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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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固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执业资质的人员,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雇员姓名、所从事或担任的工作岗位、职务应在投保时提供,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雇员在履行保险单载明的工作职责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不忠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发现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不忠诚行为包括且仅包括:
(一)盗窃;
(二)诈骗;
(三)职务侵占;
(四)挪用资金;
(五) 其他故意违法行为。
发现期是指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紧邻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雇员实施的任何单一或一连串具有相关性、连续性或重复性的不忠诚行为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其导致的损失视为一次事故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二)雇员的疏忽或者过失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与雇员共谋实施的不忠诚行为;
(四)保险单载明的雇员名单以外的人员发生的不忠诚行为;
(五)被保险人未对雇员的任职前诚实情况进行查询,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无法提供雇员诚实查询资料。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数据损失;
(三)被保险人发生的法律费用;
(四)雇员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职务无关的行为导致的被保
险人损失;
(五)被保险人获知雇员的不忠诚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之后,该雇员继续实施不忠诚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六)雇员死亡、失踪、被解雇、离职、退休六个月后发现的不忠诚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
(七)如雇员无不忠诚行为,被保险人本应支付给该雇员的薪酬等财物;
(八)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
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雇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经营性质发生变化、雇员从事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化或者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书面说明雇员的下落、当时所发现的不忠诚行为的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雇员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雇员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雇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事故报告书;
(四)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五)被保险人与雇员的关系证明;
(六)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证明;
(七)雇员任职前的诚实查询资料;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
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如雇员无不忠诚行为,被保险人本应支付给该雇员的薪酬等财物,应从赔款中扣除;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
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