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分析报告中的加标回收率(准确度)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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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分析报告中的加标回收率(准确度)的注意事项一. 加标回收分类:

空白加标回收:

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

样品加标回收:

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二. 加标回收率的计算:

加标回收率=(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

加标使用的前提条件:

一般对加标回收率的解释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于同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 以计算回收率。”

使用理论公式时应当满足2个条件:

①样品的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

②各类子样的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

三. 加标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般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质量分数的0.5~2.0倍,且加标后的总质量分数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宜。

1.加标物的形态应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2.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应该满足:

(1)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内;

(3)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4)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5)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3.由于加标样品和正常样品的分析条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扰物质和不正确操作等因素所导致的效果相等。当用其测定结果的减差计算回收率时,常常不能确切反映样品测定结果的实际效果。

4.使用加标回收时还需注意:

用加标回收率来评价分析方法和测量系统准确度的分析项目,其加标回收率的计算,应首先考虑采用以物质的量值法计算。

用分光光度法分析的项目,当试样与空白样的吸光度之差大于校准曲线的截距时,可直接用吸光度法来计算。

在加标体积对加标试样测定值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浓度法计算。

当加标体积影响试样测定值(浓度值) 时,应恪守理论公式使用的检测条件,否则将会出现较大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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