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下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5]16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5〕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机关
负责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15号)出台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较大提升。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矛盾复杂多元,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
中国民族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二○○五年八月三十日宁政办发[2005]92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告:(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法律程序;(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三)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5•【字号】宁政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3]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行政复议是通过政府层级监督,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自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发挥行政复议的法律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党的十六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了全面论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复议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使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落在实处,根据最近召开的全省区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深化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赋予了行政复议工作以新的使命,强调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正是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监督、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事关政府行为能否规范,能否保障政令畅通,能否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学习,进一步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从具体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功能;要从促进发展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从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认真研究WTO规则对行政复议审查活动本身的要求,确保行政复议工作适应入世的需要。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8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7.06【实施日期】2000.07.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二000年七月六日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处室(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是分别办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的工作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法制工作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三)协调、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
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的通知-政办发[2007]11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的通知(政办发(2007)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诉讼应诉(以下简称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诉讼义务。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应诉程序规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针对起诉状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拟出答辩状;(二)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并列出证据目录清单;(三)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并列出目录清单;(四)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将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
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人员培训、旁听庭审、重点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断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具体单位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与政府办公室(厅)联系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行政行为单位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九条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行政应诉人员;(二)依法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收集、整理、补充证据;(三)组织起草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五)组织出庭应诉;(六)承担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3日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人员培训、旁听庭审、重点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断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具体单位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与政府办公室(厅)联系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____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一、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常常会出现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合理的情况,给公民、企业和组织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我国自1989年实行了行政复议制度。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受理率较低,难以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
因此,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推行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目标2.1 提高受理率目前,行政复议的受理率较低,许多申请者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____年,我们将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2 缩短审理周期目前,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申请者等待时间过长,增加了其负担和不确定性。
____年,我们将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缩短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让申请者能够及时获得答复和解决方案。
2.3 提高复议机关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正的复议人员选拔、培训和监督机制,严防行政干预和不当影响,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具体改革措施3.1 加强法律援助为了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____年将加强行政复议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复议机关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和辅导等服务,帮助申请者了解复议程序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优化受理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____年将优化受理程序。
首先,统一受理渠道,建立统一的受理平台,提供在线申请和查询服务。
其次,加强信息交流,与行政机关建立电子数据共享平台,加快申请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最后,加强受理标准的明确和公开,提高申请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3.3 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宁政发〔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同区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与街道(镇)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与省(部)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参与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牵头组织。
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同区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争议时,相关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全程参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因行政执法职责分工发生的争议;(二)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的争议;(三)因行政执法环节、标准、范围等发生的争议;(四)因行政执法协助问题发生的争议;(五)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的争议;(六)其他依法需要协调的争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一、概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旨在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以及合法性,保护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中的应诉工作,并应当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应诉程序1.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裁定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审查,并依法制发应诉请示报告,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批。
2.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应诉请示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逐级处理直至终审。
3. 行政复议裁定案件上诉至行政诉讼程序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参与和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三、应诉材料的准备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案件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应诉方的主张。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材料的份数,并将材料及时送达相关方。
四、应诉方案的制定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诉方案,明确应诉策略和诉讼目标。
2. 在制定应诉方案时,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事实与法律的结合,认真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确保理据充分、合理。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听取专业意见,以保证应诉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应诉代理人的确定1.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应诉方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自行派员或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应诉。
2. 应诉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并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和代理经验。
3. 应诉代理人在应诉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应诉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4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剥夺或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复议决定等环节,也可涉及听证、调查等程序。
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通过应诉制度,申请人有权在法院获取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纠正。
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内部机构解决争议,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和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应诉制度则可以使争议更加公开、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也起到了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作用,使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和透明。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2)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宁司[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宁司[2006]47号)各区县司法局、大连山劳教所:近年来,我市系统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在全省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但随着司法行政执法职能的不断增强,执法范围的不断扩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6年3月,全市系统共发生行政处罚、复议、应诉案件70余件,(其中2003年至2006年3月应诉案件26件,行政复议案件8件),涉及司法行政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领域,案件数量占全省系统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另外还有公证申诉、法律援助复核等处理程序类似于行政复议的行政复核案件数十件,其中由市局直接办理和经市局指导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无一败诉,全市系统平均胜诉率高于全省系统,案件办理质量在本系统名列前茅。
