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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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检察制度小议

汉代检察制度小议

信息工程 120003班学号:12000329 蒋自清汉代检察制度小议汉代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也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发展起来的行政监察制度走向体系化的关键时期。

此时期内所创立的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相互制衡的监察网络,对后世行政监察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分析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的构成及其特点,深入探讨其作用及局限,包括它的历史借鉴作用。

自秦以来,封建国家中,皇帝高高在上,掌握着至高无上的皇权,皇权之下,又存在着庞大的官僚群体。

这个官僚群体对于保证皇权的威信,统御众多的庶民百姓至关重要。

因而皇权的巩固离不开官僚的支撑,同时对于皇帝来说,也必须要有足以能威慑庞大的官僚集团的制衡机构来控制文武百官,因此对于皇帝来说,治民先治吏,治吏即为治国。

“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

因而自秦始皇起,历朝历代开始构建视察群臣的监察制度。

两汉时期,行政监察制度走向成熟。

一、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

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

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

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

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汉代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汉代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汉代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它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汉代,法律逐渐成为社会规范的基础,司法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

汉代的法律制定和修订主要依靠官僚体系。

汉武帝时期,设立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等重要职位,他们参与制定和修订法律。

而汉代的法律主要有《律》、《令》等法典,其中《律》是最为重要的,包括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这些法典在汉代政权的稳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汉代出现了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制度。

比如,设立了御史台和公车御史的职位,主要负责监察司法,以防止官员的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此外,汉代还建立了审判机构,由御史、京兆尹等职位组成的官员负责审理案件。

这一制度使得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审判更加准确。

与此同时,汉代也注重借鉴前代的法律经验和制度。

在法律实施上,他们吸取了秦朝的成就,制定了《秦律》,并对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同时,他们也注重民间习惯的整合,充分考虑了人民的需求和利益。

这使得司法制度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

此外,汉代还积极推行法律教育和普法活动。

当时建立了官学,培养法学专家和执法人才。

同时,还推行了普法宣传活动,向人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施行,也为后代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汉代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的发展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汉代,法律逐渐成为社会规范的基础,司法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

通过制定法典、设立司法机构、借鉴先前经验以及开展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等措施,汉代做出了一系列积极的尝试和创新,为后世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汉代不仅对于中国的法律史和司法史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董仲舒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

董仲舒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

董仲舒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汉代的司法制度主要是沿袭秦朝,并且进行了许多变革。

具体而言,有:中央:丞相司直、廷尉;少府尚狱;大理寺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其中,以丞相司直掌握廷尉和少府两个衙门,实际上是丞相的下属机构;廷尉则有一定的独立性。

此外,汉朝还设置了左、右内史,分别掌管京城和皇帝离宫所在的地区的行政事务。

汉朝的监察制度在秦朝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汉初,董仲舒曾根据古制“群臣奏事不得相干”的原则,建议将监察范围由三公扩充到列侯,形成监察系统的网络。

地方:各郡国有地方司法机构,如“郡国皆有狱”。

郡国皆设啬夫(秦时的乡官),掌刑狱。

郡太守为本郡最高司法长官。

县为地方行政机构,县令、县丞掌刑狱,县尉负责治安。

也就是说,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职权很大。

司法机关职权很大,一般人可以控告于此,但对一些重大案件,则必须由皇帝亲自过问才能定案。

同时,汉朝法律还特别规定,父子兄弟相互之间不准犯罪,一人犯罪,全家连坐。

当时流行“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观念,甚至还把这种观念推及到婚姻领域,即规定同姓、宗族、邻里之间不得通婚。

虽然这种观念在汉初相当盛行,但它无疑是奴隶主贵族意识在法律上的表现,同封建等级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

汉武帝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使得法律不仅打击了社会的不平,而且逐渐加深了等级制度。

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显示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法律条文是用汉语写成,并非书面的“秦律”,“秦律”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文字。

董仲舒针对当时儒学盛行、朝政腐败、人们的思想意识极端落后等情况,对汉代法律进行改造和补充。

董仲舒在法律思想上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口号,从此儒家思想便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正统。

他继承前代儒家思想,并结合法律实践加以贯彻。

儒家思想在汉代法律中占有统治地位。

中央的监察部门最高的是御史大夫,副职是御史中丞。

中央监察机构负责处理官吏失职渎职等事,同时对地方和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官吏进行监察。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

