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巡察工作的思考
监 督不 了 ” 的问 题 , 派巡 视 组 的做 法 , 决 了“ 而 解 管得 着 看
不 见 ” 问题 。I 样 , 的 l l 这 既有 利 于维 护 党 的 纪 律 的严 肃 性 ,
又有 利 于督 促 各 级 领 导 班子 及 其 成 员 切 实 担 负 起 反腐 倡 廉 的政 治 责 任 .保 证 党 的 十六 大 和 十 七 大 提 出 的各 项 任 务顺 利 完 成 。在 人 民 银 行 系统 开 展 巡 察 工 作 是 人 民银 行 党 委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巡 视 制 度 的 精 神 , 一 步 加 强 党 内监 督 。 进 金 融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重要 举 进 促 措 。既 体 现 对 各 级 领 导 干部 的严 格 要 求 。也是 关心 爱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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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加 强人 民银 行 系统 巡察 工 作 的思考
符 微
( 国人 民银 行 海 口 中心 支行 , 南 海 口 5 0 0 ) 中 海 7 15
摘 要 : 立和 完善 巡 视 制 度 , 党 中 央在 新 世 纪新 阶段 , 建 是 完善 党 内制 约监 督 机 制 、 肃 党 的 纪律 、 强 党 的执 政 严 加 能 力 建设 的 一 项 重要 举 措 。人 民银 行 系统 开 展 巡 察 工 作是 适应 新 形 势 和 新 任 务 的要 求 , 一 步推 进 党风 廉 政 建 设 和 进
步 加 强对 领 导 干 部 作 风状 况 的考 察 考 核 工作 , 以及 加 大 察 地 区 和单 位 改 进 工 作 。加 强 对 党 政 领 导班 子 特 别 是 主
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巡视组工作职责
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巡视组工作职责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巡视组工作职责一、引言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巡视组是中国银行总行巡视工作的一部分,负责对内蒙古分行在业务运作、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巡视和督导,以确保分行各项工作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巡视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和评估分行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问题,促进分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平衡。
二、组织架构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巡视组的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此处插入巡视组组织结构图)巡视组由总行巡视部指派的巡视组长和巡视组成员组成,其中巡视组长由巡视部任命,巡视组成员由内蒙古分行推荐并巡视部批准任命。
巡视组成员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进行巡视和评估工作。
在具体的巡视工作中,巡视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一些临时工作组或专项工作组。
三、工作职责巡视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1)评价分行各项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检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2)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3)评估分行对重点风险领域的内控措施的有效性,如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检查和评估业务流程(1)评估分行各项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规范性和高效性,发现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2)评估分行各项业务流程对风险防控的影响和作用,提出风险防控的改进意见;(3)评估分行各项业务流程的信息化程度,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检查和评估风险防控措施(1)评估分行各项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操作风险控制等;(2)评估分行应对不同风险的预案和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3)评估分行风险防控体系的健全性和完整性,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兴利除弊:构建央行巡视工作的长效机制
( 四措并重 , 一) 突出巡视工作的重点 。 一是宣传与实施并重 。 巡视作为央行新的党 内监督方式, 涉及被
巡 视单 位班 子 的 民主集 中制建 设 , 风廉 政建 设 , 部选 拔任 用 以及改 革 、 展 、 定 等多个 领 域 的工作 , 党 干 发 稳 工
作复杂 , 要求高 , 面对新情况 、 新问题 , 要切实加大巡视宣传力度 , 引导员工强化巡视意识 , 转变重工作 、 轻巡
历 着前 所 未 有 的 深刻 变革 , 应新 形势 变化 的 要 求 , 建 巡 视 长 效 机 制 就 显得 尤 为 重要 。 本 文在 深入 调 研 的基 础 上 , 适 构 提
出 了加 强 巡视 工作 机 制 建 设 的 几 点 建议 。 关键词 : 央行 ; 巡视 工作
中图分类号 :8 03 F 3 .1
竞争上岗 、 单位推荐的人民银行系统内部思想敏锐 、 责任感强 、 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领导干部及
业 务骨 干实 施 , 这样 由于巡 视人 员 具备 一定 的政治 思想 素 质 , 强 的业 务能 力 和是 非辨 别能 力 , 较 对人 民银 行
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 、 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 提供金融服务的履职重点 、 目标管理 、 规章制度 、 业务流程 以及 内控机制建设 、 财务管理等情况较为熟悉 , 面对相对 固定的巡视对象 , 能够随时动态地掌握被巡视单位内部 情况 , 的放矢地组织开展巡视 , 有 易于准确地判断权力运用关键环节 的风险点和要害事项 , 及时发现依法履
提高巡视效果 , 又降低巡视成本 , 节约开支的目的。
( ) 中要 害 , 出意 见 和建 议 客 观公 正 。央 行巡 视 工作 从 本质 上 看 , j 切 提 是一 种 自上 而下 的监 督反 馈 机 制 , 此 弥补 分支 机 构各 种 管 理程 序 和 工作 运转 中 的缺 陷 , 免 党风 廉 政建 设 、 籍 避 民主集 中制 、 内控 制 度乃 至 整个 内部管 理所 发生 的重 大偏 差 。从实 际看 , 央行 巡视 组得 出的结论 , 观公 正 , 事求是 提 出有见 地 、 深 客 实 有
银行巡视巡察工作计划方案
银行巡视巡察工作计划方案一、工作目标银行巡视巡察工作旨在全面加强对银行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银行业风险可控,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具体目标包括:1. 深入了解银行机构的运行情况,全面了解其内部管理体系和运营状况;2. 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3. 促进银行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工作范围银行巡视巡察工作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2. 资产负债管理;3. 信贷业务管理;4. 金融产品销售管理;5. 内部审计与合规管理;6. 信息科技管理;7. 其他可能存在问题的方面。
三、工作方法为了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和范围,我们将采取以下工作方法:1. 集中开展现场检查,了解银行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2. 抽查核实相关资料资料,验证问题和风险的存在;3. 与银行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内部管理情况和问题原因;4. 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工作安排银行巡视巡察工作将按照以下安排进行:1.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人;2. 落实工作任务,分工明确,确保工作顺利进行;3. 提前与银行机构协调安排检查时间和人员配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4. 及时总结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工作保障为了保障银行巡视巡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做好以下保障措施:1. 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持,确保工作需要;2. 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持,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3. 加强与银行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4. 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保障工作人员的权益和安全。
六、工作评估银行巡视巡察工作将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银行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系统实行两级巡视制度。
人民银行党委负责确定并派出巡视组对下列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行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银行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
对上述单位的巡视,一般三至五年开展一次。
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负责派出巡视组对所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并自行确定巡视的周期和频率。
