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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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法律完善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具有争议的理论及司法实践难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其颁布之初就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立法的意图模糊,实际操作性不强,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地位以及概念、义务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因此,对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梳理以及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标签:第三人制度;权利义务;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述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做出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个人或组织,因为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参与到诉讼中。这是目前理论界最普遍的看法。

二、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行政诉讼第三人分类模糊

依据现行的法律设定,对于第三人界定的依据主要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第三人与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对于利害关系的概念及范围,我国的法律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研究和不同的分类,使得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问题上容易出现分歧。

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对第三人进行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减损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虽然法律对第三人的权利与地位进行了一定的解释,然而这些解释过于宽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作出法律定位。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的程序不够具体

行政诉讼法对第三人参诉的程序规定得不够具体,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和方式没有规定。

4.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规定不够合理与完善

一是举证时限的规定不够合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对第三人举证时限做出统一规定,而没有依前面不同诉讼法律地位的第三人,容易造成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规避。二是没有限制第三人提供证据的内容。行政诉讼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内容应该有哪些限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建议

1.正确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分类

根据国外的行政诉讼方面的规定,以第三人的法律上权利将受到法院裁判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为依据,把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三类:必要参加行政诉讼第三人、普通参加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行政机关辅助参加第三人。

2.明确第三人的权利和地位

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的权利和地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认识。笔者认为,我国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設中,应该明确不同类型的第三人权利和地位。

3.合理设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一是参诉时间。应出台相关立法完善第三人参诉时间,建议因不可抗力而没有参加一审程序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到二审程序中,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二审法院查清相关的案件事实。二是参诉方式。建议完善法律,以裁定和个人申请的方式使第三人参与诉讼中。国外大多数国家立法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参讼是以裁定形式,以裁定的方式使第三人参诉体现了法律的慎重性和严密性。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以书面裁定形式使第三人参诉。

4.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规定

一是举证时限应区分不同类型的第三人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能避免因规避举证时限而导致的重复诉讼,这样不仅仅能够有效地降低诉讼成本,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也能更好地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限制第三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对处于被告地位之第三人即行政机关辅助第三人提供的无论是诉讼期间第三人收集,还是被告收集,抑或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收集的证实其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法院都不予以采信;对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即必要参加第三人与普通参加第三人为规避举证时限而通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实其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不得予以采用。

参考文献:

[1]梁静.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J].吉利工商学院学报,2016(2).

[2]底高扬. 第三人制度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比较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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