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

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

”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

“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

”“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

”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

“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

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

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汉代谳狱制度考论

汉代谳狱制度考论
文致 于法 而于 人心不 厌 者 , 辄谳 之 。 ”“后元 年 春正
构 ,掌 国之 五禁之 法 , “ 以左右 刑罚 ” ①。相 当 于汉代 的 中央 司法 机 构 廷 尉 。先 秦 文 献 《 记 》 礼 中也 记 载
有有关谳狱的内容。《 礼记 ・ 文王世子》 “ 日: 公族
收 稿 日期 :00— 1 3 2 1 0 —0
师受之也 。通说认为 , 周礼》 ” 《 成书于春秋时期 , 是 关 于西周 官制 的记 载 , 以及 作 者关 于 官 制设 置 的理 想记 述 。根据 郑 玄 、 公 颜 关 于 《 礼 注 疏 》 知 , 贾 周 可
在西周 时期 已经 有谳 狱 制 度 , 四方 诸侯 如 有 疑 难 案
汉 代谳 狱 制度 于汉 高 祖刘 邦 时 已基 本 形 成 , 其
后经 过 几 代 帝 王 的 调 整 , 狱 制 度 日臻 完 善 。《 谳 汉
书 ・ 刑法 志》 载 : 高 皇 帝 七 年 , 诏 御 史 :狱 之 记 “ 制 ‘
疑者 , 或不敢 决 , 罪 者久 而不 论 , 罪 者 久 系不 吏 有 无 决 。 自今 以来 , 道 官狱 疑 者 , 县 各谳 所 属 二 千石 官 , 二千石 官 以其罪 名 当报 。所不 能决 者 , 皆移 廷 尉 , 廷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1 第 2期 ( 0 0年 总第 19期) 1
汉 代 谳 狱 制 度 考 论
程政 举
( 南省 政法 管理 干部学 院 , 河 河南 郑州 4 : 谳狱 制度是疑难 案件 的请 示制度 , 西周 、 春秋 、 国时 已经存在 。汉代谳狱 制度在 汉初 时 已基本 形 战
尉亦 当报之 。廷 尉所 不能 决 , 具为 奏 , 所 当 比律 谨 傅 令 以 闻 。 ’ 汉 书 ・ 帝 纪》日 : ” 《 景 中元 六 年 九 月 , 诏

汉朝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汉朝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汉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继承秦朝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以汉朝的法律制度为背景,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汉朝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影响。

二、汉朝法律制度概述1. 法律体系汉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科、比等。

律是基本法典,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令是皇帝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科是针对特定问题的法律条文;比是案例汇编,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2. 司法制度汉朝司法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设有廷尉、大理、尚书等官职,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地方设有郡国守相、县令等官职,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 刑罚制度汉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罚金等。

死刑包括斩、绞、斩首等;流刑包括流放、贬谪等;徒刑包括杖刑、徒刑等;罚金则是财产性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吕后篡位案背景:吕后是汉高祖刘邦的皇后,刘邦去世后,吕后干预朝政,试图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公元前180年,吕后病逝,其子刘恒即位,是为汉惠帝。

案件经过:吕后去世后,大臣们担心吕氏家族势力过大,威胁到汉朝的稳定。

于是,他们密谋推翻吕氏家族,拥立刘恒为帝。

经过一番策划,大臣们将吕后家族成员逮捕,并处以死刑。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汉朝皇权至高无上的特点。

在汉朝,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大臣们必须服从皇帝的意志。

此外,此案也体现了汉朝法律的严格性,对背叛国家、危害皇权的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2. 案例二:陈平谋反案背景:陈平是汉高祖刘邦的重要谋士,为汉朝的建立和发展立下赫赫战功。

然而,刘邦去世后,陈平因涉嫌谋反,被汉惠帝逮捕。

案件经过:汉惠帝在位期间,陈平因与吕后家族有矛盾,被诬陷谋反。

经过审理,陈平被证实无罪,但已被汉惠帝贬谪。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汉朝法律的公正性。

在汉朝,即使是功臣,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体现了汉朝法律对权力滥用的遏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

3. 案例三:张汤贪污案背景:张汤是西汉著名法学家,曾任廷尉。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其建立的时间跨越了两个时期:西汉和东汉。

在其统治期间,汉朝不仅是中国文化和文明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制度得以健全的时期。

因此,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在中国法制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

汉朝法律制度的演进在汉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历史渊源。

从先秦时期到汉代,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变化和发展,都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但是,汉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建立阶段:在西汉初期,以秦朝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汉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律》和《令》两部法律,成为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典。

发展阶段:在西汉初期,汉武帝实施了很多改革措施,为汉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随着汉朝的发展,汉代法律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和系统。

