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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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
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提出
(1)历史的回顾
①《我们共同的未来》对综合决策的主张
《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对环境与发展决策过程的分隔现象提出批评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改革的方向。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其提出了如下主张:
a.在总体上,强调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国际的和各国的有关政策。
b.在核心上,强调把环境与经济因素结合起来的关键层次是决策层。
c.在方法上,强调了根本性政策变革的必要性。
②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决议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
a.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8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44/228号)。
b.联合国大会44/228号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基本论调。
(2)中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①根据中国加入的联合国《21世纪议程》,1994年3月25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走向21世纪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②2000年,国务院决定由全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并于2003年初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2.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机制的建立
(1)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理解
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在于协调利益、平衡关系。
②综合决策的需求来自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③综合决策是一种以和谐的方式缓解或消除冲突的方法。
④综合决策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
(2)可持续发展与综合决策的关系
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法。
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由理念转化为实践的桥梁。
③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化。
(3)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
近年来,国家在立法方面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观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反映在两个方面:
①重视法律制定中的综合协调问题,除了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外,最近几年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如《物权法》的制定、《刑法》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有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行为法、民法典,正在修改的几部诉讼法,等等;
②主动制定或正在制定一些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思想的专门性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
1.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立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①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又称环境影响质量预测评价或环境未来评价,通常是指对拟定的政策和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及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①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但在世界范围内,是美国首开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先河。
②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即NEPA),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同时,NEPA被作为“保护环境的国家基本章程”。
③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之后,很快得到了其他国家的重视。
a.瑞典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b.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
c.法国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d.英国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④进入90年代以后,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
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本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①客观、公开、公平原则。
②综合评价原则。
③可运用性原则。
(2)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①规划的评价
a.综合规划。
b.专项规划。
②建设项目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
(3)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和内容
①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是编制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②根据法律规定,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和说明的内容包括:
a.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b.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③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要求:
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概况;
b.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
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d.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e.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f.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g.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⑤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权限是:
a.小型项目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b.大中型项目由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大中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
c.特大型的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报告书或报告表要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4)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