第三条人民银行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人民银行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党委书记担任;设副组长2人,分别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内审司、会计财务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人民银行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同级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023年现场巡视管理办法
2023年现场巡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行业、各领域、各层级单位的巡视工作,发挥巡视监督的重要作用,维护党的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态的良好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视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监察部门组织的对党的领导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巡视工作应遵循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巡视工作依法、科学、准确、及时实施。
第二章巡视组织第四条巡视组织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监察部门设立的巡视机构。
巡视组织负责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巡视组织应当遵循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确保巡视工作的独立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巡视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巡视对象和周期第七条巡视对象包括党委、党组织和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巡视对象应当具备一定规模和重要性,经党和国家机关监察部门批准。
第八条巡视周期为五年,巡视周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章巡视工作程序第九条巡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程序包括:巡视计划的确定、巡视组成员的选定、巡视期间的工作组织、巡视报告的编写和巡视整改的监督。
第十条巡视计划的确定应当由巡视组织根据党和国家机关监察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被巡视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党和国家机关监察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巡视组成员的选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成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和政治品质进行评估,并报巡视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巡视期间的工作组织包括:召开被巡视单位的工作会议,听取领导班子和党员群众的意见,查阅资料和采取其他合理方式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巡视报告的编写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被巡视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巡视报告应当在报党和国家机关监察部门审查批准后向被巡视单位报送。
第十四条巡视整改的监督应当及时跟踪、督促被巡视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五章巡视结果和效果评估第十五条巡视结果的公开应当根据党的领导、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括对被巡视单位的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
【哲学教学案十二】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相互关系原理和矛盾主次方面相互关系原理
【哲学教学案十二】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相互关系原理和矛盾主次方面相互关系原理【考纲】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知识板块(原理观点)】唯物辨证法矛盾的观点之五、六: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相互关系原理和矛盾主次方面相互关系原理世界观与方法论:5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关系原理:(1)原理内容:在复杂事物的很多矛盾中,主要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
方法论:这就要求我们看问题、办事情要善于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
(2)原理内容: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方法论:在善于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同时要学会统筹兼顾恰当处理次要矛盾特点:多对矛盾分主次矛盾原理。
讲两点全面而且突出其中一点关键词:抓重点、中心、关键、突破口、着重点、着力点、首要地位、核心、骨干力量等。
6矛盾主次方面相互关系原理:(1)原理内容:事物的性质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方法论:这要求我们看问题要分清主流和支流,着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把握事物的本质,认清事物的性质(2)原理内容: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他们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方法论:这要求我们看问题时要全面,又要分清主流和支流。
特点:一对矛盾分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两点与重点、一对矛盾、材料有一对反义词或有对立观点,讲两面而且突出其中一面。
)抓关键词:主流、主体、性质、本质、物质与精神、利与弊、成绩和问题、机遇和挑战、失去和拥有、尽管、、、、但是、既、、、又、、、等【考点训练】1. (09上海26)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有助于上海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方面的制约,是实现上海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契机,而且可以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及其他中心城市经济发展。
从哲学家的角度讲,着重抓上海"两个中心"建设以带动其他工作,符合辩证法的()A.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主要方面规定的观点B.主要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观点C.矛盾特殊性质是造成事物存在差别的内在原因的观点D.认识和改造世界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观点2. (09天津6)人民公园是天津市仅存的清代私家园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银发[1992]11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05.09
【实施日期】1992.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
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5月9日银发(1992)110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属各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总行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建立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分行党组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对试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干部
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正确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干部的任用、培训、奖惩以及发现和培养人才提供系统的、客观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
干部定期工作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
考核工作应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主要指各级分(支)行行长、副行长以及各级、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廉洁奉人、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发[1997]497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7.11.25【实施日期】1997.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规范现场稽核操作,加强对现场稽核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稽核工作质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印发你们。
请各分行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在现场稽核中组织试用,并认真总结试行经验,把有关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及时报告总行稽核监督局。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试行)一、总则(一)为使现场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开展现场常规稽核,其他形式的稽核和受人民银行委托的稽核可参照使用。