例如,新法制中的刑法和民法,以及官吏的任免和晋升,都得到了全面的规范。

繁荣阶段:在东汉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和繁荣。

东汉末年,刘备出台了“十二条军法”,提高了刑罚的效力。

而东汉末年著名的法学家桓谭又主张用法由法,倡导采取严格的刑罚加强社会秩序。

这些刑法和律法的规范和建议方式,促进了汉代法律制度的繁荣和发展。

汉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汉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以下特点:1.法的成文化。

就像秦始皇时期一样,汉武帝时期颁布了《律》和《令》两部法律,奠定了汉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此后,汉代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

2.法的规范性。

汉代法律制度能够规范社会和政治行为的范围,使社会真正具有法制性。

例如,《律》和《令》都是统一和统治国家的法律标准,也是官吏的行为规范。

3.法的公正性。

汉代刑法注重实证和公正的原则,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以及维护司法权威有很大影响。

例如,汉代刑罚对罪犯实行个体量刑,既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进行量刑,又考虑其是否认罪或悔过等情况。

4.法的历史性。

制度管人的个故事廷尉执法很严明

制度管人的个故事廷尉执法很严明

廷尉执法很严明问题导向管理者如何认识以身作则遵守制度的重要性?管理者如何看待保持制度公平性的重大意义?张释之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家,汉文帝三年升任廷尉,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

他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有一次,他随汉文帝出行。

正当皇帝的车驾走到中渭桥时,突然从桥下蹿出一个人,把皇帝座车的御马吓得又叫又跳,汉文帝大怒,立即派侍从把那个人抓起来,交给廷尉张释之去治罪。

张释之不敢懈怠,回去后立刻对那个人进行审讯。

经过详细的审问后了解到,这个人原来是长安的一个乡下百姓,今天进城走到中渭桥时,正赶上皇帝车驾出行,下了清道戒严的命令,所以就急急忙忙躲到桥下。

他在桥下等了好大一会儿,以为皇上的车驾已经过完了,就从桥下走了出来。

刚出来就看到皇帝的御车和仪仗队伍正在桥上,他吓得慌慌张张地赶紧跑开,没想到会惊吓了御马。

张释之查明案情后.认为这个人是偶然过失,只是违反了清道令,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处罚金后就把人放了,并将处理根据和结果禀报给汉文帝。

汉文帝因为自己座车的御马受了惊吓,龙颜大怒,不太理智,原以为张释之为了替自己出气,一定会将惊马的人从重治罪。

没想到张释之不仅没有顺从自己的心意,反而只判了罚金就放人了。

汉文帝火冒三丈地责问张释之:“这个人胆大包天,竟敢惊吓我的御马。

幸亏这匹马脾气柔顺,要是一匹烈马,岂不是要让我受伤害吗?你怎么却只是判处罚金就了事呢?”张释之见皇帝不满意自己对惊马人的依法判决,而是想要超越法律,按他一时的情绪来加重判罪。

刚正不阿的张释之不怕冒犯皇帝,义正辞严地说:“国家的法律是皇帝和老百姓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惊马人的案子,依据现在的法律,只应当判处罚金,可是皇上却想要超出法律加重处罚:若是按皇帝的意见办,以后法律就无法取信于民了。

再说,如果当时皇帝下令立即处死惊马人,这案子也就算了。

可现在陛下又把这个案子交给廷尉来审理,廷尉的职责就是要掌握量刑轻重,是主持天下公平的执法之人,一旦廷尉断案稍有差错疏忽,全国各地的执法官在量刑时就会忽轻忽重,甚至随意变更。

汉代法律适用(2篇)

汉代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继承秦朝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改革和发展。

汉代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汉代法律适用的背景、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汉代法律适用的背景1. 秦朝法律的影响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核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然而,秦朝的严刑峻法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民众反抗不断。

汉代在继承秦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汉初的法律思想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重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应以道德教化为先导,以刑罚为后盾,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3. 汉代社会的变革汉代社会经历了从分裂到统一、从农业社会到商业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经济基础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这些变革对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汉代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三、汉代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1. 刑法汉代刑法以秦朝法律为基础,继承了秦朝法律的严酷性,同时对刑罚进行了改革。

主要内容包括:(1)刑罚种类:汉代刑罚种类繁多,有死刑、流刑、徒刑、笞刑、罚金等。

(2)刑罚适用:汉代刑罚适用较为严苛,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不分贵贱、亲疏,一律依法处罚。

(3)刑法改革:汉代对刑法进行了改革,如减轻刑罚、废除肉刑等,体现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2. 民法汉代民法主要涉及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主要包括:(1)财产关系:汉代法律规定了土地、房屋、奴隶等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2)婚姻家庭关系:汉代法律规定了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3. 行政法汉代行政法主要涉及官吏的管理、职责等方面,主要包括:(1)官吏选拔:汉代实行科举制度,选拔有才能的人担任官职。

