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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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太佳高速公路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太佳高速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各养护单位(养护工区)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等,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
第四条各桥梁养护管理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太佳高速公路东段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二)建设管理处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
桥等)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养护工区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建管处第一行政负责人同时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分管养护工程副处长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事项按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所管辖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所管辖桥梁养护大、中修的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峻)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进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养护工区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第十条各养护工区分别设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工区主任、副主任为各管辖路段的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在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所辖路段桥梁的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于规定日期向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
(二)负责管养桥梁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向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桥梁突发性病害。
(三)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执行桥梁检查和观测工作。
第三章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需统一设置桥梁信息公开牌,中桥及以上桥梁应做到“一桥一牌”。桥梁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桥名、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桥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桥梁信息公开牌按照《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设置。新改建公路的桥梁信息公开牌要在桥梁建设时同步设置。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三条建管处养护工程部或各养护工区根据各自的职责须做好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工作。桥梁检查和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桥梁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一)日常检查是指对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构造物进行的巡视和检查。日常检查由各养护工区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结合路况日常巡查实施,周期为每日不少于一次,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构造物的病害及损坏情况,及时养护。
(二)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设施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经常检查由各养护工区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实施,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其目的是为了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三)定期检查是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是由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实施,周期为最长不超过三年,特大桥、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一般为每年一次;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三类及以上技术状况和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应立即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目的是为了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桥梁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
(四)特殊检查指为查清桥梁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等进行的专门检查或应急检查。特殊检查由建管处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周期为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测。
第十五条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一)桥梁一般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一般评定由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二)桥梁适应性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和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评定周期一般为三至六年。适应性评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观测、监测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二、三类桥每年定期至少观测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定期至少观测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各养护工区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桥梁检查结束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并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及时报送建管处及省高管局。
第十八条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要纳入省高管局监管范围。每季度报送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报告中,要包括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养护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加强所辖路段桥梁的安全保护区管理。各养护工区要对所辖路段桥梁进行严密监控。主要监控以下内容:特大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的采砂活动;擅自在中桥及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它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中桥及以上高速公路桥梁200米周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在中桥及以上高速公路桥梁200米周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如发现以上或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要积极协调相应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