(三)本规程所指的现场稽核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和稽核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二、稽核准备阶段(一)成立稽核组:派出行根据稽核任务和对象,确定拟稽核的内容、重点和稽核期;并选定稽核人员,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组长和主稽人,必要时可指定副主稽人。
(二)稽核组组长负责对稽核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稽人负责稽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稽核报告的撰写和稽核处理文件的起草工作。
稽核组成员应主要由派出行专职稽核人员组成,其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应保持适当合理搭配。
稽核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人组成,保证各项稽核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8•【文号】银发[1997]225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的通知(1997年5月28日银发[1997]22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以下简称《试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
领导干部离任稽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分行要协调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在试行中发现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干部管理,健全干部考核制度,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制度。
第二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在各级领导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稽核。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查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实行分级行长负责制。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交流干部的必需程序,原则上未经稽核,不得离任和解除其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建立举报制度。
第七条稽核期按被稽核任职时间的长短,结合实际情况,侧重近期,原则上2至3年,如有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章稽核对象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下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稽核:(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行长。
完善我国监督体制的核心制度
完善我国监管体制的核心制度——《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毛昭辉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大家好!我们今天的话题就我国监督制度的核心体制,关于我们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一些问题给大家做一些解读。
那么我们这个解读围绕着我们2009年7月13号我们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此为核心来进行分析和解读。
那么这个内容我们从四个方面给大家做一个系统地分析,第一方面就是我国巡视制度的演变。
第二方面就是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视角,也就是说从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视角来看我国巡视制度的功能。
第三方面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一些核心内涵我们做一些分析。
那么第四个方面就我国巡视制度的完善和相应的制度配套给我们做一定的阐释。
一、我国巡视制度的演进那么下面我们谈第一部分,我国巡视制度的演进。
那么我们可以从这么一个视角去看待我国巡视制度的演进,也就是说我国巡视制度经历了六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6年的1月,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地提出要选派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派往全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实行巡视。
也就是说在1996年1月,我们首次提出了巡视工作的概念。
那么第二个阶段就是从组织构建的视角。
2000年,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组成巡视工作办公室。
那么从此揭开了我国巡视工作的序幕。
那么第三个阶段就是完善阶段。
2002年的11月份,我们党的十六大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那么具体对巡视制度的内涵做了一些重点的规定。
那么第四个阶段就是将巡视制度纳入到我国的党的监督制度之中,作为党的监督制度的核心制度。
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而《党内监督条例》中有十项制度,而作为巡视制度,在这十项制度中起到了非常核心的作用。
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巡视制度根本的要义是对各级党政机关的第一把手的监督。
所以从这个视角来说我们说巡视制度应当是一个党内监督制度中的核心制度。
《巡视工作条例》问答
《巡视工作条例》问答
农发行巡视工作办公室
【期刊名称】《农业发展与金融》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中共中央2009年7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章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
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农发行巡视工作办公室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修改r〈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r 《关于巡视中央意识形态单位情况的专题报告》 [J],
2.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中央纪委秘书长、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晓超就学习贯彻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
3.让巡视监督成为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的重要动力\r——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例 [J], 贾绍俊
4.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中央纪委秘书长、中央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晓超就学习贯彻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5.党内巡视制度创新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启示——基于三版巡视工作条例对比的研究[J], 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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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1.14•【文号】银办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银办发[2004]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内审司反馈。
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审项目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各级内审部门在开展全面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和专项核查等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史料,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内审部门应加强对内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内审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内审项目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一)结论性文件1.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内审意见书;2.行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批示;3.整改通知书;4.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的整改报告;5.内审初步意见书等。
(二)立项性文件1.立项请示,领导对立项的批示,上级行下达内审项目文件等;2.审计方案;3.审计通知书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
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办字[2007]1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7.11.09
