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分析报告中的加标回收率(准确度)的注意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量分析报告中的加标回收率(准确度)的注意事项一. 加标回收分类:
空白加标回收:
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
样品加标回收:
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二. 加标回收率的计算:
加标回收率=(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
加标使用的前提条件:
一般对加标回收率的解释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于同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 以计算回收率。”
使用理论公式时应当满足2个条件:
①样品的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
②各类子样的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
三. 加标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般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质量分数的0.5~2.0倍,且加标后的总质量分数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宜。
1.加标物的形态应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2.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应该满足:
(1)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内;
(3)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4)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5)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3.由于加标样品和正常样品的分析条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扰物质和不正确操作等因素所导致的效果相等。当用其测定结果的减差计算回收率时,常常不能确切反映样品测定结果的实际效果。
4.使用加标回收时还需注意:
用加标回收率来评价分析方法和测量系统准确度的分析项目,其加标回收率的计算,应首先考虑采用以物质的量值法计算。
用分光光度法分析的项目,当试样与空白样的吸光度之差大于校准曲线的截距时,可直接用吸光度法来计算。
在加标体积对加标试样测定值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浓度法计算。
当加标体积影响试样测定值(浓度值) 时,应恪守理论公式使用的检测条件,否则将会出现较大的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