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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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及其本质和内容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证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青年军人,认真学习法律,模范遵纪守法,才能更好地履行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什么是法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也需要有统一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矩。否则,人们随心所欲,各行其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能维持。正因为如此,在任何国家里,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都必然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制定一些规则和章法,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这种以国家名义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准确地讲,所谓法律,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的产生。法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历史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迄今已有200多万年的历史,但法律的产生仅仅近四、五千年的事情。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那时候,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过着原始的集体生活,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阶级的压迫。靠着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世代相沿而形成的习惯,来调整人们相互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给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产品提供了条件,于是便产生了私有制,社会开始分裂为阶级。少数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成为剥削阶级即奴隶主阶级,而广大失去生产资料的人却沦为被剥削阶级即奴隶阶级。由于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是根本对立的,原来的习惯已经无法调整和维护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阶级为巩固自己的阶级统治,在建立国家机器的同时,还需要有一些能够反映本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法律就为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了。
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就其形式而言,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法律的本质,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解释。历代剥削阶级法学家,从他们各自的阶级利益出发,给法律下过种种定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的本质特征是: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自从人类走向阶级社会以来,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意志,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成为法律。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等于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够成为法律。第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指的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第四,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以及一旦违反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废除旧中国以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新型的法律。经过建国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努力,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成就,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同任何国家的法律一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所不同的是,我们的法律,集中反映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共同意志主要表现为: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建设具有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既鲜明地体现了这些意志,又为实现这些意志提供了法律保障。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这段话,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作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类型的法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有其鲜明的特色。首先,它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法律的本质,是同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法律,必须要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相一致,社会主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它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它又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广泛的人民性。其次,它是科学性和正义性的统一。法律的科学性,是指法律正确反映客观的程序。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工人阶级和它所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所以就其本质讲,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能充分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比如,我们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定,就科学地反映了近代和现代中国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法律确认公民的平等地位,确认“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等,生动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民主。这种正义性,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正义。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的一个根本区别。再次,它是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统一。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剥削阶级社会里,遵守法律,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被迫的、不得已的,是在国家强制力的威胁下才实现的。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情况则根本不同了。虽然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仍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标志,但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守法是保护和实现其根本利益并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条件,因而能够自觉遵守。当然,为了惩罚少数法犯罪分子,保持法律的强制性也是完全必要的。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或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每个法律部门都包括若干同类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刑法部门,既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包括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单行刑事法律。所有法律部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部门有: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与普通法律相比,它有三个重点特点:一是在内容方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二是在效力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只能根据它的规定而制定,不能违背它的内容和要求。三是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宪法比普通法律要坟要严格。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它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和活动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我国的经济制度等,使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在各个方面有了基本依据。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不仅包括现行的宪法,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法、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组织法等。在所有这些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居于主导地位。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的任务是用同一切反革命和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的有的合法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是1979年7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通过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这些法律文件都属于刑法部门。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生、养、病、死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指导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此外,我国还制定颂布了许多单行民事法律,如继承法、专利法、财产保险法规等。这些法律文件都属于民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