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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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新国税发[2007]11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07〕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市、区)国税局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包括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控器具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四条县(市、区)国税局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和定额核定工作底稿制度,对定期定额户进行科学分类,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定额项目和相关参数、系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鲁地税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2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二00六年三月二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最新】打印税种核定通知书-优秀word范文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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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告知事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填写须知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六种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核定税款时使用。

3、填写说明:(1)送达对象“ ”:税务当事人名称;(2)“你(你单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为;(3)“现对你(你单位)”:核定税款的期间;(4)“核定为”: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需要核定的税种。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篇二:地税承诺书 (没有税种核定通知书时提交)承诺书本公司到国税报到后,国税未予核定增值税,本公司承诺:1.待国税核定增值税后,主动来地税增加增值税附加税2.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后,主动来地税增加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篇三: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贺台元化妆品店(430421196504203276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模板】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模板】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执行。

税种税率税额(元)税额合计(大写):
告知事项:
1、对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本通知核定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4、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5、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6、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在日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
7、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国税机关(签章)
年月日。

国税发[2005]179

国税发[2005]1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2005-11-01 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文件),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doc 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点击右键下载)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税核…‟号(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计算机定期定额核定业务操作指引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账簿凭证不齐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其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指。

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将所有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因素进行分类筛选、分析、研究、评估各项因素与经营收入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予以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

通过多个主参数和若干个相应的调整系数,采用简单的数学模型(即定额计算公式),计算确定纳税定额。

二、提供资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1份三、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三)《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2x〕1199号)四、办理程序(具体操作流程参看“七电脑操作”)(一)文书受理(纳税人自行发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审阅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在ctais中系统录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制发《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加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后给纳税人,按《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的内容录入ctais,传递给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资料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申请。

在个体户不自行申请核定定额时,税务机关则主动下户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核环节。

(二)审核1.信息采集系统向税源管理环节的主管税收人员发出提示“税务提醒事项”(若不是纳税人主动申请该项业务,则系统不会发出“税务提醒事项”),要求按规定程序采集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所需的信息资料,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在信息采集界面并录入《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

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用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
单位社保号
税人识别号
社保管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征收方式
开户银行社保费扣费账号
征收品目社保属性开始年月终止年月核定人数计费依据费率应缴费金额
共条页
按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合计:
告知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如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或工资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规定重新核定。

如因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税务机关而产生社保待遇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3.税务机关每月以委托银行扣款方式扣缴社保费,用人单位须保证账户余额充足。

由于存款不足导致扣费不成功的,将影响缴费人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用人单位(人)签名:税务机关:(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政府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一)经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核定征收【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6﹞25号【发文日期】2006-03-02【实施时间】2006-03-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02第二部分 全国税务文书范本

02第二部分  全国税务文书范本
第二部分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范本
注:文书范本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失误和 笔误之处,文书范本仅供参考,不作为日常执法的依据。
执法文书目录
1.税务事项通知书 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17.发票领购簿 18.代开发票申请表 19.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20.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1.补办税务证件申请
2.某市日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版面
原件和复印件
3. 某市日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 志的报头
人提 供的
5.
6.
资料 7.
8.
9.
10.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重新办理。
经办人:刘 XX
负责人:张 X
税务机关(签章)
2006 年 8 月 11 日
某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某新国税通〔2006〕1 号
某市吉利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 ) 事由:将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国税发[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GNGS-QL-HD004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第一篇: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时间:2010-06-02 14:52来源:未知作者:系统管理员点击:669次一、业务简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方式的,需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核定执行期(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暂免征增值税;若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或者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在纳税期限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目前,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二)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工作步骤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的程序:(一)自行申报。

个体双定业户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穗国税函[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57号2007年3月28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17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3份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

一方面,要组织干部,特别是税收管理员深入学习“两个办法”,切实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理解新旧办法的差异,按照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要大力做好贯彻“两个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载体积极开展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

为便于各单位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市局制作了学习和宣传“两个办法”的辅导材料供各单位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去。

二、各单位要严格定额终审的管理。

定额终审权(包括征管软件和内部文书的审批)可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下属税务分局局长行使;对外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公章或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能发出。

三、各单位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备案申请要当即办结(文书样式见附件二),办结后的有关文书转送税收管理员阅后作征管资料存档。

定额核定调整情况通知书

定额核定调整情况通知书

GNGS-QL-HD003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国税定通字[]第号

经调查测算,现将你户每月的经营收入额核定(调整)为元,每月的应纳税额为元(其中:增值税元,消费税元,税元,税元)。

以上定额自年月起执行,请于每终了
日内到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有权调整定额。

2、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3、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定额,审批期间不停止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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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或调整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消费税元,税元,税元)”:按照定额核定所包含的税种进行填写,不需填写的将其划去。

(3)“请于每终了”:在空白处选择填写“月”或“季”或“半年”或“年”,“季”或“半年”或“年”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简并征期征收时选择填写。

(4)“缴纳税款”:缴款地点。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定字〔_____〕第_____号———————————————————————————————————————————————————————————_____餐厅: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你(单位)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经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兰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2021)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闽地税发[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307号2006年12月29日)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根据该《办法》规定制定了《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附文书式样)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管理适用的对象,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审批机关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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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定额通知书
贺台元化妆品店(43042119650420327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
(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2007年 03月01日至2007年 12月31日止执行
应征税额合计:320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03月 25日
告知事项:
1、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30%的,
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额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60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核定定额通知书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卡丹路皮具店(440620************a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
(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2007年 03月01日至2007年 12月31日止执行
应征税额合计:1400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03月 25日
告知事项:
2、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30%的,
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额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60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n0440607013072102
核定定额通知书
何锡明水果店(44012619631218151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
(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2007年 03月01日至2007年 12月31日止执行
应征税额合计:480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03月 30日
告知事项:
3、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30%的,
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额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60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n0440607013071161
核定定额通知书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湛恒体育用品店(44082419721113681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
(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2007年 03月01日至2007年 12月31日止执行
应征税额合计:320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03月 22日
告知事项:
4、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30%的,
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额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60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篇二: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顺国税核〔2006〕5304号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何永垣水果店(440681198609172013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增值税12,000.00元,月应纳税额为480.00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应纳税额明细表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顺国税核〔2006〕5285号
顺德市大良区顺顺明水果店(440623*********-00a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增值税30,000.00元,月应纳税额为1,200.00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应纳税额明细表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顺国税核〔2006〕5288号
顺德市大良区刘裕祥水果店(440623*********-00a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增值税12,000.00元,月应纳税额为480.00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
执行。

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应纳税额明细表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顺国税核〔2006〕5261号
顺德市大良区英龙水果店(440228*********-00a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增值税12,000.00元,月应纳税额为480.00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应纳税额明细表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顺国税核〔2006〕5158号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赖辉日用杂品(44022419730430047100):
应纳税额明细表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篇三: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gngs-ql-hd003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国税定通字[]第号

经调查测算,现将你户每月的经营收入额核定(调整)为元,每月的应纳税额为元(其中:增值税元,消费税元,税元,税元)。

以上定额自年月起执行,请于每终了日内到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有权调整定额。

2、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3、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定额,审批期间不停止本通知执行。

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或调整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消费税元,税元,税元)”:按照定额核定所包含的税种进行填写,不需填写的将其划去。

(3)“请于每终了”:在空白处选择填写“月”或“季”或“半年”或“年”,“季”或
“半年”或“年”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简并征期征收时选择填写。

(4)“缴纳税款”:缴款地点。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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