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一)

第一部分公共部分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时间及主要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容是:一是确立了全国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围;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方面的责任;三是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四是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五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六是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建立缴费关系。

参加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单位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月制定征缴计划,参保单位通过银行直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上。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不封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我市为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经上级同意,实行优惠政策。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围是什么?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按什么比例记入的?

(一)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全省职工个人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17%的费率记入,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职工个人账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分按7%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摘自:豫劳险〔1998〕37号豫政〔2006〕29号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记息?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1999-2012年缴费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分别为:

2.5%、2.3%、2.7%、2%、2%、2%、2.3%、2.8%、

3.5%、5%、3.5%、3.5%、3.5%、

3.5%。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结算完结,应停止缴费或互付记录,予以封存。

摘自:豫劳险〔1998〕37号

七、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正常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

(三)因病退休: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摘自:国发〔1978〕104号

八、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号豫政〔2006〕29号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五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摘自:豫人社法制〔2012〕6号

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V 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十、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如何办理转续手续?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受理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五)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摘自:国办发〔2009〕66号

十一、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基金如何转移?

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二、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如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待遇。

十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清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摘自:人社部发〔2009〕187号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是多少?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退职人员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十五、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是?

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外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十六、企业遗属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从2007年7月1日起,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深圳社保知识问答

深圳社保知识问答 常见的参保人员所关心的及遇到的和将要遇到的的问题做一个知识">总结.一.关于医疗保险,二关于养老保险 问: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是否有保障措施?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目前,国家新农保制度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研究后会制订专门的办法,届时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问:参保人户籍为农村户口,深圳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接续? 答:①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凭证;②员工跨省流动重新就业参保时,在新参保地申请转移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③参保人为农村户籍回家务农的,当地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转入当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④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在本市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确认参保权益,在任何地区重新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确认退休地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问: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延缴延退”?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户籍居民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延缴延退”继续参保,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目前,我市“延缴延退”的政策只适用于户籍人员,不适用于非户籍。 问:招工、随迁、购房入户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在原户籍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现在已经与深圳的养老保险金合并,其之前的年限是否也可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 答:暂时不可以。按照现行我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招工、随迁、买房入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其之前在内地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这与国家《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深圳市人大修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待条例修订后,此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五险)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主席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能是什么?可为参保单位及个人提供哪些服务?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由哪两部分组成?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为什么不能炸鱼? 炸鱼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危害主要有:一是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二是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三是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四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为什么不能用药物毒鱼? 用药物毒鱼也是一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三是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四是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3、为什么不能用电捕鱼? 电力捕鱼是利用直流、交流或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在水中形成电场以驱集或击死、击昏鱼类,再配合其他渔具捕获鱼类,属于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其破坏性主要有:一是电力所到之处,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二是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三是电力捕鱼工具简陋,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炸鱼、毒鱼、电麻鱼的要负哪样的法律责任? 因为炸鱼、毒鱼、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针对炸鱼、毒鱼、电鱼日益猖獗的势头,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什么捕鱼人要办证?不办证有何风险? 从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需要出发,国家对捕捞业实行的是“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所以对从业者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必须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 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 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 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 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 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女职工权益知识答题汇总

附件1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6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电话 D、微信 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A、减少晋职机会 B、增加劳动量 C、减少培训机会 D、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1、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A、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B、劳动合同期满 C、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内或者终止妊娠后(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A、一年,一年 B、六个月,一年 C、一年、六个月 D、六个月、六个月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

2017年补缴社保新政策_2017年社保新政策

2017年补缴社保新政策_2017年社保新政策【劳动社保就业】 2017年关于社保退休工资有什么新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社保退休工资新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社保新消息:缴费基数将调整低收入者也交得起社保。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 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 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 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 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 5、特优津贴 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人民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7、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8、医疗保险 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

社会养老保险基本知识问答

社会养老保险基本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答: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答: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强制单位和职工依法交纳养老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年老达到规定条件时,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再

分配原则,向被保险人提供老年基本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包括所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外地工、农民工也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5、我市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怎样? 答:(1)企业及其职工: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的17%,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的14%,雇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自由职业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2%;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6、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参保缴费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按缴费工资11%的规模记入参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账户,账户储存额包括了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拨记入的数额及利息;从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