(2)官吏职责:汉代法律规定了官吏的职责和权力,强调官吏的廉洁奉公。

出土汉代法律规定(3篇)

出土汉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汉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不仅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而且在法律制度上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创新。

汉代法律不仅在当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而且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考古学的发展,许多汉代的法律文献被陆续出土,为我们研究汉代法律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本文将从出土的汉代法律规定入手,探讨汉代法律的基本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二、汉代法律的基本特点1. 宗法色彩浓厚汉代法律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法律规范与家族关系紧密相连。

在汉代,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法律对家族成员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如《汉律》中对家族成员的继承、婚姻、祭祀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2. 重视礼法结合汉代法律强调礼法结合,即在法律规范中融入了大量的礼制内容。

礼法结合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的影响,使得法律不仅具有规范功能,还具有教化作用。

3. 罚罪分明,以刑为主汉代法律以刑罚为主,强调罚罪分明。

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同时,汉代法律也注重对罪犯的教化,以期达到刑罚与教化的双重效果。

4. 法律形式多样化汉代法律形式多样化,既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

成文法如《汉律》、《九章律》等,不成文法则包括习俗、判例等。

这种多样化的法律形式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普及。

三、出土汉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刑法(1)刑罚种类:汉代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肉刑、笞刑、罚金等。

其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斩首、腰斩、枭首等;肉刑包括剕刑、宫刑等;笞刑则是鞭打;罚金则是罚款。

(2)罪名:汉代罪名繁多,主要包括侵犯皇权、盗窃、杀人、贪污、通奸等。

如《汉律》中对杀人罪、盗窃罪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2. 民法(1)继承:汉代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继承制度,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规定子女、配偶、父母等亲属的继承顺序。

(2)婚姻:汉代法律规定了婚姻制度,包括婚龄、婚配、离婚等。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一)奏谳书1.案情史料[4]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

●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钱当徭赋,不当为屯。

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

它如九。

●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

●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

●问,如辞。

●鞠之:毋忧变(蛮),大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

●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吏曹发。

●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

●廷报:当要(腰)斩。

2.案情今译本案大意是:(高祖十一年)六月四日,发弩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官,告他被征发屯戍,但未到屯所即行逃亡。

毋忧辩称:自己是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出五十六钱作为徭赋,就不应再为屯戍,所以当屯尉发遣为屯时,为到屯所而逃亡。

窑称:南郡尉根据命令发屯,蛮夷律中没有规定不许为屯,所以发遣毋忧,不知他为何逃往。

经审问,以上供述皆属实,夷道司法官吏难以决断毋忧十分有罪,因此于八月六日奏谳此案,并附上两种判决意见,一是处毋忧腰斩,一是判处毋忧无罪。

案件(逐级)上报后,廷尉判决毋忧腰斩。

3.法律评析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全国疑狱久滞不决的情况十分严重,高祖下令在全国实行疑狱谳报制,要求司法官对难以判处的疑难案件,均应逐级上报至廷尉,直至由皇帝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县道→二千石→廷尉→皇帝的审级序列。

[5]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这一审级序列。

4.参考结论由于秦朝重刑主义的强大惯性的延伸,廷尉判决毋忧腰斩明显处罚过重,但是审级分明的复审制度的确立,又表明慎罚精神已经初露端倪。

奏谳制度对于破除法律教条、推行仁政以实现法律儒家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文帝除肉刑1.案情史料[6]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

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

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

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一、廷尉官名的由来廷尉主管刑狱,是汉代最高的司法官,为九卿之一。

《宋书·百官志》载:"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秦为廷尉。

"《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

"颜师古注云:"应劭曰:听讼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

师古曰:廷,平也。

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廷,主要是公平的含义。

《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韦昭《辨释名》曰:"廷尉、县尉皆古尉也,以尉尉人也。

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

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

"尉,本是军事将领的官职名,廷尉作为司法官,不仅掌管普通案件,还可审理军队案件。

秦以前,司法官曾被称为司寇,战国时以"理"为狱官之名。

秦国在统一中国以前,已在朝廷设置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员。

这时廷尉的主要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称之为"诏狱",同时也有权处理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这一官职由秦开始设置,汉代承袭而来。