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行政执法和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导致近年行政诉讼败诉率有所上升,主要问题是:一、涉及司法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程序不够严谨。
主要表现为违法材料的收集、谈话笔录的制作不规范,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
如谈话笔录制作不符合规定,甚至由一人制作谈话笔录;委托执法的没有履行委托手续等。
2、定性不够准确。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违法事实叙述庞杂而不切题,事实的叙述与认定的情节不相符合等。
3、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规范。
主要表现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或不适当,导致行政相对人不能确切的知道违法的原因和被处罚的理由。
4、执法力度不够。
表现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一方面抱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少,执法依据软;一方面对一些有法定依据的管理权限不能有效运用,怕得罪人,执法不到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10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8【实施日期】2010.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办2010年7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居中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的参与权、陈述权和知情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4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作出答辩及应诉的相关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的正确适用,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诉主体的确定:确定行政复议应诉的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应诉。
同时,也可以有特定的法务部门或律师团队负责应诉工作。
2.应诉材料的准备:行政机关应根据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准备相关的应诉材料,包括答辩书、证据材料等。
应诉材料应当充分体现行政机关的立场和支持理由,为行政机关辩护提供依据。
3.应诉程序的安排: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往往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并参加相应的听证或庭审程序。
同时,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4.应诉权利的保障: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提出反驳、提请调查核实事实、申请调取有关材料等。
行政复议机关应保障行政机关的应诉权利,不得违法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利。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复议的程序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并提高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行使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一、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其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法院予以复审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复议案件时,进行应诉工作的一套制度。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秩序,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一种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在面对复议请求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权力机关等方面的权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宁政办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办2010年7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居中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的参与权、陈述权和知情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和解:(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三)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认定等;(四)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损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际意义的;(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司通[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11〕4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可以充分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享有的陈述权、质证权和申辩权,从而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
对事实认定有重大争议、案情疑难复杂、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以及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等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组织听证审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还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听证审查。
二、明确赔偿案件的复议受理机关1995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部令40号),其中“复议”一章第十九条规定“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地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关于此条中对复议受理机关的理解和执行,多年来在实践中做法不一。
现予明确:今后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属省管的监狱、劳教所作出决定的,分别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受理复议,由市管的劳教所作出决定的,由主管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复议。
三、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施司法监督的法定途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宁政办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协调有关行政案件、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进行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和备案等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
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协助办理或者协调应诉的有关事项。
四、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案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
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应诉机关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0.07.30
【实施日期】199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1990年7月30日司法部令第九号)
第一条为维护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复议或者应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工作执照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拒绝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通告〔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各区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此前,市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二、市政府统一管辖以各区政府、市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派出机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机动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江北新区管委会统一管辖以其所属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区政府统一管辖以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六、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区各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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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下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
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成立由局长以及局办公室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下关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讨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承办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应诉意见;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三)出庭应诉人员及其提交的涉及本机关实体权益的意见;
(四)行政复议和应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五)行政复议和应诉中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的决定;
(六)领导小组认为应该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办公室主管本局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报局长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
导小组审批。
(五)处理或者转送复议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六)提出出庭应诉人选并协助开展应诉准备工作;
(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与有关科室商拟履
行意见及施行方法;
(八)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材料的立卷整理工作;
(九)办理局长和领导小组交办的涉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
其它事项。
第五条对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
政诉讼案件,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
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局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委托相关分管领导参加,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出庭应诉。
第六条局机关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过程中应
严格遵守下列时限规定:
(一)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文书送交办公室。
(二)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报行政首长审批,审批后3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对不予受理的须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决定受理的复议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报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个月。
承办部门应在期限终止日一周以前拟订复议决定书文稿报行政复议领导小组或行政首长审批决定。
(四)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对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依据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在以上处理期间,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计算。
(五)接受委托代理出席应诉人员应按法定时间提前三天撰写好答辩状并送委托人审阅。
第七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中涉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复议应诉承办部门的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或起诉状副本5日内向复议应诉承办部门提交答辩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卷宗;
(二)按照复议应诉承办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承办部门和人员的调查、询问;
(三)接受应诉机关行政首长委托代理应诉;
(四)执行复议决定以及对复议事项的处理意见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五)必要时承担复议应诉中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局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第九条发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后应在决定作出或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处上报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