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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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
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9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行为,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投资林业建设,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资本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商资本包括工业企业资本、商业资本以及社会其他资金。
第四条坚持林地林用原则,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应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禁借林权流转之名进行非林建设,严禁在流转林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小产权房、私人会所等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林权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在坚持和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承包农户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