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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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学业考试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时代的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实际运用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课程考核

第三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即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扩展课程、专业实习等均应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可采用多种形式,一般考试为开卷或闭卷笔试,根据各门课程特点,亦可采取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凡采用开卷、闭卷以外的考试方式,均由系、室、部提出具体办法,经系、室、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考查方式主要通过平时各个教学环节,如听课情况、作业、课堂提问、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学习笔记、期中测验、平时测验等综合考核评定成绩。平时测验应在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五条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一律安排在期末进行。期末考试一般安排3-7门,并在教学计划或授课表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学期期末的考核时间集中在放假前十天,考查课程一般在复习考试前结束。

第六条考核日程安排由教务处、各系提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考核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当年度教学实际情况,难易适度,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命题由任课教师拟出份量、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评分标准,经系、室、部主任审查后教务处审定。补考用的试题由教务处封存。

第八条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九条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各科试题库。实现命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试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变相透露。

第十一条凡考试课程,由相关系、室、部组织有关教师采用流水作业法分题评卷,评卷教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主观论述题和写作题,评分前应制订出详细的评分步骤和标准。已评阅的试卷,由教务处封存,学生毕业后,除留作教学资料外,其余可以销毁。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而要求缓考时,必须在考试前向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准缓考,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凡旷考的不予正常补考,毕业前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视认识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除教务处确定为取消正常补考的课程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给予及格成绩,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最后一个学期考核课程只能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不得免修,个别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

明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公共体育部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视该生的活动情况评定相应的成绩。

第十六条教务处组织各系共同实施考务工作,集中统一安排考场,学生应携带学生证并对号入座。

第十七条作弊学生,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考试作弊的补考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张家口教育学院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如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实验课累计缺课时数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三分之一,实践操作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并按如下关系换算:优≥90;90>良≥80;80>中≥70;70>及格≥60;不及格<60。

第二十条学期课程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实际情况确定。考查成绩由教学的各个环节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一门课程分别在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均按一门独立课程计算成绩。

第三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成绩登记表系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材料

之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由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留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束后(含补考)两周内教师应将学生成绩登记表送交系办公室入档,由各系统一交教务处;所有记载成绩的表册,不应有涂改的痕迹,如若更正,应由登分者或校核者在更正处签字。

第二十五条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记,并注明“补考”字样。缓考成绩以实际得分登记。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时(如留、休、复、转等)均应在成绩表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前一学期,各系和教务处应对毕业班学生历年考核成绩进行认真清查,有不及格课程且符合补考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学生做好毕业前的补考准备。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离校后由教务处将学生成绩总表整理并装订成册,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应书面向系、室、部提出申请,经系、室、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与该课程任课教师共同查阅。

第四章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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