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形态_历史方位及其基本政治元素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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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2011年12月阅江学刊
Yuejiang Academic Journal No.6Dec.2011
·本刊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形态、历史方位及其基本政治元素辨析
乔耀章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国名或国号是一面公开的旗帜,
人们可以根据它来判断国家的政治构成、政治方向、政治形象、政治力量。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处的社会形态、历史方位及其涵盖的基本政治元素有其鲜明的特色:多质态并存的社会形态,是以社会主义质态为核心、为导向的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尚未真正成为历史,它是新中国的起跑线,“后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另一种表达法,
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历史方位和价值取向的底线;共和国涵盖的内外基本政治元素公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政党+民族+人民+共和)民主。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形态;历史方位;政治元素;后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分类号:1674-
7089(2011)06-0005-08收稿日期:2011-10-31
作者简介:乔耀章,
男,江苏江都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全国政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行政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政治学会副会长等,主要从事政府理论、发展政治学、区域政府与政治研究。
“循名责实”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
阐述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问题时使用过的命题,
同样也可用来阐释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说来,名称是内容的概括,现象是本质的反映。社会孕育、产生国家,亦即国家源自社会,国家伴随着社会成长。国名或国号即国家的名称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创建者首先要办的第一件政治大事。国家究竟取何种名称,一方面反映着国家创建者的政治立场、政治抱负亦即政治价值取向。国名或国号就是公开树立起来的一面旗帜,外界就可以据它来判断这个国家的政治构成、政治方向、政治形象、政治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创建者也不能随心所欲地确立国名或国号,因为它受制于特定社会形态的性质及其社会
发展阶段与程度。换言之,虽然国名或国号具有
相对的前瞻性和稳定性,但它总体上应与作为其载体的社会形态的性质、发展阶段与发展程度相适应。归根结底,人们应当从社会来认识国家,而不是相反从国家来认识社会,不能只见国家而不见社会。重新发现社会,有利于完整准确地认识国家。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称为“新中国”,一般不宜简略为“中国”,不仅因为中国有“旧中国”与“新中国”之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还有“封建君主国”与“人民共和国”之别。新中国是当今世界上196个主权国家(据2009年统计)中的125个共和国之一。与其他众多的共和国有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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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江学刊:2011年第6期
史前提和基础上,经过无产阶级(共产党)领导之下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缔造起来的,她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为定向的发展,坚持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国家。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处的社会形态、历史方位及其涵盖的基本政治元素有其鲜明的特色。
一、社会形态特色
社会形态理论是人文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当然也是中国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形态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唯物史观不可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深邃的历史洞察力深刻剖析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而收获的重要理论硕果。[1]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问题的理论论证,人们可以从研究问题的不同需要出发,运用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社会发展的类型及其阶段,大体说来有以下四种:第一,以生产关系尺度划分的社会经济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二,以人的发展尺度划分的社会主体形态,即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社会;第三,以劳动交换方式尺度划分的社会交换形态,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产品经济社会;第四,以技术发展尺度划分的社会技术形态,即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又称后工业社会、知识经济社会)。应当指出的是,这几种社会形态划分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相互嵌入。但是相比之下,由于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来说往往呈现出滞后性或前瞻性,因此对特定的国家来说,在特定的国内国际的主客观环境的相互作用下,其社会发展阶段乃至社会形态或许可以“超常规”、“跳跃式”的加速度的发展,即在特定的条件下,社会发展阶段或社会形态可由较低级“跳跃”或“超越”某个社会发展阶段或形态而进入较高级的社会发展阶段或形态,这丝毫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的伟大洞见,反而是以此为前提而相互补充的。至于其他几种划分方法所确定的社会形态及其发展阶段,对任何社会和国家来说,一般都是不可逾越的。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中,社会分工、阶级、私有制是同义语,“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同义语。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把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前者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后者是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就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旧式分工,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实行有计划的生产,不存在商品生产、货币和市场,已经消灭了阶级,国家将逐步消亡。这就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后来被列宁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形态定了“格”,其中,最基本的本质特征就是消灭现代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建立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经把“消灭私有制”即消灭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作为共产党人所有理论的归结点。由于国际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作用的结果,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形态理论论证的实际运用方面,西方社会滞后于东方社会。不过,东方社会的实际运用过程至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带有某种尝试性或试错性的性质。
早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较为明确地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被认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发展。虽然现实情况同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设想产生了很大的质的区别,但是列宁还是始终坚持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标志“定格”,例证之一就是他把社会主义描述为“消灭阶级”,他把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称之为“完备的社会主义社会”、“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有稳固基础的社会主义”。他坚持认为十月革命后的俄国还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初阶段,处于“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不完备的社会主义”、“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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