⼈的权利和财产安全,那么代位权法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就让店铺⼩编为您解答。
代位权法条具体内容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债权⼈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第五百三⼗六条【债权⼈代位权的提前⾏使】债权⼈的债权到期前,债务⼈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代位向债务⼈的相对⼈请求其向债务⼈履⾏、向破产管理⼈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为。
第五百三⼗七条【债权⼈代位权⾏使效果】⼈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的,由债务⼈的相对⼈向债权⼈履⾏义务,债权⼈接受履⾏后,债权⼈与债务⼈、债务⼈与相对⼈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对相对⼈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措施,或者债务⼈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条【⽆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对象被执⾏的条件1、债务⼈怠于⾏使权利。
债务⼈怠于⾏使权利,是指债务⼈应当⾏使、能够⾏使但是不⾏使其权利。
所谓应当⾏使是指债务⼈对第三⼈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使是指债务⼈客观上有能⼒⾏使;不⾏使是指债务⼈客观上消极不作为,⽽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
![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5080a8f83d049649b665821.png)
52006.9法制园地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秦晓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特点、性质、成立要件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代位权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债务清偿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51-0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一般而言,债权并没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它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而具有对外的效力,以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
第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而非就受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而且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二、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11fd8d30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9e.png)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436c073ea58da0116d174922.png)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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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
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
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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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次债务人的却将到期,可否行使代位权核心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否行使代位权?若能行使代位权,理由依据是什么?若不能,又是怎样的一种情况?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次债务人的却将到期,可否行使代位权?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
理由是:(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无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干预。
(2)《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本规定实际确认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务人不公平。
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可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此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理由是对于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等到债权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故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分析: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1)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如果不及时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或者因时效已过而权利消灭,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
在明知债务人将来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眼看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而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于债权人不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各国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的对未来可以预见的风险进行预先自我保护,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均是在当事人的债权履行期限未到时,允许当事人提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
因此在代位权制度中,也应该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对债务人即将过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2)从境外的立法例看,均允许债权人在该情况下行使代位权。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并没有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我国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虽然规定r债务人的债务陷于迟延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但他们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日本等将迟延履行作为代位权成立条件的国家均将代位行为分为保全行为和请求行为。
保全行为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进行的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等。
请求行为分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其中,保全行为可以让债权人在其与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以前中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保全债务人的权利直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以防止因自己的债权未到履行期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的情况发生。
保全行为不受债权人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到期的限制。
如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于债务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
我国没有代位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在该情况下,应该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减少而受到损害,代位权的行使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改变债务的履行期限,否则,不但对债务人不公平,而且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
因此,在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不宜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4)由于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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