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201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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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2)
第三章办理线路和车站 (3)
第四章受理和承运 (7)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11)
第六章途中检查和卸车 (14)
第七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5)
第八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5)
第九章附则 (16)
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图 (19)
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20)
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4)
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6)
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33)
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4)
附件7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35)
附件8 超限超重货物测量及装车作业规定 (45)
附件9 车站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 (49)
附件10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51)
附件11超限超重货物专列运输管理规定 (53)
附件12 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63)
附件13 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64)
附件14 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65)
附录1 长大货物车常用参数表 (67)
附录2 平车常用参数表 (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在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铁路局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铁路局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实行AB岗双人负责制。

第四条铁路局应成立以主管副局长、总工程师为主任,各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和限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铁路局应对超限货物运输线路实际建筑限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限界资料完整、准确。

第六条铁路局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应用限界管理
及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辅助决策系统,实现数据管理与运用信息化,不断提高安全保障和专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第七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m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八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一)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mm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二)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mm至未满230mm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三)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230mm至1250mm间超限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

第九条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一)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mm,任何部位超限者;
(二)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1250mm至3600mm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三)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mm至1250mm 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第十条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第十一条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

(一)一级超重:1.00<Q≤1.05;
(二)二级超重:1.05<Q≤1.09;
(三)超级超重:Q>1.09。

注:Q为活载系数。

“超重货物分级表”见附件5。

第三章办理线路和车站
第十二条铁路局应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需要,统筹规划管内办理线路和车站,不断完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网络,提升运输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线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经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局审核公布。

车站(含与车站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下同)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由铁路局自行规定审批办法,并将批准的车站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及时在中国铁路95306网站公布。

确须在非超限、超重货物办理站办理军运超限、超重货物的,按铁路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线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线路已开通使用并办理普通货物运输;
(二)线路建筑限界和桥涵承载能力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三)相关运输站段有合格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施救信息网络。

第十五条车站办理超限、超重货物发送、到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铁路线路已开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
(二)车站已开办货运业务;
(三)车站接发超限、超重列车固定线路和准许通行超限、超重车线路的实际建筑限界和桥涵承载能力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四)有合格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在非货运营业站临时办理铁路工程建设所需的架桥机、铺轨机、桥梁等超限、超重货物到达、发送业务,由铁路局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线路开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由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向总公司运输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路线路开通运营并办理普通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
(二)线路名称、起讫站、全长、线路等级、线路类型(单双线)、线路允许速度、电气化接触网最低高度、最小线间距、最大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最大外轨超高值、钢轨类型、最小道岔、桥梁数量、隧道数量等线路基本条件的有关材料;
(三)线路综合最小限界,车站接发超限列车固定线路,侵限设施设备现状及整治措施;
(四)全线超重车通行径路上的桥涵类型、数量、承载能力(活载系数及允许通过超重货物等级),病害桥涵现状及整治措施;
(五)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六)相关业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限界管理办法、事故施救信息网络;相关站段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车站向铁路局申请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所需材料由铁路局自定。

第十八条铁路局和车站应严格按照批准范围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并切实加强限界和桥涵承载能力管理,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线路发生以下变化,应重新申请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
(一)单线线路完成复线改造;
(二)线路起讫站、走向、里程等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确需重新申请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线路限界、桥涵承载能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整治完成前影响超限、超重车正常通行不超过1个月的,铁路局应提前10天提出临时停办申请,报总公司运输局审核、公布。

无法整治恢复,确须取消线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或整治完成前影响超限、超重车正常通行超过1个月的,由铁路局提前30天提出取消办理线路申请,报总公司运输局审核、公布。

第二十一条车站办理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要求的,由车站提出取消办理站申请,经铁路局审核后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铁路局及时更新中国铁路95306网站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和铁路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线路、车站,暂停其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办理。

第四章受理和承运
第二十三条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见附件6),货物外形的三视图。

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货物重量,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

(二)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长度、轴数、轴距、固定轴距、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运行限制条件,以及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三)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车数及装载加固建议方案。

