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的辩护词-崔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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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我们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强的母亲崔永美的委托并经崔强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控崔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特别是通过刚才庭审,对本案有全面掌握,现在本辩护人根据法庭庭审调查情况和分析控方出示的证据材料以及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结合我国法律,发表辩护词,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参考。
一、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是准确的,但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不深。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8周岁,犯罪前未受过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
2、在归案后,被告人主动坦白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没有掩盖、隐瞒,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且真诚悔罪。
3、造成本案受害人苏恩军死亡的原因是同案的另一被告人柳京用铁锨从苏恩军背后击打苏恩军,苏恩军在躲避铁锨击打的时候,在低头、身体前屈的时候被被告人崔强所持的刀子划破颈动脉,导致受害人死亡。
被告人崔强没有伤害更没有杀害被害人苏恩军的故意,。
这与其他抢劫案件中被告人为杀人灭口杀害受害人的情形有显著的不同。
二、被告人崔强虽然家庭贫困,但是他母亲和姐姐仍多方借款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特别是崔强的姐姐已经联系了全省多家医院准备捐献其肾脏,用所得的补偿款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受害人的亲属也向贵院要求对崔强从轻处罚,给崔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崔强犯抢劫罪并致受害人苏恩军死亡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但有以上情节,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参考。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孙海涛律师
20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