汉代的司法官体系,由皇帝直接管辖,最高的司法官仍为廷尉。

景帝六年曾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

王莽时曾改名作士。

东汉光武以后复为廷尉,建安中又改为大理。

虽名称改变数次,但执掌始终未变。

二、廷尉的执掌与机构设置廷尉掌管刑狱,既管刑事审判,又管理监狱。

汉所谓"召至廷尉",即为入狱。

因此,廷尉不仅是机构名称和官名,也是中央监狱名,如:"间步至廷尉中,候伺咸事"。

廷尉所辖监狱也称"廷尉诏狱"。

《后汉书·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百石。

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

"即西汉武帝以后,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而东汉仅有廷尉和洛阳诏狱。

汉朝法制建设刑法与行政机构的发展

汉朝法制建设刑法与行政机构的发展

汉朝法制建设刑法与行政机构的发展汉朝法制建设:刑法与行政机构的发展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制建设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汉朝刑法与行政机构的发展,旨在分析其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贡献和影响。

一、汉朝刑法的发展1. 法律的立法与修订汉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制度,确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刘邦在建国初期颁布了《车千秋法令》,并制定了《司隶校尉法》等具体的刑法法令,为后世的刑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变迁,朝廷还不断修订法律,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2. 刑罚的鉴定与适用汉朝刑法注重刑罚的公正与适度。

首先,刑罚的鉴定按照正式的程序进行,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刑罚的适用基于罪犯的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注重量刑公正和因人而异的原则。

此外,刑法还对于苛刻的私刑行为进行了限制,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教育与普及为了加强刑法的实施与普及,汉朝设立了律令学官和法律官,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法律学堂,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

这些设施的建立提高了法律人才的素质,推动了刑法的发展和实施。

同时,朝廷还增加了对于百姓法律常识的普及力度,以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

二、汉朝行政机构的发展1. 中央行政机构汉朝的中央行政机构包括朝廷和尚书台。

朝廷中设立了丞相、御史大夫、太常等重要职位,以实现职权的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

尚书台则负责处理国家重大政务和行政事宜,具有较高的行政效能。

2. 地方行政机构为了加强地方治理和行政管理,汉朝设置了太守、郡守等地方行政官员。

这些官员负责管理和维护治安、征收税收、分配土地以及解决民生问题等。

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立有效地强化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并推动了国家的统一和疆域的扩大。

3. 行政体制的讲究汉朝为了建设行政体制,注重选拔有才干的官员。

设立了明经、解囚、三公等丞官,以及广招贤才以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和官员的考核制度,提高了汉朝行政机构的运行效率。

汉朝属国由属国都尉管理模式注重解析

汉朝属国由属国都尉管理模式注重解析

汉朝属国由属国都尉管理模式注重解析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领土之广、国力之强都达到了一个顶峰,因此汉朝也有着许多属国。

这些属国的管理模式注重解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汉朝对属国的管理采取了属国都尉的制度。

都尉是汉朝统治属国的最高官员,直接掌握着属国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大权。

他们统一负责着属国的治理,管理城市和农田,征收税赋和征兵等,保障了汉朝对属国的统一管理。

再次,汉朝对属国的管理模式还注重了对属国地方官员的选拔和培养。

汉朝对属国的治理,不仅依靠属国都尉,还与属国地方官员的配合密切相关。

汉朝通过选拔和培养一批忠诚守法、善于管理的人才担任属国地方官员,以确保属国的治理能够得到顺利进行。

同时,汉朝也实行了一系列的监察制度,通过巡视和考察等方式,对属国地方官员进行监督,避免他们滥用职权和侵害民众利益。

最后,汉朝对属国的管理模式注重解析还体现在对属国地方风俗习惯的尊重和保护上。

汉朝尊重属国的独立性和风俗习惯,允许属国保留一定的自治权,使得属国能够在尊重中央政权的同时保持自己的特色。

同时,汉朝还通过举办各种庆典和宴会活动,加强中央政权与属国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不同地区的融合和共同发展。

综上所述,汉朝属国都尉管理模式注重解析,体现在对属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管理和保障上。

通过都尉的任命和治理,汉朝加强了对属国的统一管理,保持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汉朝注重属国地方官员的选拔和培养,保证了属国的治理能够得到顺利进行。

此外,汉朝还尊重和保护属国的风俗习惯,加强了中央政权与属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了不同地区的互相融合和共同发展。

汉代廷尉考论

汉代廷尉考论

分类号:密级: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题目(中文)汉代廷尉考论论文题目(外文)A Textual Research of the Commandant of Justice(Ting Wei)during the Han Period研究生姓名闫强乐学科、专业中国史·专门史研究方向秦汉政治史学位级别硕士导师姓名、职称乔健教授论文工作起止年月2017年5月-2018年5月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5月论文答辩日期2018年5月学位授予日期校址:甘肃省兰州市汉代廷尉考论中文摘要秦汉国家的统治,或是以法为治、以吏为师,或是黄老因循,或是内法外儒,律令在国家政治的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系方面,都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廷尉是秦汉时期的最高司法官员,是春秋以来司法刑官专职化趋势在秦汉时期的定型形态。