(四)超过承运人计量能力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货物重量,并应有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重量证明文件(数据应为货物运输状态时的重量,重量数据如不含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重量,须单独注明),对变压器、电抗器等货物,残余油料重量须单独注明;货物生产厂家具备货物称重计量条件的,应要求托运人提供经厂家计量衡器称重的货物重量数据。

(五)其它规定的资料。

托运人应在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装载加固建议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签字盖章,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

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且货物发到站(含专用
线、专用铁路)具备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条件的,发站应受理资料。

受理资料后,发站测量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申请电报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申请装运办法。

跨三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运输局、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申请电报后,及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确认电报,明确装运办法。

发布确认电报时,应加强与相关铁路局的沟通协调,确保限界满足安全要求。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接到发布的确认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确认转发。

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

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在收到电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形式通知发局和确认电报发布单位。

超限货物装车时间距确认电报发布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发局应与沿途各局进行确认后再发布确认电报。

第二十七条超限、超重货物禁止无确认电报装车。

车站接到铁路局确认电报后,通知托运人办理其他货运手续,
并及时组织装车。

“超限超重货物测量及装车作业规定”见附件8。

超限、超重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

“车站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见附件9。

第二十八条装车后,车站应对照确认电报进行复核,发现货物装后尺寸、重车重心高度等数据超出确认电报范围的,发站须重新向铁路局拍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申请电报。

第二十九条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除按普通货物变更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理变更的车站应为超限超重货物办理站。

(二)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后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申请,并注明原确认电报发布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

(三)受理变更的铁路局按规定确认或申请,变更后的运输要求按新确认电报执行。

(四)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见附件10)中签认。

第三十条装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总公司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

第三十一条以下车型装运的超限、超重货物,应开行超限超重货物专列:
(一)钳夹车。

(二)标记载重260t及以上的落下孔车。

(三)标记载重300t及以上的凹底平车。

其他需要采取全程派人监护、监测运行等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重车,也可组织开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列。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列按“超限超重货物专列运输管理规定”(见附件11)办理。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可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运输线路或区段的限界能否满足通行安全。

(一)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

(二)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

(三)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

使用其他车辆安装检查架的,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

第三十三条铁路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和掌握大吨位起重设备(160t以上)的数量、起重能力、所属单位、联系人等信息,建立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并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第三十四条发站挂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向铁路局调度所拍发超限超重车辆挂运申请电报(条件不具备时可使用传真或电话申请)。

第三十五条挂运跨及两个铁路局的超限、超重车辆前,需向邻局进行预报,并征得邻局调度所的同意后方可挂运。

相邻铁路局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确认电报号码、车型、车号(含游车、隔离车)、到站、品名、超限等级、超重等级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铁路局调度所接到车站挂运申请或邻局预报后,应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确认电报认真核对,制定管内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见附件12),纳入日(班)计划,并将管内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第三十七条车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并将调度命令交值乘司机。

第三十八条运行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超重车,除有特殊要求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第三十九条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线路办理到发或通过。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须得到铁路局批准。

第四十条接发超限列车固定线路、准许通行超限车的线路实际建筑限界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车站应将接发超限列车固定线路及侵限设施设备纳入《站细》管理。

第四十一条挂有超限车的列车运行在双线、多线或并行单线的直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小于等于120km/h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mm者不限速,300mm至350mm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km/h,小于300mm 者禁止会车。

(二)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120km/h小于等于160km/h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450mm者不限速,400mm至450mm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km/h,小于400mm者禁止会车。

(三)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160km/h的,禁止会车。

曲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必须根据规定相应加宽。

第四十二条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如超限货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物或设备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100mm至150mm之间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二)限界距离在超过150mm至200mm之间时,速度不得超过25km/h;
限界距离不足100mm时,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四十三条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

第四十四条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
的垂直距离L≥350mm时,可不停电运输。

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的垂直距离,在线路平面海拔高度超过1000m 时,应按每超过100m增加3.5mm的附加安全距离计算(不足100m时四舍五入计算)。

第六章途中检查和卸车
第四十五条超限、超重车的途中检查是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铁路局必须加强对超限、超重车运行途中的检查,落实区段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上记录、签认检查结果。

(一)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
(二)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
(三)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装载加固是否良好,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或损坏。

如发现问题,应按照《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到站应根据确认电报确定卸车地点和货位,科学制定卸车方案,加强卸车组织,确保安全。