2020年度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度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5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所有 B、管辖 C、境内 D、成立 2. 国家通过( )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 B、拨款 C、税收优惠政策 D、大力发展政策 3.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A、单位平均工资 B、社会平均工资 C、用工地最低工资 D、本人工资 4.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 )。 A、合作医疗制度 B、集体医疗制度 C、互助医疗制度 D、救助医疗制度 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C、本地区最低工资 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 6.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B、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D、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六个月 B、十二个月 C、十四个月 D、十六个月 8.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 )。 A 、本地最低工资的70% B 、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 C 、本地最低工资 D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10.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起计算。 A、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B、档案转移之日 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 D、申请之日 11.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之日起( )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13.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14.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 )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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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社保政策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 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 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 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 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 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 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 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 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 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 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 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

《社保知识问答》word版

社保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中断劳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收入时,由国家和社会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两者的区别: (1)性质、作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其作用是实行国家法律所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商业保险是自愿性、赔偿性的,它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遭到意外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2)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保险,属经济立法范畴。 (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统一费率征收。商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等价交换原则,保险费率视险情和待遇而定。 (4)给付办法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根据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水平等条件,按国家规定的计发办法给付,但要服从于保障生活的目的,最低标准要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的给付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办法,没有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其所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还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商业保险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由金融企业进行自主经营,根据自负盈亏的原则开展工作,不涉及社会服务。 3、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是什么?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概念范围比社会保险更广泛。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除社会保险外还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 4、什么是老龄化、老龄化对社会发展有什么影响? 老龄人口增多到占总人口相当的比例,谓之老龄化。国际上公认,一个国家65岁以上人口占比重达7%以上,视为老龄化的开始。 老龄化的发展给社会保险事业带来严重影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可以概

社保法全文解读

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

社会保险问答

甘肃省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⒈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及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及其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⒉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的特征。 ⒊社会保险分为哪些种类? 《劳动法》依据劳动风险的原因和性质把社会保险划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类。 ⒌哪些人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 凡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有什么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有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⑴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质的,它遵循的是社会契约的各项准则,主要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盈利性质的,它遵循的是商品经营的基本原则,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社会保险一般通过社会立法,强制所有的法定对象必须参加;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通过保险契约确立双方的商品交换关系。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机关或官方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商业保险则由保险企业来经营。 ⑵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着重于保障基本生活,因而层次较低;商业保险讲究的是经济补偿,因此层次较高。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商业保险对象不限。社会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在交纳费用和享受待遇方面都对低收入者有利;商业保险不具有这种职能。 ⑶运行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只是社保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常由单位和社区的缴费以及国家财政拨款弥补其不足;商业保险的保险基金完全由投保人的保险费构成。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在机会均等上,只要达到最低限度的缴费记录,便可享受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而与缴费多少没有直接的比率关系;商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表现在保险金与保险费的对等比率关系上,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社会保险的长期待遇是随工资提高和物价上涨而相应调整的,商业保险在规定的投保期中保险费与保险金的比率是相对稳定的。 ⒏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⑴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⑵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⑶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⑷集中决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⑸立足当前和面向未来相结合的原则。 ⒐实行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有什么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和增进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物质保障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保证其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⒑什么是养老保险?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行为,而当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但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0社会保险政策50问

社会保险政策50问 一、实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对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社会保险的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世界各国确定社会保险水平的能用原则。我国依据以往的实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借鉴各国的经验,在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时,主要把握两个尺度:一要基本社会保险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要确定恰当,不能随意提高费率。 三、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层次?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二条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费用。”这就明确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交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四、我国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围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围,并可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

常见社会保险的知识问答有哪些

常见社会保险的知识问答有哪些 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本人或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货币形式体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何区别?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盈利性质,国家不征税费。人寿保险则是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按自愿原则通过签订契约来实现的,具有赢利性质。 二、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人寿保险以自然人为对象,其作用是投保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发生人身事故后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实行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原则、统筹原则、权利与义务相联系或对等原则。而人寿保险实行的是自愿原则、盈利原则、赔付与交费对等原则。 四、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着眼于长期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给付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人寿保险则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大小,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五、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人寿保险则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 六、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劳动或行政立法范畴,人寿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 答: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项目组成。 社会保险有何特性?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 缴费单位包括哪些?

2020年(金融保险)有关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金融保险)有关社会保险 法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总则及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壹、《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壹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什么是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去工作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的社会制度。 四、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什么构成?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五、《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壹)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义务: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报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权利: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义务: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缴

纳社会保险费。权利:1、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1、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个人和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有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壹。所谓养老保险,就是国家和社会根据壹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壹种社会保险制度。 七、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居什么地位?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位于第壹层次,起核心和主导作用。 八、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障基本生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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