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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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公司“甲供材料”账务和税务解决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一种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账务解决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账务解决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普通纳税人,获得是普通发票,然后,该公司将这200万材料提供应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应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解决根据是,依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有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涉及所有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核算中,所有材料

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状况下,咱们将工程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当支付给施工方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钞票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解决,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咱们所说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解决。只但是一种付是钞票,一种付是实物,在不存在其她误差状况下,该公司无论是支付钞票还是实物,最后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金额应当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解决根据是,建设方以为,我买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工程,因而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

从有关法律法规看,当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解决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规定。在公司实务会计解决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用第一种办法,有些就是采用第二种办法。因而,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会计信息。两种会计解决办法都是可以接受。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账务解决

(1)方式一账务解决: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账务解决: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后来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解决了。

(二)甲供材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解决办法就带来下一步施工方建筑业发票开具问题:

1、方式一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而,施工方应当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而,施工方在最后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

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状况。但是依照营业税有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要要并入施工方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要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同样。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解决,她税收承担是不变,只但是是依照建设方会计解决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状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流转税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营业税,最后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至少是某些转嫁。因而,对于建设方而言,她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解决方式,在这种会计解决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因素,这某些不开票甲供材,施工方也普通不会去积极申报缴纳营业税,并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拟定工程造价时,对这某些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解决方式。但在这种会计解决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风险。咱们懂得。无论建设方会计解决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规定施工方补税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惩罚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解决,都必要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有关工程管理部门谋求解决办法。

(四)税务解决分析

1、方式一税务解决分析

在方式一状况下,施工公司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某些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应施工方,发票昂首必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对于这某些材料,施

工公司无法获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某些,施工公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种大问题。

为理解决这个问题,就浮现了如下两种解决办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购买材料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容许在税前扣除。

(2)某些国税机关以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公司,施工公司最后开总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固然可以得到抵扣。这样,施工公司就能获得材料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要对材料销售缴纳增值税。咱们以为,这种解决办法是非常错误。建设单位购买材料给施工方最后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工程,事实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解决办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承认,她们机械以为只有获得发票才干入账,其实依照《公司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生有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并获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状况下,施工公司获得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购买材料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争议,某些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乐意按这种方式进行解决。

2、方式二税务解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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