对这一职官的起源、职掌、选任、机构属员等问题做一系统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深化对秦汉帝国的国家司法权力体系及其运行逻辑的认识和理解。

廷尉作为秦汉帝国最高司法长官,其职权包括制定、修改法律条文,审理诏狱,审理地方郡国报请的上诉疑难案件,廷尉审理的“诏狱”,其犯罪主体包括与诸侯王及其亲属、公卿大臣、地方郡守、军事将领以及与皇帝相涉的相关人员,而廷尉审理的奏谳疑狱逐渐呈“判例化”趋势。

秦汉时期的廷尉审判的运作程序遵循“下僚起案,上官裁决”的原则,汉代的审判制度可以称之为“狱吏主导型”或“小吏主导型”的审判。

在廷尉的属吏中,廷尉正与廷尉平最为重要,他们的设置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是汉廷对最高司法机构不断完善的体现。

廷尉正本属于中央廷尉的属官,但在汉代之后的发展中,逐渐成为王国一级的司法官员,是汉朝中央加强对王国控制在司法方面的表现。

廷尉平的设置,体现了汉代法律政策从“严酷刑法”向“尚德缓刑”转变。

职官与政治的关系,可进行深入的解读。

廷尉作为九卿之一,除了专职的司法职责外,也对朝政大事发表议论,影响决策。

有时候伴随着廷尉权势的增长,对国家政局也能产生重大影响。

试论汉朝的刑罚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试论汉朝的刑罚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目录论文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words (1)一、汉朝刑罚改革的历史背景 (1)(一)思想背景 (1)(二)社会背景 (1)二、汉朝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2)(一)废除肉刑 (2)(二)定役徒刑的刑期 (2)(三)改革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毁谤罪等并广泛使用弃市作为死刑执行方法 (2)三、汉朝刑罚改革的历史意义 (3)(一)汉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刑罚发展史上有着巨大的贡献 (3)(二)从改革的内容与思想本身来说,是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 (3)参考文献 (6)试论汉朝的刑罚改革及其历史意义王坤[论文摘要]汉初刑罚体系仍沿用秦制,但鉴于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汉初进行了以废除肉刑为中心的大规模刑罚制度改革。

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键字]汉文帝景帝缇萦上书废除肉刑徒刑刑期五刑制度奠定基础Try to talk about the punishment of the han dynasty reform and its historicalsignificancewangkunAbstract: The early han dynasty punishment system is still used today, but in view of the qin dynasty ii, died early han historical lessons conducted a large-scale for center abolish abrogation or resumption penalty system reform. With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o end slavery abrogation or resumption of feudal system, establish the foundation laid an important penal system.Keywords:Chinese emperor;Scene emperor;Twips entangles the petitioned ;Abolished abrogation or resumption ;Prison sentence ;WuXing system;Lay the foundation汉代是继秦朝之后的第二个中央集权封建王朝,在立法上以秦朝覆灭为经验,及时调整法治观念并且在法律制度上多有改革,它继承和创制了许多具有人文理性精神的法制原则和法律制度,是一个在传统法延续过程之中非常重要的历史时代。

汉代廷尉考述

汉代廷尉考述

A Study on Tingwei in the Han Dynasty
作者: 沈刚[1]
作者机构: [1]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史学集刊
页码: 15-20页
主题词: 廷尉;决狱;制令;迁选;僚属
摘要:廷尉是汉代掌管刑狱的最高职官.其主要职掌有决狱,包括行政和军政系统中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宗室犯罪,及谋反等重罪;部分法令的制订;决天下疑狱等.但在皇权至上的政治格局下,廷尉的权力受到其他职官的制衡.作为司法官员,廷尉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法律素质,西汉武帝之后,这一职官也要有相应的经学修养,这同汉代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有着密切关系.另外,廷尉还以众多的僚属为支撑,使其能正常行使职能.。

试论汉代中尉的几个问题

试论汉代中尉的几个问题

试论汉代中尉的几个问题
沈刚
【期刊名称】《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22)5
【摘要】中尉一职起源于刘邦集团中,至迟在吕后二年就已经成为徼循京师的中央官员.直到武帝时期,其权力很大,控制着京师及京畿地区的军事力量.中尉徼循京师的权力主要表现在对京师一些较大案件的处理上,所以武帝为保障中央集权,大批酷吏被任命为中尉.较之其他官员,中尉与皇帝的关系比较密切,由此衍生出处理宗室之狱这一职责.武帝之后,中尉的职能朝着形式化的方向发展.中尉的军事职能主要体现在非常时期的屯驻和征伐,特别是征伐的职能越来越明显,但中尉对其所属军队没有绝对的控制权.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沈刚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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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汉的廷尉制度

