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管理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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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知识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19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假劣农药的简易识别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监管
概念
依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的定义,农药是指用于预 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 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 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 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2、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 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 ①认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
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农药名称、 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 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 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 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 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 《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 的农药。 •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 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 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农药标签及包装外观识别真假:
• (一)、农药标签有严格的要求,规定注明产品名称、农药 登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号以及农药的有 效成分、含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方法、生产日期、 有效期、注意事项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分装单 位,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缺少,均应对质量提出疑问。
农药的应用范围
农药广泛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全过程,也用于环境和家 庭除害防疫。根据需要,具体可用于:
农业、林业中种植业防治病、虫、草、鼠和软体动物等 有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物。
调节植物,昆虫的生长发育。 防预、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等。 防预、消灭或者控制人或者畜禽生活环境中的有害生物。 防治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主要指
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 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 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 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 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杂草,白蚁以及衣物、文物、图书等的蛀虫。
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
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 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 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 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 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 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 量和标签抽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 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 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
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 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 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劣农药定义
假农药: 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b、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 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的
劣质农药
失去使用效能的 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农药质量的 简易识别
农药标签及包装外观 识别真假
农药物质形态 识别优劣
农药标签是紧贴或印制在农药包装上的介绍农药产品性能、用途、使 用技术、毒性、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文字、图示式技术资料。农药标签反映 了包装内农药产品的基本属性。
《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 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 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 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 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 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 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 有害生物的。
3、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 ①认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 ②处罚种类: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 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生产、经营假农药、 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 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 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 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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