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拍卖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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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在当代社会,“破产”一词常用在二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在非法律意义上的使用:“破产”即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又分为两类:1、丧失了继续经营事业的财产承受力 2、发生了债务清偿不能的财务危机。

二是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以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为代表的一种旨在挽救频临破产企业的重建程序被吸收到破产法律制度中来,从而扩展了破产的含义,破产不仅仅指清算分配,而且还指企业重建。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12章136条,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破产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状态。

破产的法律特征:

⑪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⑫破产的目的是清偿债务并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⑬破产的原则是债权人公平受偿;

①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彻底清偿②多个债权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③根据债权性质不同,设定不同清偿顺序(已设抵押权的情况)

⑭破产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还债程序认定。(破产就是指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概念:破产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破产程序指的是为了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它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狭义的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程序。

和解程序是指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重整程序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以避免破产的积极程序。

破产程序的特征:

⑪破产程序是因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的总括债务清偿程序;

⑫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

⑬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执行客体;

⑭破产程序具有诉讼和执行的双重性质。

诉讼性:审查债权人资格;确认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范围;宣告破产

执行性:破产财产清理、清算和清偿

★★★破产的主要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初始条件

一是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二是债务人自行申请宣告破产。

2、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审查一般有以下几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即债务人是否满足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两项标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4、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管理人的职责: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要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的裁定和批准

5、宣告和公告。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日起10日内应当发出公告,公告破产宣告裁定。一是通知与债务人有经济关系的债权人参与破产清算;二是通告与债务人有其他关系的主体说明破产的事实。

6、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⑪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

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⑤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

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⑩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⑫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⑬债权人委员会:(不超过9人)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7、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指为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出售变价财产的过程。

破产财产的分配:指管理人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按债权人应当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进行清偿的程序。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还债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破产宣告的必然结局。

破产财产在按法定程序清偿之前,应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发生的费用:

⑪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⑫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组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

⑪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⑫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⑬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⑮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⑯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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