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航线江海船舶通航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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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

检验指南

2008

人民交通出版社

目 录

第1章通则 (1)

第1节一般规定 (1)

第2节定义 (2)

第3节结构设计原则 (6)

第4节检验与发证 (8)

第2章干货船 (11)

第1节一般规定 (11)

第2节总纵强度 (11)

第3节屈曲强度 (19)

第4节船体构件 (20)

第3章散货船 (22)

第1节一般规定 (22)

第2节总强度 (22)

第3节船体构件 (24)

第4章集装箱船 (26)

第1节一般规定 (26)

第2节总强度 (26)

第3节船体构件 (28)

第5章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29)

第1节总强度和屈曲强度 (29)

第2节船体构件 (29)

第3节船体结构直接计算 (31)

第6章舾装 (37)

第1节锚泊设备 (37)

第2节舵设备 (37)

第3节集装箱的堆装与系固 (37)

第4节组合体联结装置 (38)

第7章轮机和电气 (40)

第1节轮机 (40)

第2节电气 (41)

第1章 通 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适用于1.1.2所述航行条件的船长大于或等于20m的焊接结构的下列钢质民用江海通航船舶(含铰接式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1)干货船;

(2)散货船;

(3)集装箱船。

1.1.1.2本指南对总强度的要求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长小于或等于130m的船舶:

L/B≥4.5

B/D≤3.0

0.6≤C b≤0.9。

1.1.1.3除另有说明者外,本指南所指驳船(干货驳船、散货驳船和集装箱驳船等),一般指尾部开有槽口能通过特殊的联结装置与推船通过两点式铰接联结装置组成组合体的驳船。

1.1.1.4 其他特殊船型或特殊尺度的船舶和采用新结构型式的船舶,其结构尺寸应另行考虑,并应取得本社的同意。

1.1.2 航行条件

1.1.

2.1本指南仅适用于特定航线上航行的船舶。

(1) 特定航线1;

(2) 特定航线2。

1.1.

2.2适合江海通航的水文气象条件

风力不超过蒲福风级7级(对应于海面以上10m高度处的风速为15.48m/s)。

第2节定义

1.2.1 特定航线

1.2.1.1特定航线1:长江经吴淞口沿北航道至洋山港、马迹山、绿华山和杭州湾北仑港航线。

1.2.1.2特定航线2:珠江经东博寮至大鹏湾盐田港和大亚湾惠州港航线。

1.2.2 主尺度

1.2.2.1船长L(m):沿夏季载重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均不得小于夏季载重线总长的96%,且不必大于97%。

对于箱形船体和推驳组合体中的尾部开槽的驳船,L为沿夏季载重线自船首端前缘量至船尾端后缘的长度。

1.2.2.2位置1:根据《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3条的定义,为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

1.2.2.3位置2:根据《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3条的定义,为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干舷甲板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以及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

1.2.2.4船宽B(m):在船舶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1.2.2.5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上层连续甲板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船舶,则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横梁上缘延伸线与肋骨外缘延伸线的交点。

1.2.2.6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夏季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1.2.2.7方形系数C

b :方形系数C

b

由下式确定:

C

b

=

d

LB

wl

式中:∇——相应于夏季载重线吃水时的型排水体积,m 3

L 、d ——见本节1.2.2.1 、1.2.2.6; wl B ——船舶正浮时夏季载重线水线面的最大宽度。

1.2.3 甲板、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1.2.3.1 上层连续甲板:船体的最高一层全通甲板。

1.2.3.2 强力甲板:

(1) 上层连续甲板;

(2) 在船中部0.5L 区域内长度不小于0.15L 的上层建筑甲板,和此上层建筑区域以外的上层连续甲板。

1.2.3.3 下甲板: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的连续甲板。

1.2.3.4 舱壁甲板:各水密横舱壁上伸到达的连续甲板。

1.2.3.5 干舷甲板: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量计干舷高度的甲板。

1.2.3.6 平台甲板:强力甲板以下,不计入船体总纵强度的不连续甲板。

1.2.3.7 大开口: 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甲板开口为大开口:

(1) 1

B b ≥0.7; (2)

BH H l l ≥0.89; (3) 1

B b >0.6和BH H l l >0.7。 式中: b ——开口宽度,m ,如果有几个舱口并列,则b 代表各开口宽度之和,即b =

b 1+ b 2,如图1.2.3.7;

1B ——在开口长度中点处包括开口在内的甲板宽度,m ;

H l ——舱口长度,m ;

BH l ——每一舱口两端横向甲板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 ,如图1.2.3.7。如舱口前或后再无其他舱口时,则BH l 算到舱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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