第四十八条收货人在货场自卸的,车站应与收货人签订卸车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在卸车前与收货人办理完货物交付手续。

第七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第四十九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总公司国际部应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在接到有关国家铁路部门商定超限货物的文电后,会同总公司运输局(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共同审核确定。

对于可以接运的,由总公司国际部以电报形式答复有关国家铁路部门,并通知国内国境站所在铁路局。

国境站接到邻国铁路国境站的预(确)报后,须做好接运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超限货物到达国境站后,国境站应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上级申请装运办法,根据确认的装运办法及时组织运输。

第五十条经由铁路运输的出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装车站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向铁路局申请。

铁路局审核后向总公司国际部和运输局申请。

总公司国际部接到申请后与运输局协商(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并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同相关国家铁路部门商定,商定结果通知运输局,由运输局下达有关铁路局。

第八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国铁长大货物车的备用、解除、使用和回送,应根据总公司的调度命令办理。

车站回送国铁长大货物车时,应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注明到站和调度命令号码。

自备车按货票指定到站挂运,日常运行
比照国铁车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铁路局调度所间须互相预报。

相邻铁路局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命令号码、车型车号、发站、到站,以及有关文电号码(超限、超重、限速电报)。

第五十三条铁路局在接到总公司下达的调度命令或接到邻局的预报后,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限速电报等有关文电及车辆技术条件,制定管内运行条件,并及时纳入日(班)计划(DL1空车除外),将车辆向指定到站挂运。

沿途各站应快速挂运,不得积压。

第五十四条长大货物车应严格按照总公司车辆部门公布的技术条件运用。

第五十五条铁路局应在每月25日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报次月长大货物车使用计划。

第五十六条铁路局应于每月5日前,统计上月本局管内超限货物装车数和超重货物装车数,填写“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见附件13)、“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见附件14),并报总公司运输局。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铁路局应依据本规则制定本局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铁
道部印发的《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运营专业〔2006〕248号)、《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运营专业〔2006〕249号)、《关于加强铁路长大货物车日常运输管理的通知》(运调调度电〔2011〕3254号)停止执行;总公司前发《铁路超限超重超长货物运输办理线路和办理站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3〕63号)、《关于修改<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铁总运电〔2014〕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图
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附件4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附件7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附件8 超限超重货物测量及装车作业规定
附件9 车站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附件10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附件11超限超重货物专列运输管理规定
附件12 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附件13 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附件14 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图
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一、用一辆六轴及以下货车装载时
(一)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车辆两心盘中心之间时,其计算公式为:
36-+=内内C B X (mm )
式中 B ——实测宽度,即,货物检定断面的计算点至车辆纵中心线
所在垂直平面的距离,mm ;
C 内——货物检定断面处的内偏差量,即,车辆纵中心线在货物
检定断面处偏离线路中心线的距离,mm ;其计算公式为:
10008)2(2
2⨯-=R
x l C 内 (mm )
式中 l ——车辆转向架中心距,m ;
x ——货物检定断面至车辆横中心线的距离,m ; R ——曲线半径,m 。

(二)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车辆两心盘中心外方时,其计算公式为:
36-++=K C B X 外外 (mm )
式中 C 外——货物检定断面处的外偏差量,即,车辆纵中心线在货
物检定断面处偏离线路中心线的距离,mm ;其计算公
式为:
10008)2(22⨯-=R
l x C 外
(mm )
K ——货物检定断面处的附加偏差量,mm ;其计算公式为:
)4.12(75-=l
x
K (mm )
注:当4.12≤l
x
时不计算。

二、用普通平车跨装时
(一)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两货物转向架中心销之间时,其计算公式为:
36-+=内内C B X (mm )
其中,C 内的计算公式为:
22222210008内
()()L l a x C R
+--=⨯ (mm )
式中 L ——跨装支距,m ;
l ——负重车的转向架中心距,m ;
a ——货物转向架中心销偏离所在车辆横中心线的距离,
m ;
x ——货物检定断面至跨装支距中心的距离,m 。

(二)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两货物转向架中心销外方时,其计算公式为:
36-++=K C B X 外外 (mm )
其中,C 外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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