【实施日期】200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已于2007年10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五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的落实,巩固巡视工作成果,增强巡视工作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督查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1.26•【文号】银办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月26日银办发[2006]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维护纪检监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纪委、派驻监察局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维护纪检监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作用,参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案件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人民银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案件检查(调查)、案件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立卷归档保存的纸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原始信息记录。
它是反映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工作的重要史料,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的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第四条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归档范围如下:(一)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二)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三)转办的文字材料;(四)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五)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六)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七)批复材料: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处理意见等;(八)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九)审理报告;(十)与当事人见面材料;(十一)结案报告;(十二)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十三)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十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0]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7月6日银办发[2010]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现场检查工作,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现场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现场检查工作,督促各分支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提高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安全保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有关分支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保卫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总行及有关分支机构分别负责对下一级分支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越级对所管辖的下级分支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下级分支机构之间的交叉现场检查。
第四条安全保卫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保卫工作组织领导、保卫队伍建设、发行库守卫、发行基金押运、安全技术防范、枪支弹药管理以及其他安全保卫工作内容。
第五条安全保卫现场检查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临时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被检查分支机构的全部安全保卫工作内容进行的现场检查。
关于推进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巡察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金融天地307关于推进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巡察工作的思考与对策姜美华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的十九大党章对巡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作出“让巡视利剑作用更加彰显”的工作部署,面对新形势和要求,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充分认识做好巡察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中央和总分行党委工作部署,大力推进县(市)支行巡察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巡视全覆盖”精神,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全面深入开展巡察监督,对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推进;巡察;思考;对策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4-0307-01一、开展县支行巡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一)存在注重业务检查倾向,未能有效落实政治巡察要求由于巡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个别巡察人员对巡察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理解偏差或不透彻,在开展巡察工作中,往往注重对业务工作的检查,把政治巡察等同于业务及党务检查、纪委监督检查,混淆巡察与督查、执纪监察的关系,忽视了对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方面的检查。
巡察机构和巡察人员对“政治巡察”理解不到位,发现问题未能突出政治巡察特点,弱化了巡视监督效果。
(二)巡察办人员的工作素质不强,对提升巡察工作质量有一定影响作用地市中心支行的巡察办直接担负着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督查督办、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
目前,地市中支巡察办人员基本是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兼任,日常还要完成上级纪委下发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没有更多的精力去专门学习研究巡察工作,因此,对巡察监督重点内容、检查方式方法还只停留在上级下发的培训材料书面文字上,且参加过巡视工作的人员有限,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因此巡察办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非常值得关注。
巡察办对巡察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巡察报告和反馈问题进行检查把关,有的巡察组撰写的巡察工作报告质量不高,提出的问题不疼不痒,未能切中问题要害,如果巡察办未能有效进行指导把关,势必会影响巡察工作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银办发[2003]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银办发[2003]18号2003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使人民银行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人民银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修改、完善已有的规定。
二、人民银行人事任免、案件查处的督查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查。
三、人民银行承办的事项,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可不再督查。
四、在执行本规定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各单位及时向办公厅反馈。
五、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单位负责督查工作的部门、人员、联系电话告总行办公厅督查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督查工作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督查工作,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银行督查工作是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决策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方法,对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决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督查工作应围绕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银行中心工作进行。
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要跟踪督办、综合协调、及时反映情况,要注意开展督查调研。
二、督查工作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文件、会议及领导批示需要人民银行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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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银行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系统实行两级巡视制度。
