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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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办事指南

2009-12-18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投资者资质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向上海市商务委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凭审批机关设立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9、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

11、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

12、进口设备清单;

13、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不需要):

(1)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罚则、股权转让的规定;

(4)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投资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

(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设立工会;

(9)解散和清算;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四、审批原则

1、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五、项目审批进展查询

上海市商务委网址:/SFI/

上海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

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电话:52881111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地址:肇嘉浜路301号411室电话:64220000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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