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检视与进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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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检视与进路选择

【摘要】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行使着各级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权的职能。但是对其职权定位的法律依据却让人质疑;其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诉讼中起到的实际作用,让人们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其运作程序也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为此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证,和人们对其质疑的分析,提出未来审判委员会的进路。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检视;改革进路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1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中,审判组织作为公正审判得以实现的基础,对公正判决的形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难以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般认为“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的处理有最后的决定权,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2由此把我国的审判组织分为三种,即:合议庭、独任审判和审判委员会。我国这种审判组织构成,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许多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的地方。特别是审判委员会的定位和其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使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一些反思。

一、实然状态的审判委员会定位剖析

(一)法律上的依据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之一,“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3。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其性质、职能等定位尚存在模糊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关于法院组织,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而涉及审判组织的基本法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10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这一专门规定法院组织问题的基本法律中,没找到关于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从第147条到149条中只能找到合议庭、独任审判等,关于审判委员会的规定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由于审判组织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能由此推出审判委员会就是审判组织形式之一呢?不得而知!

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

1崔敏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297页

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有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上述两部诉讼法没有对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之一进行规定,也没有对其拥有审判权作出规定,更没有规定其对案件“讨论决定”。

从以上《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为审判组织。但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将其定性为‘国家最高审判组织’。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4由此,审判委员会就根据这一规定行使了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审判权。

(二)践行状况

“审判委员会之所以是审判组织而不是单纯的司法行政机构,是因为它有权对所谓‘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5陈瑞华教授在分析审判委员会的地位时,从它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的最后决定作用来推断出它是审判组织。也就是从审判委员会的实然状态,得出它在起着各级法院最权威的审判组织的实际作用。而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不仅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行使着一级人民法院中实质上最终审判权的实际职权,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亦然。

除此之外,审判委员会还有权决定法院内部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如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进行司法解释,讨论并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在本辖区内统一审判规则、执法标准等。

无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还是决定其他事项,其行使权力的方式都是一致的,即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的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享有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权,并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有权决定是否将某一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各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如果与合议庭在对某一案件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有时也可以要求院长将该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很多情况下,“讨论决定个案的职能在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占有绝对重要地位,审判业务指导功能则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6

二、对于审判委员会的理性剖析

对于审判委员会实际职能的质疑,从上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就已经风起云涌。“法律学者几乎普遍地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是导致我国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出现‘判、审分离’、‘先定后审’直至法院审判‘流于形式’的关键因素之一”。7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做了限制,但是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随意扩大讨论案件范围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尹春丽在其文章《审判委员会改革的设想》中写道“遇到‘严打’和年终结案时,审判委员会须连续开会,等待汇报案情的办案人员在会议室门前排成长队,每个办案人员汇报案件的时间还须受到限制,这不仅使人想到医生诊断病人

4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377页

5陈瑞华《刑事诉讼法的前沿问题》(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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