人民银行党委负责确定并派出巡视组对下列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行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银行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
对上述单位的巡视,一般三至五年开展一次。
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负责派出巡视组对所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并自行确定巡视的周期和频率。
第三条人民银行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人民银行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党委书记担任;设副组长2人,分别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内审司、会计财务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人民银行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同级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职承担其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三)向巡视组传达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五)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
巡视组向派出党委、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配备巡视工作人员若干人。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由派出巡视组的党委任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对所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五)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七)派出巡视组的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会计财务以及相关业务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被巡视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二条巡视办应提前向被巡视单位下发巡视工作通知,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巡视组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视工作:(一)通过召开见面会、发布巡视公告、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干部职工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工作的意义、目的、任务、方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公布巡视组的住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会及其他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四)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五)召开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座谈会;(六)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个别谈话;(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八)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九)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视单位所在地方有关党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听取意见;(十)对被巡视单位所辖机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征求意见;(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四条巡视组及巡视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巡视工作:(一)严格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二)对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及时向其派出党委、领导小组报告:(一)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二)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党委、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巡视工作报告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巡视评价意见,并针对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并根据巡视组、巡视办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派出巡视组的党委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或就重大问题要求巡视组报送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巡视组根据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形成巡视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第二十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下列事项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送交办:(一)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求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进行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三)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受派出巡视组党委的纪检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听取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巡视办负责督促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落实整改。
被巡视单位完成巡视整改工作后,巡视办、巡视组应通过适当方式跟踪了解以下情况:(一)了解巡视工作对推动被巡视单位改进工作的效果;(二)检查被巡视单位落实巡视整改意见的情况,并了解其经验、做法;(三)征求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对巡视工作以及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巡视办、巡视组应及时了解、掌握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巡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报反馈或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巡视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妥善保管,认真整理,及时归档。
巡视办应认真做好巡视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巡视办和巡视组应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等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研究,认真整改。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纳入出差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管理。
被巡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为巡视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巡视组应严格执行有关经费管理和公务接待等规定。
巡视工作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期间可由其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发放补贴。
第三十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二)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三)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具备从事巡视工作所需要的党务政务和业务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四)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五)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六)中国共产党党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由巡视办会商组织人事部门选配,并按有关程序报党委、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各级党委要重视对巡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巡视组负责按照派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办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巡视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巡视组建立临时党组织,在巡视工作期间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