论两汉的廷尉制度

论两汉的廷尉制度
黑广菊;李家钊
【期刊名称】《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廷尉是秦汉时期的司法长官,两汉时期,廷尉制度日趋完备,它的秦谳定刑、司法监察、制定法律的功能日趋突显,反映出我国封建社会上行阶段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廷尉制度维护了封建君主的绝对独尊地位,使封建君主有效地约束官吏的行为,达到了以法治吏从而肃清吏治的目的,但这也带来一个负面的影响,因为这种权力的约束、监督变成了封建官员间的排陷政敌的工具.
【总页数】4页(P33-36)
【作者】黑广菊;李家钊
【作者单位】聊城师范学院图书馆,山东,聊城,252059;江苏徐州宿迁公安局,江苏,宿迁,22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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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一、廷尉官名的由来廷尉主管刑狱,是汉代最高的司法官,为九卿之一。

《宋书·百官志》载:"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秦为廷尉。

"《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

"颜师古注云:"应劭曰:听讼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

师古曰:廷,平也。

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廷,主要是公平的含义。

《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韦昭《辨释名》曰:"廷尉、县尉皆古尉也,以尉尉人也。

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

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

"尉,本是军事将领的官职名,廷尉作为司法官,不仅掌管普通案件,还可审理军队案件。

秦以前,司法官曾被称为司寇,战国时以"理"为狱官之名。

秦国在统一中国以前,已在朝廷设置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员。

这时廷尉的主要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称之为"诏狱",同时也有权处理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这一官职由秦开始设置,汉代承袭而来。

汉代的司法官体系,由皇帝直接管辖,最高的司法官仍为廷尉。

景帝六年曾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

王莽时曾改名作士。

东汉光武以后复为廷尉,建安中又改为大理。

虽名称改变数次,但执掌始终未变。

二、廷尉的执掌与机构设置廷尉掌管刑狱,既管刑事审判,又管理监狱。

汉所谓"召至廷尉",即为入狱。

因此,廷尉不仅是机构名称和官名,也是中央监狱名,如:"间步至廷尉中,候伺咸事"。

廷尉所辖监狱也称"廷尉诏狱"。

《后汉书·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百石。

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

"即西汉武帝以后,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而东汉仅有廷尉和洛阳诏狱。

"迁廷尉,职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

"廷尉主要的职责就是审理疑难案件,以使天下的监狱中没有冤案为己任。

西汉廷尉的属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

宣帝地节三年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

下面简要看各属官的职责。

(一)廷尉正《汉书·广川王传》:"天子谴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

"《汉书·黄霸传》:"闻霸持法平,诏以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

"(师古注曰:此廷中谓廷尉之中。

宋祁曰:庭当作廷)。

廷尉可以参加杂治诏狱,可以单独决疑狱,可见,其地位仅次于廷尉。

(二)左右监廷尉监分左右监,即廷尉左监和廷尉右监。

如《汉书·丙吉传》:"以故廷尉监征"。

《汉书·息夫躬传》:"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洛阳诏狱。

"《汉书·淮南王安传》:"上遣廷尉监与淮南中尉逮捕太子。

"廷尉监的禄秩和廷尉正的相同,但是地位却略低于廷尉正。

与廷尉正一同派遣的是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而与廷尉监一同执行逮捕任务的是中尉和侍御史,中尉和侍御史要低于长史和御史中丞,而且,廷尉监的职务是逮捕,廷尉正的职务是杂治诏狱和决疑狱。

因此,可以得出监的职位低于正。

(三)左右平廷尉平简称廷平,又分左右。

《汉书·刑法志》:"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

语在《温舒传》。

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

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

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

其务平之,以称朕意。

'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

"(鞠狱,注引如淳曰:"以囚辞决狱事为鞠,谓疑狱也。

"宣帝地节三年设置廷尉平四人,主要是取代原来的廷史,进行"鞠狱"的具体判案工作,并增强对司法的控制。

《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除以上三种属官外,还有各种掾史。

如张汤就经常"引正监掾史贤者"。

《汉书·朱博传》:"徙为山阳太守,病免官。

复征为光禄大夫,迁廷尉,职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

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于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

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君覆意之。

'正监以为博苟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

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

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材过人也。

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出奇谲如此,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

