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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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区山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导则

引言

十堰市城区为低山丘陵和中低山地貌地形,山地面积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2.9%,城区与山地相互交错,构成了十堰市“山中有城、城中有山”的独特城市框架。

近年来,随着十堰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空间的日益扩展与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城区建设主要靠开挖边边角角以及少量可开挖利用的山体。山地的利用增加了城市建设用地,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开山建设有较大的随意性,而劈山建房,又导致部分山体绿化遭到破坏,没能得到及时修复造成水土流失,影响生态环境。为了合理地、科学地保护与利用山地,必须进行统一规划,以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十堰市城区山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城区山地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范围和相关内容。

二、城区山地保护与利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

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规划先行的方针,以有效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植被等生态资源为出发点,在“保护生态,控制利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山地保护与利用的有效形式,利用山地特有的自然条件展现城市特色,促进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体现“城在山中、楼在林中、林在城中”的山水园林城市风貌。突出十堰市“汽车城、旅游城、生态城、水电城、区域性中心城市”特色,建设和谐人居环境。

2、山地保护与利用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

(2)、坚持尊重自然,环境优先,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文化的原则。立足于山地自然条件和文化背景,体现地域特色与文化传统。

(4)、坚持依山就势,显山露水的原则,注重沿山体线的自然景观保护,尽量保持山体完整,突出山林风景型城市风貌。

(5)、坚持“开破不开整,搬山不破山,挖到马鞍部,杜绝凌空体”和“不动山脉、保护山体、利用沟壑、削坡整理”的山地利用方式。

三、城区山地利用与保护区域划分

城区山地保护划分为三类区域,即禁止利用区、限定利用区和适度利用区。

1、禁止利用区(A区)

除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外,严禁其它项目利用山体的区域。

范围:

A-1 由车城西路、车城路、镜潭路所围合的区域

A-2 由车城路、车城南路、朝阳南路、朝阳中路、公园路所围合的区域

A-3 柏林以北、花果和红卫以西、四方山植物园及其以北的区域

A-4 犟河以南、西至柏林、东至花果的区域

A-5 牛头山森林公园及其周边区域

A-6 襄渝铁路以南、西至施洋路、东至白浪的区域

A-7 吉林路、富康路、大众路沿线及周遍地区

A-8 汉十高速公路以北、西至神定河、东至白浪的区域 A-9 甘肃路以西的岩洞沟水库周边区域

2、限定利用区(B区)

除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其它

新开发项目利用山体的区域。

范围:

B-1 北至甘肃路和四方山、西至红卫、南至车城西路和公园

路、东至汉江路的区域

B-2 由汉江路、朝阳中路、朝阳南路、北京路所围合的区域 B-3 镜潭路以南、花果路和捷达路以东、牛头山以南、车城路以西的区域

3、适度利用区(C区)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

十堰市城区山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适度利

用山体的区域。

范围:

C-1 柏林、花果、红卫和甘肃路沿线的区域

C-2 汉十高速公路以南、汉江路和北京路以东、马家河以西、车站路和武当路以北的区域

C-3 汉十高速公路以南、马家河以东、襄渝铁路以北的白浪和陈罗的区域(A-7除外)

四、城区山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

1、规划实施管理及各职能部门职责应严格按照市政办发(2005)15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山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严格绿线管理。未经规划利用的山地划定城市绿线,作为城市绿地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3、经市政府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山地利用范围,不再进行山地利用管理部门六家联审,由建设单位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4、开发山体首先要注意挡墙、护坡的建设,保证植被的同时恢复,对开挖边坡及填土边坡进行绿化处理,以保护环境,美化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确保十堰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5、为避免因开挖山体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等危害,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坡脚设置支挡构筑物、坡面岩峰支护等防护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贯彻“三同时制度”,

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充分利用所在地形的具体条件,进一步采用错层、跌落、跃层、筑台、退台、爬坡、吊脚、架空等多种灵活的手法设计建筑单体,并考虑节能节地建筑的布置。

7、严格批后管理。建设单位开挖山体、平整场地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山范围、标高、挡墙、裸露山体治理和绿化植被恢复等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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