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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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协议书管理规
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施工合同管理制度1目的
施工合同在建筑施工中的合同在建筑施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缔约双方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基础,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 (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适用本管理制度。
3 职责和权限
3.1公司经营部:是公司施工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3.1.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填写范本;
3.1.2组织合同评审;
3.1.3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
3.1.4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3.1.5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
3.1.6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及组织分析;
3.2财务部: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评审,负责项目财务款、合同总价约定。
3.3技术质量部: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评审,审核工程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措施约定。
注:对已经过招投标文件预审、合同与投文件无变化的可不评审。
4工作流程
5工作程序
5.1合同的签订
5.1.1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司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实行评审会签制度,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施工合同均需经过评审会签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分公司或直属项目部负责项目前期的合同洽谈,总经理认为必要时由公司经营部组织项目前期的合同洽谈;对经洽谈初步达成一致的合同,执行公司合同评审程序,填写《合同评审会签表》经经营部经理、经营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加盖公章后合同成立。
5.1.2 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对合同金额100万元内(含)的总承包合同单独编号、存放,与其余合同分开。
5.1.3 分公司经理(或直属项目部经理)负责在合同签订前,应首先调查了解对方权利能力和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应要求对方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经审查合格后留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存档。订立数额较大的合同,应要求对方出示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5.1.4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3.签约对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4.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合同发生纠纷后,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5.1.5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文本应该力求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2007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力求采用公司推荐的合同填写范本内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合同成立要件。
5.1.6分公司或直属项目部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经营部,并填写《评审会签表》,分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经理负责对合同风险评估及预控措施在《评审会签表》中加以陈述并签字确认。公司经营部经理应在时限内负责组织各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核意见。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分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经营副经理负责予以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核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分公司经营副经理负责应予协商完善。应审核人的要求,分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经营副经理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5.1.7 公司经营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须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5.2 合同内容
5.2.1 合同范本填写作业指导书(见附录)
5.2.2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1、《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0.3条规定,“承包人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价款调整报告,如承包人未在价款调整调整事件发生的14天内提出价款调整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按该条规定,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或联系单。
2、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在合同条款中应当特别留意的环节包括:合同的生效日期、工程质量标准、竣工日期、工程量计算方式、竣工结算方式与期限、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与给付期限、合同解除权、纠纷解决方式等。
3、鉴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垫资和垫资利息问题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起草合同时,应当注意尽量明确垫资的性质、利息的额度、返还期限与违约责任,尤其是应当尽量加强对返还垫资的担保条款的约定。否则,请求垫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4、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问题,作为承包人最好能够在合同中加入类似“限期结算,否则视为认可”的条款。如果难度较大,可考虑采用引述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办法来解决。如在专用条款中注明:“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也可引用(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承包人在合同进度款不及时支付时如何处置的具体规则不详细,操作性不强。订立合同时,应该要求对工程款支付的通知、答复、支付期限等程序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
6、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上只规定了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补偿性的违约责任,即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订立合同时,在工程款支付条款中应当注意坚持责权利双方对等原则,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另外,明确赋予承包人对抗发包人的权利,如停工权、解除合同权等。
7、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力争约定争议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或约定向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