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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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
一、廷尉官名的由来
廷尉主管刑狱,是汉代最高的司法官,为九卿之一。《宋书·百官志》载:"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秦为廷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颜师古注云:"应劭曰:听讼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师古曰: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廷,主要是公平的含义。
《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韦昭《辨释名》曰:"廷尉、县尉皆古尉也,以尉尉人也。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尉,本是军事将领的官职名,廷尉作为司法官,不仅掌管普通案件,还可审理军队案件。
秦以前,司法官曾被称为司寇,战国时以"理"为狱官之名。秦国在统一中国以前,已在朝廷设置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员。这时廷尉的主要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称之为"诏狱",同时也有权处理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汉承秦制",廷尉这一官职由秦开始设置,汉代承袭而来。汉代的司法官体系,由皇帝直接管辖,最高的司法官仍为廷尉。景帝六年曾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时曾改名作士。东汉光武以后复为廷尉,建安中又改为大理。虽名称改变数次,但执掌始终未变。
二、廷尉的执掌与机构设置
廷尉掌管刑狱,既管刑事审判,又管理监狱。汉所谓"召至廷尉",即为入狱。因此,廷尉不仅是机构名称和官名,也是中央监狱名,如:"间步至廷尉中,候伺咸事"。廷尉所辖监狱也称"廷尉诏狱"。《后汉书·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百石。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即西汉武帝以后,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而东汉仅有廷尉和洛阳诏狱。
"迁廷尉,职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廷尉主要的职责就是审理疑难案件,以使天下的监狱中没有冤案为己任。
西汉廷尉的属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
下面简要看各属官的职责。
(一)廷尉正
《汉书·广川王传》:"天子谴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汉书·黄霸传》:"闻霸持法平,诏以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师古注曰:此廷中谓廷尉之中。宋祁曰:庭当作廷)。
廷尉可以参加杂治诏狱,可以单独决疑狱,可见,其地位仅次于廷尉。
(二)左右监
廷尉监分左右监,即廷尉左监和廷尉右监。如《汉书·丙吉传》:"以故廷尉监征"。
《汉书·息夫躬传》:"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洛阳诏狱。"《汉书·淮南王安传》:"上遣廷尉监与淮南中尉逮捕太子。"
廷尉监的禄秩和廷尉正的相同,但是地位却略低于廷尉正。与廷尉正一同派遣的是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而与廷尉监一同执行逮捕任务的是中尉和侍御史,中尉和侍御史要低于长史和御史中丞,而且,廷尉监的职务是逮捕,廷尉正的职务是杂治诏狱和决疑狱。因此,可以得出监的职位低于正。
(三)左右平
廷尉平简称廷平,又分左右。《汉书·刑法志》:"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
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鞠狱,注引如淳曰:"以囚辞决狱事为鞠,谓疑狱也。"
宣帝地节三年设置廷尉平四人,主要是取代原来的廷史,进行"鞠狱"的具体判案工作,并增强对司法的控制。《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除以上三种属官外,还有各种掾史。如张汤就经常"引正监掾史贤者"。《汉书·朱博传》:"徙为山阳太守,病免官。复征为光禄大夫,迁廷尉,职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于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君覆意之。'正监以为博苟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材过人也。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出奇谲如此,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
掾史被称为典法掾史。《汉书·兒宽传》:"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汉书·路温舒传》:"廷尉光以(路温舒)治诏狱,请温舒署奏曹掾,守廷尉史。"
掾史有奏谳掾、奏曹掾等,都有决狱判案的职责。
除此外,还有一些属官,如:《汉书·兒宽传》注引臣瓒曰:"〈汉注〉卒史,秩百石。"师古曰:"从史者,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既有卒史,又有从史。
东汉改变了西汉的属官,《后汉书·百官志》云:"正、左监各一人。左平一人,六百石。"注云:前汉有座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可见,只是人数发生变化,职责官阶都未变。
三、廷尉的审判程序
廷尉掌管刑狱,主要是审判活动。杜周为廷尉"客有让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
"决狱",表示审判案件。首先,廷尉直接审理三公九卿、地方太守和诸侯相及刺史等官的案件。而对于三公九卿还会用杂治的方法。
廷尉解决下级机关的疑难案件,接受奏谳则是司法的上级机关,《汉书·刑法志》记载:
"高祖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汉书·朱博传》:"博迁廷尉,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后汉书·百官志》:"凡郡国谳疑狱,皆处当以报。"
汉代的审判是有一定法律程序可循的。如果地方官无法解决案件就报廷尉,廷尉还不能决断就报皇帝裁决。"决疑当谳"就是指有疑难案件就上谳的判案程序。疑难一般主要是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从上报的内容来看,还要附上"当比律令",以有助于上级机关的决断。看来,在汉代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审级设立的原因之一,从一个侧面反映汉代审判程序的设置状况,也标志着当时的法律发展程度。官吏必须要"当比律令"作为依据,才能出入人罪。尽管由于官员或皇帝的品行和水平良莠不齐,也表现出法律程序发展的水平。
"光武时,有疑狱见廷尉曹史张禹,所问辄对,处当详理,御史册免廷尉,以禹代之。虽越次而授,亦足以厉其臣节。"
"傅贤为廷尉,每冬至断狱迟回,流涕。又,盛吉为廷尉,每冬至节,罪囚当斩,夜坐省狱,其妻执烛,吉持丹笔,夫妻相向垂泪。"
每年冬至节气之时,廷尉都要集中处理一批案件。而遇有重大案件,皇帝还会指派其他官员与廷尉一起会审,称为"杂治"。如东平王云狱,由廷尉梁相和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丞相王嘉狱,由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等。
四、廷尉的作用机制
《汉书·兒宽传》:"宽为人温良,有廉知(智)自将,善属文,然懦于武,口弗能发明也。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