"掾史被称为典法掾史。

《汉书·兒宽传》:"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

"《汉书·路温舒传》:"廷尉光以(路温舒)治诏狱,请温舒署奏曹掾,守廷尉史。

"掾史有奏谳掾、奏曹掾等,都有决狱判案的职责。

除此外,还有一些属官,如:《汉书·兒宽传》注引臣瓒曰:"〈汉注〉卒史,秩百石。

"师古曰:"从史者,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

"既有卒史,又有从史。

东汉改变了西汉的属官,《后汉书·百官志》云:"正、左监各一人。

左平一人,六百石。

"注云:前汉有座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

可见,只是人数发生变化,职责官阶都未变。

三、廷尉的审判程序廷尉掌管刑狱,主要是审判活动。

杜周为廷尉"客有让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

""决狱",表示审判案件。

首先,廷尉直接审理三公九卿、地方太守和诸侯相及刺史等官的案件。

而对于三公九卿还会用杂治的方法。

廷尉解决下级机关的疑难案件,接受奏谳则是司法的上级机关,《汉书·刑法志》记载:"高祖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

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

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

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汉书·朱博传》:"博迁廷尉,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

"《后汉书·百官志》:"凡郡国谳疑狱,皆处当以报。

"汉代的审判是有一定法律程序可循的。

如果地方官无法解决案件就报廷尉,廷尉还不能决断就报皇帝裁决。

"决疑当谳"就是指有疑难案件就上谳的判案程序。

疑难一般主要是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因此从上报的内容来看,还要附上"当比律令",以有助于上级机关的决断。

看来,在汉代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审级设立的原因之一,从一个侧面反映汉代审判程序的设置状况,也标志着当时的法律发展程度。

官吏必须要"当比律令"作为依据,才能出入人罪。

尽管由于官员或皇帝的品行和水平良莠不齐,也表现出法律程序发展的水平。

"光武时,有疑狱见廷尉曹史张禹,所问辄对,处当详理,御史册免廷尉,以禹代之。

虽越次而授,亦足以厉其臣节。

""傅贤为廷尉,每冬至断狱迟回,流涕。

又,盛吉为廷尉,每冬至节,罪囚当斩,夜坐省狱,其妻执烛,吉持丹笔,夫妻相向垂泪。

"每年冬至节气之时,廷尉都要集中处理一批案件。

而遇有重大案件,皇帝还会指派其他官员与廷尉一起会审,称为"杂治"。

如东平王云狱,由廷尉梁相和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丞相王嘉狱,由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等。

四、廷尉的作用机制《汉书·兒宽传》:"宽为人温良,有廉知(智)自将,善属文,然懦于武,口弗能发明也。

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数年。

还至府,上畜簿,会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

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为奏。

奏成,读之皆服,以白廷尉汤。

汤大惊,召宽与语,乃奇其材,以为掾。

上宽所作奏,即时得可。

异日,汤见上。

问曰:'前奏非俗吏所及,谁为之者?'汤言兒宽。

上曰:'吾固闻之久矣。

'汤由是乡(向)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

"《汉书·张汤传》:"是时,上方乡(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

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奏事即谴,汤摧谢,乡(向)上意所便,必引正监椽史贤者,曰:"固为臣议,如上责臣;臣弗用,愚抵此。

"罪常释间。

即奏事,上善之,曰:"臣非知为此奏,乃监、掾、史某所为。

"其欲荐吏,扬人之善解人之过如此。

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

所治即豪。

必舞文巧诋;即下户赢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

"于是往往释汤所言。

汤至于大吏,内行修,交通宾客饮食,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调护之尤厚。

其造请诸公,不避寒暑。

是以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

而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丞相弘数称其美。

"由上可知,汉代中央有三公九卿,地方有太守、诸侯相以及刺史等官,都可以实施司法职能。

因此,虽然廷尉作为专门的司法官享有一定的权力,审判案件还是受到一起杂治的官员的牵制,而且各种司法官都可以单独审理案件而不受廷尉监督,没有监察,分散了司法权力,降低了司法权威。

而皇帝还可以裁决重大案件并改变一些案件的判决,更降低了廷尉作为专门司法官的权威。

总之,廷尉虽然作为独立的司法官员存在,却不具有司法官员理应享有的权威;虽然能够审理很多案件,却没有最终的判决权;虽然可以审理专门的案件,却受到各方面的牵掣。

这样的司法官,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却没有任何可以依赖的制度保护,他们唯一需要负责的人仍是皇帝。

因此,这时候的司法官虽然和普通官员的职能已经有所分离,但仍然是官员间相互依赖的官制的一部分,离独立的司法审判还有很长的距离。

而后来的刑部和大理寺就是由廷尉发展而来的中央司法机构。

可以说,秦汉所确立的廷尉司法官制度,使司法独立和专业成为可能,也是我国古代司法官制度的重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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